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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末故事|FM:“打”到最高院的“小官司”

來源 |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

(微信號sdjiancha)

歡迎轉載,請注明來源於“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微信公眾號”

編者按

各位朋友,臨近五一,蓉蓉預祝各位節日快樂,一起和家人去感受春天的浪漫吧!

我們今天故事的主人公是一位堅強的女性。為了一起官司,她打了13年,從黑髮到白髮。2018年春天,在丈夫劉剛去世後的第13個清明節,她終於領到了物流公司返還的保險賠償金,這起歷時十餘年的保險金糾紛案塵埃落定。13年的等待和奔波,她終於能夠放下心,“給丈夫一個交代”。

“我辦理過標的額上億的案件,也辦理過案情特別疑難複雜的案件,可這件不算典型、也不常見的‘小案子’,

卻讓我內心充滿了成就感。”辦案檢察官、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一處杜文婷向魯檢君說道,“因為這件案子真真切切地體現著我們民行工作的意義和價值。”

那麼,究竟是什麼樣的“小案子”一路“打”到了我國的最高司法機關?這起歷時13年的案件背後,又有著怎樣曲折的經歷呢?

1

2006年,元宵節。雖然已過去十多年,但於秀敏仍能清楚地記得那個日子。為了賺錢養家,丈夫劉剛還沒和家人過完春節便匆匆離家,和同事大力一起出車跑運輸。

省檢察院民行一處檢察官 杜文婷

劉剛的家庭條件不是很好,家裡有3個孩子,妻子沒有工作,年近80的老父親身體也不好,所以他總是想盡可能的多掙些錢。

劉剛一家雖然清貧,但溫馨和睦,

日子充滿奔頭。元宵節當天,劉剛像往常一樣出車上班,妻子在家照顧老人孩子。當晚的11點多,一陣急促的電話鈴聲打破了夜晚的寧靜。

省檢察院民行一處檢察官 杜文婷

當天劉剛和同事大力去送貨,正常作業期間,因駕駛員大力操作不當發生了嚴重的交通事故,導致3車受損,貨車駕駛員大力和劉剛當場死亡。

接到電話,於秀敏呆坐在地,她的大腦一片空白。車禍、死亡……早上還在一起說說笑笑的丈夫此刻竟與她陰陽兩隔,

這樣的結果讓她無法接受。她瘋了一般跑到醫院,可等待她的,卻是深深的絕望。

除了要處理丈夫後事、和丈夫單位對接賠償款,於秀敏還要咬牙肩負起整個家的重擔。她知道,如果她倒下,這個家就真的垮了。

于秀敏強忍悲痛找到了丈夫所在的物流公司。

省檢察院民行一處檢察官 杜文婷

死者劉剛所在的物流公司在當地還是有一定規模的,

也為員工繳納了五險一金。根據交警部門的認定,駕駛員大力負該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劉剛無事故責任。當地社保部門對劉剛進行工傷認定後,向其法定繼承人支付了喪葬費和工亡補助金等共計77740元。

此外,這家公司還為其公司的貨車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等商業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依據與物流公司之間的車上人員責任險合同向該公司支付了車上人員劉剛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撫養費等共計6萬餘元。

6萬塊錢雖然不多,但對一個失去頂樑柱的家庭來說卻至關重要。沒曾想,物流公司認為被害人家屬已收到社保的賠償金,不應該要雙份賠償。況且,商業保險難道不是誰花錢投保,錢就是誰的嗎?

