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大精神百問」黨章修正案為什麼把紀委職責概括為監督、執紀、問責?
黨章修正案為什麼把紀委職責概括為監督、執紀、問責?
黨的十九大黨章修正案第四十六條第二款明確規定,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職責是監督、執紀、問責。這是在新時代推進党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條件下,
監督執紀問責始終是黨章賦予紀委的職責任務。從黨的一大黨綱到十八大黨章,不同時期的黨章對紀委的名稱、職責的表述不盡相同,但監督執紀問責這個任務始終未變、一脈相承。黨的五屆中央政治局會議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第三次修正章程決案》對中央監察委員會規定的任務就是監督執紀,
監督執紀問責是習近平總書記對紀檢機關提出的明確要求,是黨的十八大以來紀檢機關工作實踐的總結概括。2016年1月,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上明確指出:“紀委是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
監督、執紀、問責三者既相互聯繫又相互促進,統一於全面從嚴治黨、強化黨內監督的實踐中。監督是紀委的首要職責,要尊崇黨章、依規治党、依紀監督,把維護黨章作為根本任務,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執行情況,堅定維護党的領導核心和黨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
圍繞監督執紀問責,充實紀委經常性工作任務。黨章修正案第四十六條總結最新實踐成果,增寫了“對黨的組織”“履行職責”進行監督,“受理處置黨員群眾檢舉舉報,開展談話提醒、約談函詢”等內容。紀委作為黨內監督的專責機關,不僅包括對黨員尤其是領導幹部的監督,也包括對黨組織的監督。談話提醒、約談函詢是黨內監督重要方式,紀委要抓早抓小,發現違紀問題就及時批評誡勉,督促糾正。第四十六條還增寫了“進行問責或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要求紀委拿起問責利器,對在党的建設和黨的事業中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問題,嚴肅問責或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這些內容的增寫,進一步明確了紀委的經常性工作任務,為各級紀委強化監督執紀問責提供了根本遵循。
2018年第045期-總第446期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責編|何其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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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繞監督執紀問責,充實紀委經常性工作任務。黨章修正案第四十六條總結最新實踐成果,增寫了“對黨的組織”“履行職責”進行監督,“受理處置黨員群眾檢舉舉報,開展談話提醒、約談函詢”等內容。紀委作為黨內監督的專責機關,不僅包括對黨員尤其是領導幹部的監督,也包括對黨組織的監督。談話提醒、約談函詢是黨內監督重要方式,紀委要抓早抓小,發現違紀問題就及時批評誡勉,督促糾正。第四十六條還增寫了“進行問責或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要求紀委拿起問責利器,對在党的建設和黨的事業中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問題,嚴肅問責或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這些內容的增寫,進一步明確了紀委的經常性工作任務,為各級紀委強化監督執紀問責提供了根本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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