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361萬的新鄭古棗樹被“挪死”案 鎮政府提起上訴:賠償計算有誤
河南商報記者 孫科 文/圖
2014年2月11日,《河南商報》以《百年古棗樹一夜之間搬了家》為題報導了新鄭薛店鎮花莊村上千棵古棗樹被鎮政府移栽一事。
隨後,公益組織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綠發會”)針對此事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日前,這事有了新進展,當地鎮政府和村委會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了上訴。4月18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了此事,此次庭審共持續了2個半小時,並未當庭宣判。
【事件】
500多人旁聽案件,《河南商報》曾首發報導此事
18日上午8點多,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圖書館門前已聚集了不少人,這其中,還有新鄭市薛店鎮花莊村的7位村民和一直關注此事的環保公益人士。
再過半小時,該校圖書館1號報告廳將審理這起關注度頗高的案件,此時,報告廳裡500多個座位已座無虛席。
說起這件事,時間還要回到四年前。
當時,薛店鎮一名負責人曾表示“移栽是為了保護”,他解釋,花莊棗林處要引進建設多項工程,所以將棗樹移栽。不過,新鄭市林業局法制室一名工作人員表示,
當年2月份,《河南商報》首發報導了此事,引發社會各界關注。
“以前吃不飽、穿不暖的時候,這些古棗樹救過我們的命,我們就是拿著樹上棗去換的大米……被移走的棗樹很多都枯死了。”對於這些古棗樹,花莊村的村民很有感情,村民們表示,這些樹早已成為了他們的一種精神寄託。
2016年5月5日,綠發會針對此事提起公益訴訟,
2017年12月28日,鄭州中院一審宣判,鎮政府、村委會被判賠償361萬餘元。
【庭審】
焦點1、涉案棗樹是否屬於古樹名木
8點40分左右,庭審開始,雙方主要的爭議焦點為“涉案棗樹是否屬於古樹名木”、“原審法院判令支付服務功能損失361萬餘元是否合適?應該如何裁判?”
上訴人:
對於第一個焦點,上訴人薛店鎮政府稱,在相關政府檔中,本案所涉的林木、所在的土地,都是經濟林地,而非古樹名木管理的林地。
薛店鎮政府還出示了一組照片,稱照片是幾天前在相關林地拍攝的,這些棗樹樹齡較長,大部分現在還沒發芽,據當地的村民說,相當一部分都已經得了可以傳染的“棗瘋病”。這些沒有經濟價值的林木如果不及早處理,還會造成其他有經濟價值林木的損失。
另外,薛店鎮政府又出示了四份證人證言,以證實這些樹木在10年內沒有得到很好的保護,並且有相當一部分生了病,喪失了經濟價值。
因此,上訴人稱,除了政府的檔外,現場的這些照片,結合證人證言,足以證實本案所涉的林木,是喪失了經濟價值的經濟林。
被上訴人:
不過,被上訴人綠發會並不這麼認為,被上訴人表示,這些照片恰好充分證明,如果被毀的古棗樹與照片的類似的話,本案被毀的就是古棗樹。
其次,照片上的樹木是現有生長在地上的,不是本案被毀古棗樹之前的照片。而且上訴人拍攝的照片也不是古棗樹發芽的時間。
被上訴人還稱,不少村民和專家也向其表示過,新鄭古棗樹長出來的棗,既香又甜,在全國來說,是最好的棗。所以,這些古棗樹並不是沒有價值的。
對於四份證人證言,被上訴人稱,他並不否認村民的文化水準,但根據證人證言的字樣來看,並不像村民所寫,因此,對四份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存在質疑。
另外,被上訴人還表示,根據相關規定,無論是何種樹木,只要樹齡在百年以上,都應該屬於古樹。
焦點2、原審法院判令支付服務功能損失361萬餘元是否合適
在一審判決中,根據相關規定,河南省2016年平均每畝林地森林生態價值為3644.15元,所以,案件涉及198.5畝棗林地一年的森林生態價值為723363.78元。
鄭州中院根據破壞生態的範圍和程度等因素,酌定服務功能損失為所涉棗林地五年的森林生態價值,判令薛店鎮政府和花莊村委會賠償服務功能損失361萬餘元。
對於該賠償,上訴人和被上訴都有著自己的看法。
上訴人:
一審忽略了一個事實,案件涉及的198.5畝棗林地上的樹木,僅僅是一部分被移栽了,而不是全部。因此,計算的依據有誤。
上訴人還提供了一份示意圖,並表示,從示意圖和現場勘測的情況來看,198.5畝的棗林地中,實際移栽的樹木為1521棵,涉及的土地是74畝左右。