2

丈夫拿命“換來”的錢卻不屬於其合法繼承人?這讓於秀敏無法接受。於是她一紙訴狀,將物流公司告上了法庭。那時候,她以為要回屬於自己的錢天經地義,可她沒有想到,為了這份“公道”,她在最苦的日子裡奔波了長達十多年的時間。

省檢察院民行一處檢察官 杜文婷

因為之前對這方面的法律規定不是很瞭解,在最初維權的時候於秀敏還是走了很多的彎路。比如在2006年底,她以人身損害賠償為由將物流公司告上法庭,但根據相關規定,“申請人在已獲取社會保險賠償並享有相關工傷待遇後,無權再以民事損害賠償為由,向物流公司主張權利”,因此法院駁回了她的訴訟請求。

於秀敏有些不知所措,後經多方打聽,她終於找到了方向。

省檢察院民行一處檢察官 杜文婷

2007年7月,於秀敏開始了人生中第二場官司。這一次,她訴訟的請求改為“要求物流公司返還保險公司支付的商業保險賠償金。”區法院受理了該案,並于同年12月7日作出民事判決,支持了於秀敏的訴訟請求。

然而,正當於秀敏剛想喘口氣時,物流公司提出了上訴。

省檢察院民行一處檢察官 杜文婷

2008年3月,市中級法院做出二審判決,認為車上人員責任險為人身保險,物流公司既是車輛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又是車輛的所有人即被保險人,在沒有指定受益人的情況下保險賠償金即歸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所有。因此,二審法院撤銷了原判,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兩級法院的判決截然相反,這讓於秀敏十分茫然。但她認准了一個道理,那就是,劉剛的死是工傷,也是公司獲得保險金的原因,這筆錢,公司怎麼能拿!?

二審判決出來後,她立即向省高級法院申請了再審。

此間,除了要為丈夫討回公道,她還得撐起這個家。兩個女兒學習成績都很好,如果就此輟學,於秀敏會恨自己一輩子。於是,這麼多年她起早貪黑,什麼髒活累活都肯幹,最多的時候一天要打3份工。回到家後,她還要學習相關的法律法規,上網搜集相關的案例,在她的家裡,列印出來的材料和密密麻麻的筆記隨處可見。

可經過258天的漫長等待後,她卻得到了這樣一個答覆。

省檢察院民行一處檢察官 杜文婷

省高級法院在2009年10月做出了再審判決,認為物流公司既是保險合同的投保人也是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再審申請人認為此保險賠償金是基於劉剛的死亡、保險賠償金應歸其所有、物流公司應當返還的請求既無合同依據,也無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車上人員責任險是一種商業保險,投保本身也是一種投資理財方式,物流公司作為投保人,按合同足額交付保險金,其目的並非為了給車上人員增加一份社會勞動保險及工傷保險之外的保險利益,而是為了一旦出險,盡可能地減小自己的風險,為自己謀取利益,因此,再審申請人認為受害人的死亡不能成為物流公司創收機會的理由不能成立。遂維持二審判決。

3

接連敗訴,於秀敏的精神幾近崩潰。孩子們上學後,她忍不住在家裡失聲痛哭。

但她始終不肯放棄,多方諮詢,案件出現了一絲轉機。

於秀敏

我有點想放棄,可又一想,有理你還怕打(官司)嗎?再難也要堅持,所以我就又打(官司)。我的案子只要有人管,就有希望。

省檢察院民行一處檢察官 杜文婷

按照我國民訴法的規定,對已經經過法院再審的案件,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所以她到了我們省檢察院申請監督。省院控申部門依法受理,繼而轉交給我們民事行政檢察一處進行審查。民訴法規定對法院生效裁判的監督上提一級,因為本案最終判決是省高級法院作出的,因此我們初步審查後,如認為符合條件,會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進行監督。

接手本案的,正是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民行一處的檢察官杜文婷。回憶起初見於秀敏的情形,她記憶猶新。

省檢察院民行一處檢察官 杜文婷

對案子進行初步瞭解後,我在接訪大廳見到了於秀敏。那應該是2015年的夏秋之交時節,天氣還很熱,她頭髮花白,面容看起來比實際年齡蒼老很多,穿了一個短袖針織衫,皺巴巴的,額頭上還有汗珠,有些憔悴,情緒十分激動。從與她的交談中我感受到了她的委屈。

通過此前對本案的梳理,一個疑問一直盤旋在杜文婷的腦海:

