武漢一高校副教授變身“絕命毒師” 制毒遠銷英美等國
圖為庭審現場。記者張城 攝
湖北日報網消息大學副教授張某某與人合夥開“制毒工廠”,
可疑郵包 牽出大案
2014年11月,武漢海關從一份寄往境外的快遞包裹中發現藏匿有若干白色可疑粉末,經送交相關檢驗部門判斷為某類精神藥物。隨後幾個月內,該海關連續8次截獲郵寄類似可疑白色粉末的包裹。
2015年5月,武漢海關將8次查獲的可疑白色粉末送公安部國家毒☆禁☆品實驗室檢測。經鑒定,其中兩個郵包中的可疑物品為“3,4-亞甲二氧基甲凱西酮”,屬國家管制的一類精神藥品。
偵察機關於6月17日淩晨,迅速查封制毒窩點“武漢某化學有限公司實驗室”,
制毒販毒 遠銷國外
據悉,被告人張某某為武漢某高校副教授,在有機化學領域頗有建樹。張某交代,他發現國外有些國家對已經列入管制的精神類藥品需求量大,而國內尚未將其列管,中間有利可圖,便與楊某某等人合夥註冊公司,以研製生產醫藥中間體等為掩護,
“楊某某、張某某等人生產的部分產品在2014年元旦起被我國列入一類精神藥品管制目錄。該公司試圖研製替代產品,但未成功。同時國外需求量大、利潤高,
天網恢恢 終食惡果
武漢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某、張某某、馮某、鮑某違反國家對毒☆禁☆品的管理制度,共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管制精神藥品,構成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禁☆品罪,且數量大。被告人楊某某、張某某提起犯意,
故作出如下判決:被告人楊某某、張某某、馮某、鮑某犯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禁☆品罪,判處楊某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張某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馮某、鮑某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八萬元。
社會影響惡劣,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於其自首等情節,對其可不必立即執行。被告人馮某具有立功情節,且歸案後認罪悔罪,有坦白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故作出如下判決:被告人楊某某、張某某、馮某、鮑某犯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禁☆品罪,判處楊某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張某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馮某、鮑某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八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