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屢罰不改?施美康藥業再因污染收千萬罰單,曾涉“天價賠償案”

作者:冷婧

環保罰單不含糊。

據法制日報消息,昨天(4月18日)下午,經,4月18日下午,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泰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的江蘇施美康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污染環境案作出判決,

判處施美康藥業賠償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1725.03萬元,用於涉案地區的環境修復,並承擔環境污染損害評估費用9萬元。

這是時隔五年後,施美康藥業再次因損害環境公益收到“罰單”。在上一次訴訟中,因“偷排工業廢酸”,該企業與其他5家公司被泰州市環保聯合會起訴,並於2014年12月30日,由江蘇省高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被訴6家企業賠償環境修復費1.6億余元,施美康藥業被判令承擔的部分為846.3042萬元。

這一案例在當時曾引起巨大反響,有“天價賠償案”之稱。

頂風作案屢遭起訴

然而,這並沒阻止施美康藥業繼續污染環境,就在江蘇檢察機關辦理這件環境公益訴訟案件過程中,在明知丁衛東(已另案處理,2015年11月,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罰金256.8萬元)等人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情況下,該公司仍然將副產鹽酸交給丁衛東等人非法處置,並進一步對環境造成污染。

2015年9月18日,泰興市檢察院對以污染環境罪對施美康公司及公司總經理王俊華、副總經理戴建奇提起公訴。

2016年7月18日,泰興市法院判決被告單位施美康公司罰金人民幣400萬元,公司總經理王俊華、副總經理戴建奇分別作出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四年,並各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2016年11月28日,泰州市中級法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原審判決。

經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批准,

2016年12月13日,泰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令施美康公司賠償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1725.03萬元,承擔環境污染損害評估費用9萬元。

2018年1月25日,法院開庭審理此案,經法庭調查,法院認定了檢察院公益訴訟事實。直至4月18日,法院作出判決支持檢察院訴訟請求。

非法排汙超3000噸受罰1700余萬

從健識君在中國裁決書網上查到的2018年1月23日,由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佈的《駁回申訴通知書》看,

其間,施美康藥業並未積極承擔應付責任,而是繼續申訴。

在這份《駁回申訴通知書》中,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企業關於“原一審判決和二審裁定認定事實錯誤,從而導致對本公司裁判罰金畸高”、“請求依法再審,作出對本公司較輕的判決”的請求,並表示希其“息訴服判”。

通過這份《駁回申訴通知書》,可以清晰看到,此前為讓侵權人切實承擔其應負的環境侵權責任,泰州市檢察院所收集的施美康公司環境污染損害的證據。↓

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施美康公司在未取得副產鹽酸工業品生產許可證、易制毒化學品生產備案證明過期的情況下,明知丁衛東等人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以每噸倒貼人民幣300元費用的方式,將產生的副產鹽酸共計3827.81噸以銷售為名拋棄給丁衛東等人非法處置,以上情況公司總經理王俊華、副總經理戴建奇知曉並同意。

上述副產鹽酸除400噸被丁衛東用於生產淨水劑外,其餘副產鹽酸及生產淨水劑過程中產生的廢渣均被丁衛東倒入揚州市江都區及泰州市境內泰東河、新通揚運河、鹵丁河水體中,嚴重污染環境。經江蘇省環境科學學會技術評估確定,被直接倒入水體的副產鹽酸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費用為1725.03萬元。

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還特別強調,以上事實,人證物證具在,申訴理由不予採納。

以每噸倒貼人民幣300元費用的方式,將產生的副產鹽酸共計3827.81噸以銷售為名拋棄給丁衛東等人非法處置,以上情況公司總經理王俊華、副總經理戴建奇知曉並同意。

上述副產鹽酸除400噸被丁衛東用於生產淨水劑外,其餘副產鹽酸及生產淨水劑過程中產生的廢渣均被丁衛東倒入揚州市江都區及泰州市境內泰東河、新通揚運河、鹵丁河水體中,嚴重污染環境。經江蘇省環境科學學會技術評估確定,被直接倒入水體的副產鹽酸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費用為1725.03萬元。

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還特別強調,以上事實,人證物證具在,申訴理由不予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