省檢察院民行一處檢察官 杜文婷

我當時不明白,為什麼一起案件的3次審理,法院認識都不相同,甚至有兩級法院的判決結果完全相悖呢?這種情況十分罕見,也是我接手此案後最大的一個疑惑。

與此同時,此案在省檢察院民行一處也引起了多名檢察官的爭論。他們對案件的判決有著不同的理解,究竟該不該提請高檢院監督,大家各持已見,爭執不下。

省檢察院民行一處檢察官 杜文婷

省檢察院副檢察長王效彤對此案高度重視,經常詢問案件情況和進度,他跟我們說“案件不怕爭,越爭越明”。也正因為有了領導的支持,我們就放手去做。案件審查期間,多次召開全處會議進行研究、討論,從多種角度對案件進行了充分分析和論證。其實本案說到底,是由於物流公司沒有將保險公司賠付的保險金交付給死者劉剛的法定繼承人,繼而引發的糾紛。

杜檢察官分析說:本案是由死者劉剛在正常工作期間,發生事故死亡而引發,保險公司依據此前物流公司投保的車上人員責任險進行賠償,賠償金由三部分組成,分別為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及撫養費。可見,這筆賠償款針對的對象是死者劉剛。可為什麼物流公司一口咬定,這筆錢是歸他們所有呢?

省檢察院民行一處檢察官 杜文婷

當時物流公司的主張就是誰拿錢,誰獲得賠償。他們是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又是被保險人,所以這筆錢應該歸他們所有。而且死者劉剛的家屬已經拿到了社保的賠償金,不應該要雙重賠償。

乍看之下,這種說法似乎也不無道理。案子陷入了各有各理、進退兩難的境地。那麼,當時三級法院作出判決的依據又分別是什麼呢?

省檢察院民行一處檢察官 杜文婷

本案一審判決認為保險賠償金針對的物件是受害人,應歸受害人家屬所有;二審判決認為車上人員責任險是人身保險,並且沒有指定劉剛為受益人,所以保險賠償金應歸投保人物流公司所有;而再審判決認為車上人員責任險是財產保險,也是商業保險,是物流公司的投資理財行為,並且受害人家屬不能在已獲得工傷保險賠償的情況下主張雙重權利,所以保險賠償金應歸物流公司所有。

4

看完判決,又回到我們最初的問題,究竟是什麼原因導致了3級法院的判決差別如此之大呢?

省檢察院民行一處檢察官 杜文婷

其根本原因還是在於《保險法》中有關責任險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自1995年10月1日開始施行,期間經歷過2002年、2014年、2015年三次修正和2009年一次修訂。本案的保險合同簽訂、交通事故發生、保險事故理賠和原告提起訴訟均發生在2009年保險法修訂以前,而法院再審判決是在2009年保險法修訂後剛剛生效時作出,也就是說,本案訴訟發生在新舊保險法交替的特殊時間節點。

那麼,會不會是新、舊保險法的規定不一致導致的?

省檢察院民行一處檢察官 杜文婷

通過仔細研究我發現,其實新、舊保險法中關於責任險的規定並沒有出現分歧,只是舊版《保險法》對責任險只規定了一個概念,非常概括,並沒有就具體如何操作和執行進行明確,導致了各級法院在理解與適用時出現了偏差。

修改後的保險法從正反兩個方面重申了責任保險的基本要求,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是保險人支付賠償保險金的前提。恰恰是基於這一點,杜文婷找到了正確理解此案的關鍵所在。

省檢察院民行一處檢察官 杜文婷

財產保險有一個最基本的原則“損失填補”原則,即財產保險的功能在於填補投保人因保險事故而造成的損失,而不是讓投保人因此受益或牟利。回看本案,除了社保部門支付給受害人家屬的錢之外,物流公司並未再支付任何額外費用,也就是說,員工的死不但沒有讓其付出代價,反而導致其獲利了。如果最終的判決仍傾向於物流公司,那這個案例帶給社會的並不是一個正面的價值觀。

經過縝密審查、詳細論證, 2016年3月3日,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將本案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

