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行人被撞反被判刑1年半……
案情回顧
2017年2月17日6時40分許,羅某駕駛輕便二輪摩托車行駛至一路段,遇行人陳某從左向右跨越道路中心隔離護欄橫過機動車道,造成羅某所駕車與行人陳某發生碰撞,被害人羅某、被告人陳某均受傷,
法院判決
被告人陳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並致一人死亡,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
行人也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刑法》對於交通肇事罪的規定並沒有要求是機動車駕駛人員,所以任何人只要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都可能構成此罪。但是構成交通肇事罪要求肇事者承擔主要責任,且造成一人死亡或三人重傷以上的結果。
另外結合《道路交通法》第二條的規定,行人也是被調整的物件,行人違反該法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當然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
行人違反交規可能承擔多重責任
遵守交通規則不僅是對機動車駕駛員的要求,也是行人的基本注意義務,如果漠視交通規則再佯裝成“受害者”乞求同情的做法可是行不通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對於行人應當遵守的交通規則作了詳細的規定,包括沿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行走、遵循信號燈指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等。
行人違反交通規則,可能要承擔三種責任:
行政責任,比如交警可以對違反交通規則的行人處以罰款等。
民事責任,行人對於過錯造成的損害可能承擔一定賠償責任。
刑事責任,本案中,陳某對事故承擔主要責任就意味著有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法條
連結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第六十二條: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
第六十三條: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
來源 江蘇普法
編輯 賀依茜
審核 熊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