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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東莞將施行 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

《東莞市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將施行。圖為東莞東江。

南方日報記者 孫俊傑 攝

4月26日,東莞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東莞市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頒佈施行新聞發佈會,市人大常委會秘書長、新聞發言人朱斌華,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常委會法制工委主任陳俊榮,市環保局葉祐平總工程師共同通報《東莞市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

4月和7月,市人大常委會先後對該條例草案稿和草案修改稿進行了一審和二審。在審議期間,市人大常委會成立立法調研小組,先後赴清遠、南寧兩市學習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方面的立法經驗,赴廣州參加省人大組織召開的專家論證會,並多次針對有關問題召開專題研討會,在表決通過前委託市立法基地對《條例》開展表決前評估工作。
《條例》於2017年12月29日獲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表決通過,正式將飲用水源水質保護納入法治軌道。

2 率先將河長制納入地方性法規

作為東莞市首部地方性法規,《條例》共六章四十八條,包括總則、保護職責、水質保護、保障機制、法律責任、附則,並將全市飲用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二級保護區。

據介紹,《條例》在全省開創了將河長制納入地方性法規的先河,依據全國人大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規定東莞市實行河長制、保證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等,並每年向社會公開飲用水源水質保護工作情況,保障公眾知情權。

葉祐平在發言中表示,為了使廣大市民群眾知曉、遵守並懂得運用《條例》保護飲用水源水質,市環保局將全力配合市人大和市政府的工作安排,通過多種形式做好宣傳工作,營造學習、宣傳、貫徹條例的濃厚氛圍。

另外,市環保局將通過完善配套制度、全面開展培訓、制定自由裁量標準、加大執法力度等多種措施保證《條例》有效實施。

3 江庫聯網工程具有東莞特色

《條例》對飲用水源保護區的劃定、水質標準、變更、地理界標、警示標誌、防護措施等做出了具體規定。同時,對一級、二級保護區禁止的專案和行為,小型集中取水點水質保護,水源涵養,飲用水輸送管網保護,水污染物處理,

汛期、澇期、枯水期水質保護和污染風險源監控等保護措施做出了規定。

其中,第三十七條江庫聯網工程極具東莞特色,是在旱期能夠保證飲用水源水質的重要舉措。所謂江庫聯網工程,指依託主幹取水河流東江與同沙、橫崗、水濂山等水庫水源地,由東江沙角取水泵站、輸水線路、兩座加壓泵站和相關水庫組成的聯網供水水源工程。

《條例》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江庫聯網工程建設工作,充分發揮江庫聯網工程在汛期、澇期、枯水期蓄水及水調度功能,保障本市備用水源安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轄區內江庫聯網工程建設工作。

4 規定准保護區專案准入制度

《條例》規定,市政府可以在飲用水源保護區週邊劃定一定區域,經省政府批准後作為准保護區,同時還規定了准保護區的專案准入制度。飲用水源准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專案,改建建設專案不得增加排汙量。

對於飲用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劃定前已有的項目和設施,因保護區劃定後禁止設置而需要退出的,如何退出成為焦點問題。《條例》第三十四條便是對飲用水源保護區內依法劃定前後保護區需要清除、退出的建設專案、需要禁止的生產活動作出了實事求是的規定。

根據《條例》,保護區劃定前經依法批准設置的,由市政府限期停業、關閉或者拆除,恢復原狀;逾期不停業、關閉或者拆除的,依法強制執行。停業、關閉或者拆除的項目和設施的所有者或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市政府依法予以補償。保護區劃定前未經批准設置的,由市政府責令限期停業、關閉或者拆除,恢復原狀;逾期不執行的,依法強制執行。

5 增加地下水源保護條款

在《條例》附則,地下水源的保護作為一條前瞻性條款被寫入。

在專題研討會上,有多名立法專家認為,地下水是東莞重要的飲用水源,迴圈更新週期長,一旦被利用或受污染,短期內難以恢復,建議將地下水源納入本條例。經調研瞭解,東莞並沒有將地下水作為飲用水源,同時,根據《東莞市城鎮供水專項規劃(2012-2030)》,截至2030年,東莞沒有規劃建設以地下水為飲用水源的供水水廠。也有立法專家認為,目前暫不針對地下水進行立法,並不意味著放任地下水資源被違法污染、開採等違法行為,畢竟上位法對此也有相關規定和罰則。

針對立法專家提出的意見,市人大常委會經深入研究、討論,認為雖現階段地下水暫不作為飲用水源,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具備飲用水功能的地下水資源也應當按照地表水飲用水資源的要求進行保護,在條例中增加一條前瞻性的條款更為穩當。為此,《條例》增加“具備飲用水功能的地下水源地及水質的保護、監督和管理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的規定,作為兜底條款。

充分發揮江庫聯網工程在汛期、澇期、枯水期蓄水及水調度功能,保障本市備用水源安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轄區內江庫聯網工程建設工作。

4 規定准保護區專案准入制度

《條例》規定,市政府可以在飲用水源保護區週邊劃定一定區域,經省政府批准後作為准保護區,同時還規定了准保護區的專案准入制度。飲用水源准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專案,改建建設專案不得增加排汙量。

對於飲用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劃定前已有的項目和設施,因保護區劃定後禁止設置而需要退出的,如何退出成為焦點問題。《條例》第三十四條便是對飲用水源保護區內依法劃定前後保護區需要清除、退出的建設專案、需要禁止的生產活動作出了實事求是的規定。

根據《條例》,保護區劃定前經依法批准設置的,由市政府限期停業、關閉或者拆除,恢復原狀;逾期不停業、關閉或者拆除的,依法強制執行。停業、關閉或者拆除的項目和設施的所有者或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市政府依法予以補償。保護區劃定前未經批准設置的,由市政府責令限期停業、關閉或者拆除,恢復原狀;逾期不執行的,依法強制執行。

5 增加地下水源保護條款

在《條例》附則,地下水源的保護作為一條前瞻性條款被寫入。

在專題研討會上,有多名立法專家認為,地下水是東莞重要的飲用水源,迴圈更新週期長,一旦被利用或受污染,短期內難以恢復,建議將地下水源納入本條例。經調研瞭解,東莞並沒有將地下水作為飲用水源,同時,根據《東莞市城鎮供水專項規劃(2012-2030)》,截至2030年,東莞沒有規劃建設以地下水為飲用水源的供水水廠。也有立法專家認為,目前暫不針對地下水進行立法,並不意味著放任地下水資源被違法污染、開採等違法行為,畢竟上位法對此也有相關規定和罰則。

針對立法專家提出的意見,市人大常委會經深入研究、討論,認為雖現階段地下水暫不作為飲用水源,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具備飲用水功能的地下水資源也應當按照地表水飲用水資源的要求進行保護,在條例中增加一條前瞻性的條款更為穩當。為此,《條例》增加“具備飲用水功能的地下水源地及水質的保護、監督和管理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的規定,作為兜底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