省檢察院民行一處檢察官 杜文婷

我們認為,本案並不是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而是因保險賠償金引起的返還財產之訴,社保部門對劉剛的工傷賠償屬於社會保險的範疇,車上人員責任險屬於商業保險,兩者並行不悖,保險公司理賠的前提是物流公司對受害人家屬負有賠償責任,因此保險賠償金應歸受害人家屬所有,而保險賠償金的具體組成恰恰也能說明這一問題,法院再審判決對保險法相關條文和基本原則的理解有誤。

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同意省檢察院的意見,並于同年8月17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這場打了13年的官司終於迎來了曙光。

省檢察院民行一處檢察官 杜文婷

其實這起案子的標的額很小,只有6萬元,可就是這起6萬元的小案子打到了我國的最高司法機關,這體現了民行工作的重要意義,更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2018年4月2日,於秀敏早早地來到濟南。明天案子就要開庭了。整整十三年的時間,當年上大學的孩子,如今都已成家立業,而曾經年輕的她也早已兩鬢斑白。當這一刻終於到來,她雖十分緊張,但卻無比堅定。

受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指派,杜文婷出席了本案的再審法庭。

4月3日庭審開始,於秀敏和其律師出庭。起初她非常緊張,一直低著頭,兩隻手緊緊握在一起。最後陳述階段,她緩緩起身,她當庭拿出了一個厚厚的檔袋,裡面有她十多年來四處奔波的車票、發票等。“這十多年我過的很苦,可走到今日,我依舊相信法律是公平的,也感謝檢察院和法院同志的努力,給了我這次機會。”

於秀敏

想想(當時)也激動,也緊張。我最真實的感覺就是我這個案子從開始打,的確是很波折不容易,但我就一直相信咱們國家的法律,法律是公正的,儘管每個人的理解不同,但最終肯定會有一個歸納。讓我欣慰的是,這個案子給了我滿意的答覆。

最終,於秀敏與物流公司當庭達成和解。

于秀敏

杜文婷(檢察官)為我這個事兒真的出了力,操了心,感謝杜文婷,感謝省檢察院,他們真是把工作做到家了。

省檢察院民行一處檢察官 杜文婷

這個案子給我的印象特別深,對她的遭遇我很有感觸。人的健康和生命是無價的,沒有人會願意為了賠償金而失去一條鮮活的生命,更不該利用寶貴的生命去獲利。通過本案我們可以看出,我國的法律在實施過程中會不斷地修正,一步步完善,而我們在辦案工作中,面對這種新型案件,會傾注更多的努力和鑽研。我經常會以一個普通人的身份去學習、去接受,而且我覺得其實這就是民行工作最有魅力的地方,它包羅萬象、不斷變化,讓人不斷學習與進步。這個案子使我們民行法律監督的作用有了一個實實在在的體現。

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體學習時強調,法官、檢察官要做到"以至公無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把司法權關進制度的籠子,讓公平正義的陽光照進人民心田。一個簡單的小案子,體現了檢察機關準確把握法、理、情三個效果的統一,反映的是法律的公正與溫度,折射出的是中國法治的發展和進步。

注:本案除辦案檢察官外均為化名,部分圖片源自網路

監製|徐安江

撰稿|王蓉蓉 劉璠

播音|王蓉蓉

製作|劉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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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萬塊錢雖然不多,但對一個失去頂樑柱的家庭來說卻至關重要。沒曾想,物流公司認為被害人家屬已收到社保的賠償金,不應該要雙份賠償。況且,商業保險難道不是誰花錢投保,錢就是誰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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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拿命“換來”的錢卻不屬於其合法繼承人?這讓於秀敏無法接受。於是她一紙訴狀,將物流公司告上了法庭。那時候,她以為要回屬於自己的錢天經地義,可她沒有想到,為了這份“公道”,她在最苦的日子裡奔波了長達十多年的時間。

省檢察院民行一處檢察官 杜文婷

因為之前對這方面的法律規定不是很瞭解,在最初維權的時候於秀敏還是走了很多的彎路。比如在2006年底,她以人身損害賠償為由將物流公司告上法庭,但根據相關規定,“申請人在已獲取社會保險賠償並享有相關工傷待遇後,無權再以民事損害賠償為由,向物流公司主張權利”,因此法院駁回了她的訴訟請求。

