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警執法權威不容侵犯」銀川一女子朋友圈辱警被拘八日!
2018年4月10日上午9時35分左右,違法行為人金某某到鎮北堡鎮黃河農村信用社辦事時,因將其駕駛的寧A0WXXX牌照轎車違法停放在馬路邊上而被西夏區交警二大隊民警依法處罰。
金某某為了發洩不滿情緒,
經調查,金某某對自己在朋友圈發佈辱警資訊的事實供認不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
2018年以來,銀川市公安局對侵犯民警執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全部依法查處,19人被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尊嚴不容褻瀆,民警權益不容侵犯,任何人不得挑戰法律權威,
法律提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條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 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
(二) 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
(三) 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查、救險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場所的;
(四) 對執行救人、救險、追捕、警衛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故意設置障礙的;
(五) 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五款規定: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 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二) 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 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 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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