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謀虛假債務企圖騙取不義之財“偷雞不成”反因虛假訴訟罪獲刑
(原題)合謀虛假債務企圖騙取不義之財“偷雞不成”反因虛假訴訟罪獲刑
近日,上海一中院審結該院首例虛假訴訟罪案,被告人金某某多次通過偽造借條、隱瞞實際還款等方式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基本案情
金某某原系上海某食品公司的股東,2016年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離世後,金某某成為該公司的實際掌控人。
2017年1月,金某某夥同李某(另案處理),隱瞞金某某及上海某食品公司向李某借款400萬元,且已實際支付210萬元的事實,以李某為原告、金某某及上海某食品公司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通過法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確認金某某及上海某食品公司尚欠李某本金400萬元、利息96萬元。
此後,金某某又先後與朱某某、陳某某(另案處理)等5人串通,通過偽造借款人為金某某、上海某食品公司的借條,以隱瞞實際還款、虛增債務金額等方式,騙取了5份法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因合謀虛假債務的債權人“假戲真做”持續追債,金某某不堪其擾,向公安機關主動投案,後被批捕。
一審法院根據金某某的供述以及李某等證人的證言、銀行交易明細、前述6件民事訴訟案相關訴訟材料等,
一審法院遂對被告人金某某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三萬元。金某某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訴。
金某某及其辯護人稱,原判量刑過重,罰金過多;金某某犯罪初衷是因個人債務纏身,並非為了多拿多占,
上海一中院二審認為,被告人金某某破壞社會誠信,與他人惡意串通,多次以捏造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損害司法的公正和權威,其行為已構成虛假訴訟罪,依法應予懲處。
一審判決定罪準確,
上海一中院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該案主審法官王曉越表示,民商事審判領域存在的虛假訴訟現象,不僅嚴重侵害案外人合法權益,破壞社會誠信,也擾亂了正常的訴訟秩序。
為有效防範和懲治虛假訴訟行為,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維護司法權威和公信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專門增設“虛假訴訟罪”,加強對該類行為的打擊力度。本案是上海一中院首例虛假訴訟罪案件,該案的審理有效維護了社會秩序和司法公信。作為一名法官,有責任、有義務對不符合常理、存在欺騙嫌疑的事實堅持查明真相,對虛假訴訟行為嚴懲不貸,維護法律尊嚴。(李瀟)
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維護司法權威和公信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專門增設“虛假訴訟罪”,加強對該類行為的打擊力度。本案是上海一中院首例虛假訴訟罪案件,該案的審理有效維護了社會秩序和司法公信。作為一名法官,有責任、有義務對不符合常理、存在欺騙嫌疑的事實堅持查明真相,對虛假訴訟行為嚴懲不貸,維護法律尊嚴。(李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