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風作案!泰州天價公益案涉案企業再因污染環境被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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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泰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
這已是施美康公司第二次因損害環境公益被起訴,公眾對它並不陌生。2012年12月19日,媒體一則“泰興工業廢酸偷排長江連續多年”的報導,引發社會各界關注。2013年起,江蘇省、泰州市、泰興市三級檢察機關支持泰州市環保聯合會起訴,
此案的成功辦理,成為江蘇檢察機關探索公益訴訟之路上的標杆案件,
然而,就在江蘇檢察機關辦理這件環境公益訴訟案件過程中,施美康公司出於僥倖心理,仍然不收斂不收手,明知丁衛東(已另案處理,2015年11月,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罰金256.8萬元)等人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仍然將副產鹽酸交給丁衛東等人非法處置。2015年9月18日,泰興市檢察院對以污染環境罪對施美康公司及公司總經理王俊華、副總經理戴建奇提起公訴,
為讓侵權人切實承擔其應負的環境侵權責任,泰州市檢察院在積極履行指控犯罪、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同時,
經審查: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江蘇施美康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副產鹽酸工業品生產許可證、易制毒化學品生產備案證明過期的情況下,明知丁衛東等人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以每噸倒貼人民幣300元費用的方式,將產生的副產鹽酸共計3827.81噸以銷售為名拋棄給丁衛東等人非法處置,
2015年8月25日,泰州市檢察院依法向社會公益組織——江蘇省環保聯合會發出建議,建議對包含施美康公司在內的諸多侵權主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該聯合會於2015年9月29日作出回復,未表明其決定對本案所涉環境污染行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經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批准,2016年12月13日,泰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令施美康公司賠償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1725.03萬元,承擔環境污染損害評估費用9萬元。
2018年1月25日,法院開庭審理此案,經法庭調查,法院認定了檢察院公益訴訟事實。
2015年8月25日,泰州市檢察院依法向社會公益組織——江蘇省環保聯合會發出建議,建議對包含施美康公司在內的諸多侵權主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該聯合會於2015年9月29日作出回復,未表明其決定對本案所涉環境污染行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經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批准,2016年12月13日,泰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令施美康公司賠償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1725.03萬元,承擔環境污染損害評估費用9萬元。
2018年1月25日,法院開庭審理此案,經法庭調查,法院認定了檢察院公益訴訟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