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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保健食品必須加注“本品經動物實驗評價”

為進一步明確保健食品功能聲稱標識規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於4月17日發佈《關於規範保健食品功能聲稱標識的公告》有關問題的解讀,要求至2020年底前,所有保健食品標籤說明書均需按該公告有關事項進行修改。

今年2月13日,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佈了《關於規範保健食品功能聲稱標識的公告》(2018年第23號),明確了保健食品功能聲稱標識的有關事項。

《解讀》指出,未經人群食用評價的保健食品(營養素補充劑產品除外),

應在標籤、說明書“保健功能”項下保健功能聲稱前增加“本品經動物實驗評價”的字樣。標注為“[保健功能]本品經動物實驗評價,具有×××的保健功能”。

已批准上市的保健食品,其保健功能均經過人群食用評價的,在新的評價技術要求及標識規定發佈實施前,原保健功能聲稱的標識不變。

《解讀》中提到,涉及多項保健功能聲稱的保健食品,應根據動物實驗評價及人群食用評價情況,

按上述要求分別進行標注。例如,保健功能“A”,僅經動物實驗評價;保健功能“B”,僅經人群食用評價;保健功能“C”,經動物實驗及人群食用評價。標注為“[保健功能]A、B、C(經動物實驗評價,具有A的保健功能)”。

營養素補充劑產品不涉及動物實驗和人群食用評價,保健功能聲稱標識不變,標注為“[保健功能]補充×××”。

另外,申請人應按公告要求自行修改標籤、說明書,無需單獨針對此項內容提出變更申請。

公告第三條提及的“自2021年1月1日起”,系指未按上述要求修改標籤說明書的保健食品的銷售截止日期。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要求,為進一步明確保健食品功能聲稱標識規範,至2020年底前,所有保健食品標籤說明書均需按此要求修改。自2021年1月1日起,未按上述要求修改標籤說明書的,將按《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