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栽致死古樹,新鄭一鎮政府被判擔責:賠償361萬修復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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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報·大河用戶端 記者段偉朵通訊員付加才
核心提示丨昨日下午,鄭州中院一審宣判備受關注的新鄭棗樹被移栽環境公益訴訟案,不僅要賠錢,還有補種5倍樹木並撫育3年、建立古棗樹展示園作為今後對生態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和警示基地、公開在國家級媒體向公眾賠禮道歉等。
【宣判】法院一審判賠361萬餘元修復環境
●事件重播
新鄭是紅棗故鄉,2014年1月16日,1800多棵棗樹卻一夜之間倒地。原來,該處棗林將要建一個幼稚園,
●告上法庭
2016年,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下稱綠色發展基金會)將新鄭市薛店鎮人民政府(下稱薛店鎮政府)、新鄭市薛店鎮花莊村民委員會(下稱花莊村委會)等5被告告上法庭。該案被稱為國內涉及古樹名木的環境公益訴訟第一案。
●一審判決
昨日,鄭州中院公開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新鄭市薛店鎮人民政府及新鄭市薛店鎮花莊村民委員會停止繼續實施違法移栽或者採伐棗樹的行為;並於判決生效後十個月內,補種因被移栽致死的棗樹數目5倍的林木,並對補種的林木撫育管護3年;賠償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服務功能損失3616818.9元等。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一審還判被告在棗樹移植死亡的地點王張村,
【幕後】
古棗樹承載當地群眾鄉愁和記憶
當日,鄭州中院還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相關情況,鄭州中院黨組成員、審判長趙培偉針對案件中的幾個焦點問題,做出解釋。
問題1
判賠361萬餘元,依據是啥?
趙培偉介紹,這屬於二被告承擔的賠償性責任。
趙培偉介紹,下一步,法院將探索設立環境公益訴訟專項基金,與政府財政部門等協商確定環境賠償金的交付使用方式,將環境賠償金專款用於恢復環境、修復生態、維護環境公共利益。
問題2
判補種5倍林木,還要撫育3年,依據是啥?
趙培偉介紹,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告應承擔恢復林地、植被的法律責任。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判令被告補種移植致死棗樹樹木5倍的林木,並對林木撫育管護3年。不能在指定期限內恢復林地、植被的,法院將依法指定由協力廠商代為恢復,恢復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應承擔恢復林地、植被的法律責任。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判令被告補種移植致死棗樹樹木5倍的林木,並對林木撫育管護3年。不能在指定期限內恢復林地、植被的,法院將依法指定由協力廠商代為恢復,恢復費用由被告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