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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例!行人被撞反被判刑1年半……

案情回顧

2017年2月17日6時40分許,羅某駕駛輕便二輪摩托車行駛至一路段,遇行人陳某從左向右跨越道路中心隔離護欄橫過機動車道,造成羅某所駕車與行人陳某發生碰撞,被害人羅某、被告人陳某均受傷,

後被害人羅某因顱腦損傷搶救無效於2017年2月28日死亡。經認定,陳某負主要責任,羅某負次要責任。

法院判決

被告人陳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並致一人死亡,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行人也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刑法》對於交通肇事罪的規定並沒有要求是機動車駕駛人員,所以任何人只要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都可能構成此罪。但是構成交通肇事罪要求肇事者承擔主要責任,且造成一人死亡或三人重傷以上的結果。

另外結合《道路交通法》第二條的規定,行人也是被調整的物件,行人違反該法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當然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

行人違反交規可能承擔多重責任

遵守交通規則不僅是對機動車駕駛員的要求,也是行人的基本注意義務,如果漠視交通規則再佯裝成“受害者”乞求同情的做法可是行不通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對於行人應當遵守的交通規則作了詳細的規定,包括沿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行走、遵循信號燈指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等。

本案中的陳某就是因為不走人行橫道,反而是肆意翻越道路隔離欄杆,所以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

行人違反交通規則,可能要承擔三種責任:

行政責任,比如交警可以對違反交通規則的行人處以罰款等。

民事責任,行人對於過錯造成的損害可能承擔一定賠償責任。

刑事責任,本案中,陳某對事故承擔主要責任就意味著有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法條

連結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

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第六十二條: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

第六十三條: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

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來源 江蘇普法

編輯 賀依茜

審核 熊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