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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萬存款被農行經理轉走 專家:“密碼交易視為本人”是霸王條款

北京時間

(北京時間記者 楊鳳臨 報導)2010年,在國外經商的華人胡先生,以妻子葉女士的名義在農業銀行浙江青田支行開設銀行帳戶,存入1900萬餘元,並口頭委託該行個人金融部經理葉國強理財,

而葉國強卻將錢悉數轉出填補自己的財務漏洞。2016年,葉國強因詐騙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隨後,葉女士以未盡到監管義務為由將銀行訴至法院要求承擔連帶責任。法院一審駁回了葉女士的訴訟請求,葉女士不服提出上訴,此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中。

該案的代理律師王殿學、張慧敏稱,他們在辦案過程中發現,各大銀行普遍存在“使用密碼進行交易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這一條款,

很多法學專家認為這屬於免除銀行單方責任的格式條款,也有法院判例認定該條款屬於“無效”條款。近日,王殿學與張慧敏已向銀監會致函對該條款進行審查,4月13日,銀監會回復稱,已經將有關問題信函轉給銀行業協會單位。

胡先生提供的由葉國強假冒葉女士簽名的取款憑證。

委託農行經理理財 1900萬隻剩30餘元

來自浙江省青田縣的胡先生和妻子葉女士在西班牙經商多年,為了方便生意往來,胡先生加入了西班牙國籍。

胡先生告訴北京時間記者,2010年他回國時認識了葉國強,當時的農業銀行浙江青田支行個人金融部經理。葉國強得知胡先生將1000萬存款放在其他銀行一年只獲得28萬元利息後,

稱如果將存款交給他在農行打理投資理財,收益遠遠高於銀行存款收益。

胡先生和葉國強的哥哥關係十分要好,又見對方是農業銀行理財經理,便放心將自己和妻子多年打拼得來的積蓄交給葉國強打理。

2014年上半年,葉國強交給胡先生一張“葉女士貸款資金情況表”,寫有“現有貸款2890萬元,匯入資金共計1928.8029萬元”,意思是胡先生匯入的本金1928.8029萬,經理財後金額到達2890萬元,

即三年賺了900多萬元。

2014年底,胡先生準備將這筆錢取出進行其他項目的投資,葉國強答覆說當時的投資金額總數已經達3000萬以上,但期限未到,建議胡先生2015年再將錢取出。2015年中旬,胡先生多次催促取錢未果,而後葉國強突然消失的無影無蹤。

經理因詐騙獲刑15年 無力退賠儲戶1900萬

胡先生發現情況不妙,趕緊到銀行查詢帳戶,發現卡裡餘額只剩30餘元。胡先生這才意識到自己被騙了,

當即報案。“我口頭委託他説明理財,卡和密碼都交給他由他操作,但是他將錢從卡裡轉出卻沒有通過過我和我太太。”胡先生說。

據檢方指控,2010年上半年,葉國強以幫助理財獲取更高收益為由,誘使胡先生將資金委託其打理。自2010年5月至2011年6月,葉國強將胡先生匯入葉女士帳戶的1900余萬元資金用於黃金現貨、股票、期貨交易及個人資金周轉。

此外,葉國強還以幫助胡先生的同學陳某配資給他人炒股,並能收取1.2%的月息為由,誘使陳某開設帳戶,並存入人民幣200萬元,將銀行卡與密碼交給葉國強。後葉國強將該筆款項用於炒股、歸還個人債務、支付陳某利息33.6萬元。

2015年8月16日,因無法繼續隱瞞實情且無力歸還,葉國強潛逃至廣東,同年11月24日在廣東省惠來縣被警方抓獲歸案。

葉國強在法庭上辯稱,他並沒有詐騙的主觀故意。胡先生先後9次將1900余萬元資金匯入其妻子帳戶由葉國強理財,是一種委託與被委託的關係,客觀上葉國強未實施詐騙的行為,因此造成資金的虧損,應由胡先生自己承擔。葉國強還稱其沒有揮霍上述財產,正常理財造成虧損,不能推定他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

2016年11月25日,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葉國強有期徒刑15年,同時責令葉國強退賠胡先生1900萬余元。關於葉國強辯解其與胡先生是一種委託關係,法院認為該辯解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未予採納。

目前該判決已經生效,但葉國強帳戶中僅有3萬餘元,遠沒有能力退賠胡先生的1900萬元損失。

經理冒充儲戶簽名取款 儲戶告銀行擔責被駁回

葉女士告訴記者,葉國強僅憑藉記卡和密碼在農業銀行青田支行處通過櫃面轉帳、取現和自助轉帳、取現方式將她帳戶內1900余萬全部轉移,而櫃檯轉帳和取款憑證上全部簽寫的是葉女士的名字。

葉女士稱,她從未將身份證或者護照交給過葉國強,從未書面授權葉國強轉帳或者取現,更未親自到銀行辦理過上述業務從未在農行簽過名,青田支行違規辦理開戶、轉帳和取現,致使自己的巨額存款被騙,因此應承擔責任。於是,葉女士將農業銀行青田縣支行訴至法院,要求支付存款1900余萬元以及利息530余萬元。

2017年5月14日,法院委託溫州律證司法鑒定所出具《文書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12張銀行卡取款憑證中客戶簽名的簽字是葉國強所寫。

並能收取1.2%的月息為由,誘使陳某開設帳戶,並存入人民幣200萬元,將銀行卡與密碼交給葉國強。後葉國強將該筆款項用於炒股、歸還個人債務、支付陳某利息33.6萬元。

2015年8月16日,因無法繼續隱瞞實情且無力歸還,葉國強潛逃至廣東,同年11月24日在廣東省惠來縣被警方抓獲歸案。

葉國強在法庭上辯稱,他並沒有詐騙的主觀故意。胡先生先後9次將1900余萬元資金匯入其妻子帳戶由葉國強理財,是一種委託與被委託的關係,客觀上葉國強未實施詐騙的行為,因此造成資金的虧損,應由胡先生自己承擔。葉國強還稱其沒有揮霍上述財產,正常理財造成虧損,不能推定他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

2016年11月25日,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葉國強有期徒刑15年,同時責令葉國強退賠胡先生1900萬余元。關於葉國強辯解其與胡先生是一種委託關係,法院認為該辯解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未予採納。

目前該判決已經生效,但葉國強帳戶中僅有3萬餘元,遠沒有能力退賠胡先生的1900萬元損失。

經理冒充儲戶簽名取款 儲戶告銀行擔責被駁回

葉女士告訴記者,葉國強僅憑藉記卡和密碼在農業銀行青田支行處通過櫃面轉帳、取現和自助轉帳、取現方式將她帳戶內1900余萬全部轉移,而櫃檯轉帳和取款憑證上全部簽寫的是葉女士的名字。

葉女士稱,她從未將身份證或者護照交給過葉國強,從未書面授權葉國強轉帳或者取現,更未親自到銀行辦理過上述業務從未在農行簽過名,青田支行違規辦理開戶、轉帳和取現,致使自己的巨額存款被騙,因此應承擔責任。於是,葉女士將農業銀行青田縣支行訴至法院,要求支付存款1900余萬元以及利息530余萬元。

2017年5月14日,法院委託溫州律證司法鑒定所出具《文書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12張銀行卡取款憑證中客戶簽名的簽字是葉國強所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