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大量快遞存放代收點 貴重物品丟失誰擔責
案情簡介:
今年“雙十一”,小陳網購了很多東西寄到家裡,
不料,當她於11月13日晚下班去這家水果店接收快遞時,翻遍了堆積如山的快遞包裹,都找不見她的那件快遞。
小陳立刻聯繫快遞員,確認水果店老闆已簽收。可水果店老闆雖然承認快遞丟失的事實,但不願意賠償,聲稱:他只是幫忙簽收,
小陳聯繫快遞公司,快遞公司卻說:快遞員將快遞暫存代收點,是經顧客同意的;水果店已經替顧客簽收,那麼,快遞公司就算完成了運輸任務,快遞丟失跟快遞公司沒關係。
小陳聯繫商家,商家更是不願擔此責任。
小陳頗費一番周折,到頭來各方都不想擔責任,想著反正東西也不貴,就自認倒楣了。可是,她又不甘心,於是將電話打到豐台司法局法援科諮詢:快遞代收點丟失快遞,
法律解釋:
針對小陳遇到的問題,豐台司法局法援科工作人員做出了如下解釋:
首先,根據《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快遞服務標準,規範快遞業務經營活動,保障服務品質,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四)企業應當將快件(郵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和第二十條“在快遞服務過程中,
其次,根據《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條的規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應簽收人同意快遞被放到代收點的情況,實際上已經使快遞代收點與應簽收人之間形成了保管合同關係。
根據《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條“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
最後,法援科工作人員建議廣大網購消費者:最好將快遞寄到自己能簽收的地方;若實在不方便簽收,可與快遞公司約定時間後再讓其派送,以免快遞件丟失而產生糾紛。
甚至連人們一般應該注意並能夠注意的要求都未達到,以致造成某種損害後果。最後,法援科工作人員建議廣大網購消費者:最好將快遞寄到自己能簽收的地方;若實在不方便簽收,可與快遞公司約定時間後再讓其派送,以免快遞件丟失而產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