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客存放超市儲物櫃中物品丟失,超市該不該賠償?
多數大型超市在購物區外會設有儲物櫃,供消費者存放隨身物品,
1、超市和消費者之間存在保管合同關係。
相當一部分律師認為,消費者將自己隨身攜帶的物品存放在儲物櫃這個行為,
2、超市違反合同的附隨義務。
另一部分人認為,超市違反附隨義務,因此承擔賠償責任。所謂附隨義務,體現在《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的通知、協助和保密義務。而超市並未違反上述義務,讓超市承擔責任於法無據。實際上,附隨義務的存在是為主合同義務履行而服務的,
1、合同法角度
實際上,超市與消費者之間成立的合同關係最接近于租賃合同關係。超市將儲物櫃無償(或者以很低的價格)租賃給消費者使用。
2、侵權法角度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共同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裡的“安全”不僅指人身安全,
因此,超市對消費者所提供的儲物櫃等寄放物品的場所,應採取必要、合理措施。如出現丟失,超市應承擔責任。
文丨繆奇川 法律事務部
連結文章:同學聚餐後酒駕身亡,家屬起訴一桌同學終獲賠償!
離職後未拿到競業禁止補償金,是不是就可以不受競業限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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