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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大量快遞存放代收點 貴重物品丟失誰擔責

案情簡介:

今年“雙十一”,小陳網購了很多東西寄到家裡,

但她由於白天要按時上下班無法接收,所以,按照快遞員的建議,同意將快遞放在社區門口的水果店。該水果店實際也是快遞代收點。

不料,當她於11月13日晚下班去這家水果店接收快遞時,翻遍了堆積如山的快遞包裹,都找不見她的那件快遞。

小陳立刻聯繫快遞員,確認水果店老闆已簽收。可水果店老闆雖然承認快遞丟失的事實,但不願意賠償,聲稱:他只是幫忙簽收,

但沒有保管義務,所以丟了也不負責。

小陳聯繫快遞公司,快遞公司卻說:快遞員將快遞暫存代收點,是經顧客同意的;水果店已經替顧客簽收,那麼,快遞公司就算完成了運輸任務,快遞丟失跟快遞公司沒關係。

小陳聯繫商家,商家更是不願擔此責任。

小陳頗費一番周折,到頭來各方都不想擔責任,想著反正東西也不貴,就自認倒楣了。可是,她又不甘心,於是將電話打到豐台司法局法援科諮詢:快遞代收點丟失快遞,

到底由誰承擔責任?

法律解釋:

針對小陳遇到的問題,豐台司法局法援科工作人員做出了如下解釋:

首先,根據《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快遞服務標準,規範快遞業務經營活動,保障服務品質,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四)企業應當將快件(郵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和第二十條“在快遞服務過程中,

快件(郵件)發生延誤、丟失、損毀和內件不符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與用戶的約定,依法予以賠償”的規定,快遞員派送的快遞件都應通過電話征得應簽收人同意後才能放到指定的快遞代收點。如果快遞員沒有得到應簽收人的同意,或者乾脆沒有問過應簽收人就將快遞件放在代收點,應視作快遞服務未完成,
因此導致快遞件在代收點丟失的,此責任由快遞公司承擔。

其次,根據《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條的規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應簽收人同意快遞被放到代收點的情況,實際上已經使快遞代收點與應簽收人之間形成了保管合同關係。

根據《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條“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

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如果快遞代收點是收費的,即有償保管,那麼快遞件在代收點出現丟失的,應簽收人可要求快遞代收點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快遞代收點是免費的,即無償保管,那麼只要快遞代收點能證明自己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則無須承擔賠償責任;而在民法意義中的重大過失是指:行為人因疏忽或過於自信不僅沒有遵守法律對他較高的注意之要求,甚至連人們一般應該注意並能夠注意的要求都未達到,以致造成某種損害後果。

最後,法援科工作人員建議廣大網購消費者:最好將快遞寄到自己能簽收的地方;若實在不方便簽收,可與快遞公司約定時間後再讓其派送,以免快遞件丟失而產生糾紛。

甚至連人們一般應該注意並能夠注意的要求都未達到,以致造成某種損害後果。

最後,法援科工作人員建議廣大網購消費者:最好將快遞寄到自己能簽收的地方;若實在不方便簽收,可與快遞公司約定時間後再讓其派送,以免快遞件丟失而產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