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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大學生初入職場 謹防試用期被做手腳

據國家人社部統計,2017年全國高校畢業生總量達到795萬人的歷史新高,

同時還將有40萬-50萬名留學生回國就業創業,就業總體形勢為近年來最嚴峻。儘管法律對試用期作了詳盡的規定,但在這幾年大學畢業生就業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利用就業形勢嚴峻、大學生求職心切、缺乏經驗等特點,以及自己的強勢地位,任意曲解試用期,甚至惡意利用試用期條款欺詐、剝削勞動者。因此,初入職的大學畢業生應當及時瞭解自己在試用期內的應有權利。

試用期限不能任意設定

【案例】2016年7月9日,鄭瑾剛離開大學校園就被一家公司相中,雙方簽訂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時,公司提出試用期為5個月,試用期內工資為2610元/月,轉正後月工資3260元。考慮到就業不容易,鄭瑾只好在合同上簽字。

事後,鄭瑾覺得自己在試用期內的付出和創造的效益與所得到的工資之間實在懸殊,曾向公司要求增加。而公司說,雙方已自願就工資待遇等事宜達成協議,

必須遵照執行,任何一方都不得反悔。

【點評】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鄭瑾有權要求增加後3個月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勞動合同法》第26條第(3)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無效。

本案中,鄭瑾與公司所簽勞動合同的期限為2年,試用期自然只能在2個月之內,而實際約定的試用期長達5個月,因此該約定是違法且無效的。

本案中,鄭瑾的試用期只能按2個月確定,對多出的3個月應按3260元/月支付工資。

試用期不是“白用期”“剝削期”

【案例】2016年7月6日,酒店管理專業的鄭舒萍沒費什麼周折,就被一家五星級酒店錄用。雙方雖簽有勞動合同,

但只是約定免費試用4個月,包吃包住,試用合格後月工資2400元,而沒有約定合同期限。

4個月試用期滿後,酒店以鄭舒萍曾被顧客投訴、給酒店造成影響,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將她辭退。由於一分工錢都沒拿到,鄭舒萍很氣憤,遂申請勞動仲裁。仲裁機構裁決酒店向鄭舒萍支付9600元的勞動報酬。

【點評】該酒店的違法之處很多,如單獨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內無工資等。

《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4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第20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這就是說,即使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包吃包住”式的免費食宿,在勞動者已經提供了正常勞動的情況下,也必須支付最低工資,而無權白白用工。

本案中,由於酒店與鄭舒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勞動合同期限,因此,4個月的試用期應當為勞動合同期限,酒店應當向鄭舒萍支付3個月工資計9600元。

而無權白白用工。

本案中,由於酒店與鄭舒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勞動合同期限,因此,4個月的試用期應當為勞動合同期限,酒店應當向鄭舒萍支付3個月工資計9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