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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大兒子說保守治療,小兒子說要動手術;到底聽誰的,要看老父親的“意定監護”

“下次要不要動手術,子女意見又不統一怎麼辦?”寧波73歲的孫師傅近日想擬定個意定監護協議,由小兒子當自己的監護人,“哪天神志不清楚了,小兒子能替我拍板做主,比如要不要手術,

銀行理財怎麼操作,出租房怎麼處置等”。

孫師傅還在考慮呢,85歲的趙老太已經來到了寧波鄞源公證處,和鄰居黃先生簽訂了一份意定監護協議並做了公證。

對很多人來說,“意定監護”是個新名詞。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民法總則》規定,成年人可以在具備民事行為能力時,

以書面形式確定第三人成為自己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後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老人想選小兒子為監護人

孫師傅今年73歲,身體挺硬朗,有4個子女。子女孝順,自己又有不低的退休工資,孫師傅在養老方面只擔心一件事——碰到急事,子女意見不統一,沒有人拍板怎麼辦?

他的擔心是有原因的。3年前,他因為腰椎間盤突出,苦不堪言。醫生建議做手術,

手術要全身麻醉,在身體內打“鋼釘”,相關風險不小。

“2個女兒和大兒子要保守治療,覺得我年紀大了,不要冒險。小兒子說還是要講究生活品質,應該做手術試試。半個多月裡,為要不要做手術,他們4個人吵了好幾次,定不下來。”最後,孫師傅自己拍板,做了手術。手術很成功,他從手術前沒法連續站立15分鐘,到現在每天在朋友圈微信運動排行榜上遙遙領先。但之前的子女分歧卻像石頭一樣壓在了他的心上。

“上次做手術,我頭腦還很清醒,可以自己拍板。如果年紀大了我自己不能做決定,孩子們意見不統一,怎麼辦?”孫師傅說,“我想趁自己神志清楚時,提前選定監護人,確定由小兒子來幫我辦事,存摺、出租屋由他幫我管。等我年紀大了,意識不清楚了,遇到什麼事,他們4個人來不及開會,就由小兒子直接決定。如果意見不統一,由他最後拍板,別人不能提反對意見。

85歲老太

指定鄰居為監護人

寧波鄞源公證處工作人員表示,孫師傅的想法通過意定監護就能實現。最近,85歲的趙老太來到公證處,為自己指定了意定監護人。

趙老太的老伴已經去世,她沒有生育過子女,一個人獨居。前陣子,趙老太申請住一家條件不錯的養老院,養老院方面同意接收,但是需要有人擔保,如果趙老太在養老院有突發事情,可以有人聯繫並處理。另外,

趙老太的房屋面臨拆遷,接下來的拆遷安置等事宜,她處理起來也有心無力,需要有人打理。

趙老太曾收養過乾女兒,但雙方感情不好。趙老太的親弟弟則把姐姐當成“搖錢樹”,“每次來都是翻箱倒櫃拿點東西就走,根本沒心思照顧我”。

“我想找人給我做擔保人,幫我弄房子的事,等我年紀大了能照顧我,替我做主。”趙老太有意向的是鄰居黃先生夫婦,他們一直對老太照顧有加,年紀輕,也有能力處理這些事。

瞭解到趙老太的情況後,鄞源公證處工作人員向她推薦辦理委託監護協定公證。前幾天,趙老太在黃先生的陪同下來到了公證處。公證員隨後為趙老太辦理了監護協定公證,當場出具了公證書。根據公證書,黃先生將成為趙老太的監護人,為她辦理入住養老院、房屋拆遷安置等事宜。

公證員說:“像趙老太這樣的老年人,在沒有喪失行為能力前確定忠誠的監護人維護自己的權益很有必要。意定監護並不依賴于親權,可以選擇自己信任且有能力的人。”

意定監護

讓身前事有法可依

所謂意定監護,是成年監護制度所特有的一種監護人決定方式,其目的是保障成年人的自立、尊重其自我決定權。

業內人士認為,遺囑更多的是讓身後事有所依,而意定監護則是讓身前事有法可依。

在2013年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就已經有了相關條文。“《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受關注度比較低。今年10月起實施的《民法總則》再次規定有關意定監護的內容,甚至把行使主體的範圍從老年人拓展到所有成年人,也是希望能更充分發揮這項制度的價值。”寧波北侖區司法行政法律服務中心律師吳紅葉說。

