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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大精神百問」黨章修正案為什麼把紀委職責概括為監督、執紀、問責?

黨章修正案為什麼把紀委職責概括為監督、執紀、問責?

黨的十九大黨章修正案第四十六條第二款明確規定,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職責是監督、執紀、問責。這是在新時代推進党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條件下,

對紀委職責的高度凝練和準確定位。

監督執紀問責始終是黨章賦予紀委的職責任務。從黨的一大黨綱到十八大黨章,不同時期的黨章對紀委的名稱、職責的表述不盡相同,但監督執紀問責這個任務始終未變、一脈相承。黨的五屆中央政治局會議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第三次修正章程決案》對中央監察委員會規定的任務就是監督執紀,

表述為“鞏固黨的一致及權威”。黨的十一大黨章規定紀委“負責檢查黨員幹部執行紀律的情況”。從黨的十二大黨章開始,歷次黨代會通過的黨章都設立“黨的紀律”和“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專章,對紀委總的要求就是監督執紀問責。黨的十八大黨章第四十四條規定,“維護党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査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強調“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
這是監督的要求;第四十四條還規定,“協助党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等,這是執紀的要求;第四十二條規定,“黨組織如果在維護黨的紀律方面失職,必須受到追究”,這是問責的要求。

監督執紀問責是習近平總書記對紀檢機關提出的明確要求,是黨的十八大以來紀檢機關工作實踐的總結概括。2016年1月,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上明確指出:“紀委是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

是管黨治黨的重要力量。黨章規定了紀委的3項主要任務和5項經常性工作,概括起來,就是監督執紀問責。”黨的十八大以來,在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各級紀委持續深化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強化監督執紀問責,不斷取得新進展新成效。堅持把紀律挺在前面,有效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鍥而不捨正風肅紀,
持續保持遏制腐敗高壓態勢,堅決整治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督促落實管黨治黨責任,制定問責條例,推動失責必問、問責必嚴成為常態。

監督、執紀、問責三者既相互聯繫又相互促進,統一於全面從嚴治黨、強化黨內監督的實踐中。監督是紀委的首要職責,要尊崇黨章、依規治党、依紀監督,把維護黨章作為根本任務,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執行情況,堅定維護党的領導核心和黨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

執紀是紀委履職的重要手段,要把紀律挺在法律前面,以紀律為尺子判別黨員幹部的行為,有錯即糾、違紀即查,維護党的肌體健康和隊伍純潔。問責是監督執紀的保證,監督執紀的效果最終要靠問責來強化,沒有問責,監督執紀就難以落實到位。監督、執紀、問責,僅僅六個字卻有著豐富的內涵,形成了黨內監督從發現問題到執行紀律再到責任追究的鏈條。

圍繞監督執紀問責,充實紀委經常性工作任務。黨章修正案第四十六條總結最新實踐成果,增寫了“對黨的組織”“履行職責”進行監督,“受理處置黨員群眾檢舉舉報,開展談話提醒、約談函詢”等內容。紀委作為黨內監督的專責機關,不僅包括對黨員尤其是領導幹部的監督,也包括對黨組織的監督。談話提醒、約談函詢是黨內監督重要方式,紀委要抓早抓小,發現違紀問題就及時批評誡勉,督促糾正。第四十六條還增寫了“進行問責或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要求紀委拿起問責利器,對在党的建設和黨的事業中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問題,嚴肅問責或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這些內容的增寫,進一步明確了紀委的經常性工作任務,為各級紀委強化監督執紀問責提供了根本遵循。

2018年第045期-總第446期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責編|何其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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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繞監督執紀問責,充實紀委經常性工作任務。黨章修正案第四十六條總結最新實踐成果,增寫了“對黨的組織”“履行職責”進行監督,“受理處置黨員群眾檢舉舉報,開展談話提醒、約談函詢”等內容。紀委作為黨內監督的專責機關,不僅包括對黨員尤其是領導幹部的監督,也包括對黨組織的監督。談話提醒、約談函詢是黨內監督重要方式,紀委要抓早抓小,發現違紀問題就及時批評誡勉,督促糾正。第四十六條還增寫了“進行問責或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要求紀委拿起問責利器,對在党的建設和黨的事業中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問題,嚴肅問責或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這些內容的增寫,進一步明確了紀委的經常性工作任務,為各級紀委強化監督執紀問責提供了根本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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