被上訴人:
被上訴人則表示,該示意圖反映不出製作人、出處,只是電腦所製作的一般的示意圖,其證明力沒有任何法律意義。原審認定被毀林地的面積,是根據新鄭市當地有關部門所出具的法律文書記載的面積認定的,並非沒有依據。
另外,被上訴人還稱,一審法院認定的五年服務功能損失應該提高到五十年,“本案被毀的棗樹都是百年以上的古棗樹,按照賠償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服務功能損失,應當最少提高到五十年。目前賠償的太少,應該改判,增加賠償。”
【意義】
在大學校園開庭,讓學生們瞭解更多法律知識
此次庭審,500多人參與旁聽,不少人都是鄭州航院大二、大三的學生。
據鄭州航院法學院老師騰延娟介紹,他們大三的學生今年剛好開的有“環境資源”的課,而且此案在社會上關注度也很高,因此就組織學生來旁聽,“該案的一審,也是我們授課時的一個案例。”
該校法學院大二學生田雅囡也參加了此次旁聽,對她來說,參與旁聽最大的意義就是學習了庭審的程式,“之前都是在課本上學習如何開庭,但實踐中很少接觸,尤其是上訴的案件,這還是第一次參加。”
她說,這樣的實踐課對他們的學習很有幫助,自己也學到了很多東西。這些棗樹樹齡較長,大部分現在還沒發芽,據當地的村民說,相當一部分都已經得了可以傳染的“棗瘋病”。這些沒有經濟價值的林木如果不及早處理,還會造成其他有經濟價值林木的損失。
另外,薛店鎮政府又出示了四份證人證言,以證實這些樹木在10年內沒有得到很好的保護,並且有相當一部分生了病,喪失了經濟價值。
因此,上訴人稱,除了政府的檔外,現場的這些照片,結合證人證言,足以證實本案所涉的林木,是喪失了經濟價值的經濟林。
被上訴人:
不過,被上訴人綠發會並不這麼認為,被上訴人表示,這些照片恰好充分證明,如果被毀的古棗樹與照片的類似的話,本案被毀的就是古棗樹。
其次,照片上的樹木是現有生長在地上的,不是本案被毀古棗樹之前的照片。而且上訴人拍攝的照片也不是古棗樹發芽的時間。
被上訴人還稱,不少村民和專家也向其表示過,新鄭古棗樹長出來的棗,既香又甜,在全國來說,是最好的棗。所以,這些古棗樹並不是沒有價值的。
對於四份證人證言,被上訴人稱,他並不否認村民的文化水準,但根據證人證言的字樣來看,並不像村民所寫,因此,對四份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存在質疑。
另外,被上訴人還表示,根據相關規定,無論是何種樹木,只要樹齡在百年以上,都應該屬於古樹。
焦點2、原審法院判令支付服務功能損失361萬餘元是否合適
在一審判決中,根據相關規定,河南省2016年平均每畝林地森林生態價值為3644.15元,所以,案件涉及198.5畝棗林地一年的森林生態價值為723363.78元。
鄭州中院根據破壞生態的範圍和程度等因素,酌定服務功能損失為所涉棗林地五年的森林生態價值,判令薛店鎮政府和花莊村委會賠償服務功能損失361萬餘元。
對於該賠償,上訴人和被上訴都有著自己的看法。
上訴人:
一審忽略了一個事實,案件涉及的198.5畝棗林地上的樹木,僅僅是一部分被移栽了,而不是全部。因此,計算的依據有誤。
上訴人還提供了一份示意圖,並表示,從示意圖和現場勘測的情況來看,198.5畝的棗林地中,實際移栽的樹木為1521棵,涉及的土地是74畝左右。
被上訴人:
被上訴人則表示,該示意圖反映不出製作人、出處,只是電腦所製作的一般的示意圖,其證明力沒有任何法律意義。原審認定被毀林地的面積,是根據新鄭市當地有關部門所出具的法律文書記載的面積認定的,並非沒有依據。
另外,被上訴人還稱,一審法院認定的五年服務功能損失應該提高到五十年,“本案被毀的棗樹都是百年以上的古棗樹,按照賠償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服務功能損失,應當最少提高到五十年。目前賠償的太少,應該改判,增加賠償。”
【意義】
在大學校園開庭,讓學生們瞭解更多法律知識
此次庭審,500多人參與旁聽,不少人都是鄭州航院大二、大三的學生。
據鄭州航院法學院老師騰延娟介紹,他們大三的學生今年剛好開的有“環境資源”的課,而且此案在社會上關注度也很高,因此就組織學生來旁聽,“該案的一審,也是我們授課時的一個案例。”
該校法學院大二學生田雅囡也參加了此次旁聽,對她來說,參與旁聽最大的意義就是學習了庭審的程式,“之前都是在課本上學習如何開庭,但實踐中很少接觸,尤其是上訴的案件,這還是第一次參加。”
她說,這樣的實踐課對他們的學習很有幫助,自己也學到了很多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