《民法總則》第三十三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簡單地說,意定監護就是自己可以在意識清楚的時候,書面指定一個人,作為自己失能後的監護人,照顧自己的生活。

更多的是義務,而不是權利

吳紅葉介紹,意定監護的監護人依法履行其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如果被監護人有一定能力尚可以獨立處理一定事務,對於此類事務應由被監護人處理,監護人不得干涉。

“意定監護更多的是義務,而不是權利,一定要建立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吳紅葉說。

比如,孫師傅指定了小兒子為監護人,如果小兒子將孫師傅房子的租金用以自身消費,就違背了意定監護協議;如果將租金用以給孫師傅看病、請看護,則是合法的。

意定監護人

不等於法定繼承人

意定監護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那等於直接繼承了被監護人的遺產嗎?吳紅葉表示,意定監護人不等於法定繼承人。

意定監護協議並不涉及老人去世後怎麼分財產,和遺囑是兩回事。但從老人角度說,如果子女其中一人承擔了監護人的工作,又盡到了更多贍養義務,那麼老人是可以在分配財產時側重考慮。如果被監護人想將遺產留給意定監護人,可通過與意定監護人書面簽訂遺贈扶養協定的方式來實現。

需要注意的是,並不是選了一個子女當監護人,其他子女就可以撒手不管了,他們還是有正常贍養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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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紀輕,也有能力處理這些事。

瞭解到趙老太的情況後,鄞源公證處工作人員向她推薦辦理委託監護協定公證。前幾天,趙老太在黃先生的陪同下來到了公證處。公證員隨後為趙老太辦理了監護協定公證,當場出具了公證書。根據公證書,黃先生將成為趙老太的監護人,為她辦理入住養老院、房屋拆遷安置等事宜。

公證員說:“像趙老太這樣的老年人,在沒有喪失行為能力前確定忠誠的監護人維護自己的權益很有必要。意定監護並不依賴于親權,可以選擇自己信任且有能力的人。”

意定監護

讓身前事有法可依

所謂意定監護,是成年監護制度所特有的一種監護人決定方式,其目的是保障成年人的自立、尊重其自我決定權。

業內人士認為,遺囑更多的是讓身後事有所依,而意定監護則是讓身前事有法可依。

在2013年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就已經有了相關條文。“《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受關注度比較低。今年10月起實施的《民法總則》再次規定有關意定監護的內容,甚至把行使主體的範圍從老年人拓展到所有成年人,也是希望能更充分發揮這項制度的價值。”寧波北侖區司法行政法律服務中心律師吳紅葉說。

《民法總則》第三十三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簡單地說,意定監護就是自己可以在意識清楚的時候,書面指定一個人,作為自己失能後的監護人,照顧自己的生活。

更多的是義務,而不是權利

吳紅葉介紹,意定監護的監護人依法履行其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如果被監護人有一定能力尚可以獨立處理一定事務,對於此類事務應由被監護人處理,監護人不得干涉。

“意定監護更多的是義務,而不是權利,一定要建立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吳紅葉說。

比如,孫師傅指定了小兒子為監護人,如果小兒子將孫師傅房子的租金用以自身消費,就違背了意定監護協議;如果將租金用以給孫師傅看病、請看護,則是合法的。

意定監護人

不等於法定繼承人

意定監護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那等於直接繼承了被監護人的遺產嗎?吳紅葉表示,意定監護人不等於法定繼承人。

意定監護協議並不涉及老人去世後怎麼分財產,和遺囑是兩回事。但從老人角度說,如果子女其中一人承擔了監護人的工作,又盡到了更多贍養義務,那麼老人是可以在分配財產時側重考慮。如果被監護人想將遺產留給意定監護人,可通過與意定監護人書面簽訂遺贈扶養協定的方式來實現。

需要注意的是,並不是選了一個子女當監護人,其他子女就可以撒手不管了,他們還是有正常贍養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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