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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萬存款被農行經理轉走 專家:“密碼交易視為本人”是霸王條款

北京時間

(北京時間記者 楊鳳臨 報導)2010年, 在國外經商的華人胡先生, 以妻子葉女士的名義在農業銀行浙江青田支行開設銀行帳戶, 存入1900萬餘元, 並口頭委託該行個人金融部經理葉國強理財, 而葉國強卻將錢悉數轉出填補自己的財務漏洞。 2016年, 葉國強因詐騙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 隨後, 葉女士以未盡到監管義務為由將銀行訴至法院要求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一審駁回了葉女士的訴訟請求, 葉女士不服提出上訴, 此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中。

該案的代理律師王殿學、張慧敏稱, 他們在辦案過程中發現,

各大銀行普遍存在“使用密碼進行交易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這一條款, 很多法學專家認為這屬於免除銀行單方責任的格式條款, 也有法院判例認定該條款屬於“無效”條款。 近日, 王殿學與張慧敏已向銀監會致函對該條款進行審查, 4月13日, 銀監會回復稱, 已經將有關問題信函轉給銀行業協會單位。

胡先生提供的由葉國強假冒葉女士簽名的取款憑證。

委託農行經理理財 1900萬隻剩30餘元

來自浙江省青田縣的胡先生和妻子葉女士在西班牙經商多年, 為了方便生意往來, 胡先生加入了西班牙國籍。

胡先生告訴北京時間記者, 2010年他回國時認識了葉國強, 當時的農業銀行浙江青田支行個人金融部經理。 葉國強得知胡先生將1000萬存款放在其他銀行一年只獲得28萬元利息後, 稱如果將存款交給他在農行打理投資理財, 收益遠遠高於銀行存款收益。

胡先生和葉國強的哥哥關係十分要好, 又見對方是農業銀行理財經理, 便放心將自己和妻子多年打拼得來的積蓄交給葉國強打理。

2014年上半年, 葉國強交給胡先生一張“葉女士貸款資金情況表”, 寫有“現有貸款2890萬元, 匯入資金共計1928.8029萬元”, 意思是胡先生匯入的本金1928.8029萬, 經理財後金額到達2890萬元, 即三年賺了900多萬元。

2014年底, 胡先生準備將這筆錢取出進行其他項目的投資, 葉國強答覆說當時的投資金額總數已經達3000萬以上, 但期限未到, 建議胡先生2015年再將錢取出。 2015年中旬, 胡先生多次催促取錢未果, 而後葉國強突然消失的無影無蹤。

經理因詐騙獲刑15年 無力退賠儲戶1900萬

胡先生發現情況不妙, 趕緊到銀行查詢帳戶, 發現卡裡餘額只剩30餘元。 胡先生這才意識到自己被騙了, 當即報案。 “我口頭委託他説明理財, 卡和密碼都交給他由他操作, 但是他將錢從卡裡轉出卻沒有通過過我和我太太。

”胡先生說。

據檢方指控, 2010年上半年, 葉國強以幫助理財獲取更高收益為由, 誘使胡先生將資金委託其打理。 自2010年5月至2011年6月, 葉國強將胡先生匯入葉女士帳戶的1900余萬元資金用於黃金現貨、股票、期貨交易及個人資金周轉。

此外, 葉國強還以幫助胡先生的同學陳某配資給他人炒股, 並能收取1.2%的月息為由, 誘使陳某開設帳戶, 並存入人民幣200萬元, 將銀行卡與密碼交給葉國強。 後葉國強將該筆款項用於炒股、歸還個人債務、支付陳某利息33.6萬元。

2015年8月16日, 因無法繼續隱瞞實情且無力歸還, 葉國強潛逃至廣東, 同年11月24日在廣東省惠來縣被警方抓獲歸案。

葉國強在法庭上辯稱, 他並沒有詐騙的主觀故意。

胡先生先後9次將1900余萬元資金匯入其妻子帳戶由葉國強理財, 是一種委託與被委託的關係, 客觀上葉國強未實施詐騙的行為, 因此造成資金的虧損, 應由胡先生自己承擔。 葉國強還稱其沒有揮霍上述財產, 正常理財造成虧損, 不能推定他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

2016年11月25日, 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葉國強有期徒刑15年, 同時責令葉國強退賠胡先生1900萬余元。 關於葉國強辯解其與胡先生是一種委託關係, 法院認為該辯解與查明的事實不符, 未予採納。

目前該判決已經生效, 但葉國強帳戶中僅有3萬餘元, 遠沒有能力退賠胡先生的1900萬元損失。

經理冒充儲戶簽名取款 儲戶告銀行擔責被駁回

葉女士告訴記者, 葉國強僅憑藉記卡和密碼在農業銀行青田支行處通過櫃面轉帳、取現和自助轉帳、取現方式將她帳戶內1900余萬全部轉移,而櫃檯轉帳和取款憑證上全部簽寫的是葉女士的名字。

葉女士稱,她從未將身份證或者護照交給過葉國強,從未書面授權葉國強轉帳或者取現,更未親自到銀行辦理過上述業務從未在農行簽過名,青田支行違規辦理開戶、轉帳和取現,致使自己的巨額存款被騙,因此應承擔責任。於是,葉女士將農業銀行青田縣支行訴至法院,要求支付存款1900余萬元以及利息530余萬元。

2017年5月14日,法院委託溫州律證司法鑒定所出具《文書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12張銀行卡取款憑證中客戶簽名的簽字是葉國強所寫。

葉國強僅憑藉記卡和密碼在農業銀行青田支行處通過櫃面轉帳、取現和自助轉帳、取現方式將她帳戶內1900余萬全部轉移,而櫃檯轉帳和取款憑證上全部簽寫的是葉女士的名字。

葉女士稱,她從未將身份證或者護照交給過葉國強,從未書面授權葉國強轉帳或者取現,更未親自到銀行辦理過上述業務從未在農行簽過名,青田支行違規辦理開戶、轉帳和取現,致使自己的巨額存款被騙,因此應承擔責任。於是,葉女士將農業銀行青田縣支行訴至法院,要求支付存款1900余萬元以及利息530余萬元。

2017年5月14日,法院委託溫州律證司法鑒定所出具《文書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12張銀行卡取款憑證中客戶簽名的簽字是葉國強所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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