於秀敏有些不知所措,後經多方打聽,她終於找到了方向。

省檢察院民行一處檢察官 杜文婷

2007年7月,於秀敏開始了人生中第二場官司。這一次,她訴訟的請求改為“要求物流公司返還保險公司支付的商業保險賠償金。”區法院受理了該案,並于同年12月7日作出民事判決,支持了於秀敏的訴訟請求。

然而,正當於秀敏剛想喘口氣時,物流公司提出了上訴。

省檢察院民行一處檢察官 杜文婷

2008年3月,市中級法院做出二審判決,認為車上人員責任險為人身保險,物流公司既是車輛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又是車輛的所有人即被保險人,在沒有指定受益人的情況下保險賠償金即歸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所有。因此,二審法院撤銷了原判,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兩級法院的判決截然相反,這讓於秀敏十分茫然。但她認准了一個道理,那就是,劉剛的死是工傷,也是公司獲得保險金的原因,這筆錢,公司怎麼能拿!?

二審判決出來後,她立即向省高級法院申請了再審。

此間,除了要為丈夫討回公道,她還得撐起這個家。兩個女兒學習成績都很好,如果就此輟學,於秀敏會恨自己一輩子。於是,這麼多年她起早貪黑,什麼髒活累活都肯幹,最多的時候一天要打3份工。回到家後,她還要學習相關的法律法規,上網搜集相關的案例,在她的家裡,列印出來的材料和密密麻麻的筆記隨處可見。

可經過258天的漫長等待後,她卻得到了這樣一個答覆。

省檢察院民行一處檢察官 杜文婷

省高級法院在2009年10月做出了再審判決,認為物流公司既是保險合同的投保人也是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再審申請人認為此保險賠償金是基於劉剛的死亡、保險賠償金應歸其所有、物流公司應當返還的請求既無合同依據,也無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車上人員責任險是一種商業保險,投保本身也是一種投資理財方式,物流公司作為投保人,按合同足額交付保險金,其目的並非為了給車上人員增加一份社會勞動保險及工傷保險之外的保險利益,而是為了一旦出險,盡可能地減小自己的風險,為自己謀取利益,因此,再審申請人認為受害人的死亡不能成為物流公司創收機會的理由不能成立。遂維持二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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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連敗訴,於秀敏的精神幾近崩潰。孩子們上學後,她忍不住在家裡失聲痛哭。

但她始終不肯放棄,多方諮詢,案件出現了一絲轉機。

於秀敏

我有點想放棄,可又一想,有理你還怕打(官司)嗎?再難也要堅持,所以我就又打(官司)。我的案子只要有人管,就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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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國民訴法的規定,對已經經過法院再審的案件,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所以她到了我們省檢察院申請監督。省院控申部門依法受理,繼而轉交給我們民事行政檢察一處進行審查。民訴法規定對法院生效裁判的監督上提一級,因為本案最終判決是省高級法院作出的,因此我們初步審查後,如認為符合條件,會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進行監督。

接手本案的,正是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民行一處的檢察官杜文婷。回憶起初見於秀敏的情形,她記憶猶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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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案子進行初步瞭解後,我在接訪大廳見到了於秀敏。那應該是2015年的夏秋之交時節,天氣還很熱,她頭髮花白,面容看起來比實際年齡蒼老很多,穿了一個短袖針織衫,皺巴巴的,額頭上還有汗珠,有些憔悴,情緒十分激動。從與她的交談中我感受到了她的委屈。

通過此前對本案的梳理,一個疑問一直盤旋在杜文婷的腦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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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當時不明白,為什麼一起案件的3次審理,法院認識都不相同,甚至有兩級法院的判決結果完全相悖呢?這種情況十分罕見,也是我接手此案後最大的一個疑惑。

與此同時,此案在省檢察院民行一處也引起了多名檢察官的爭論。他們對案件的判決有著不同的理解,究竟該不該提請高檢院監督,大家各持已見,爭執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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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檢察院副檢察長王效彤對此案高度重視,經常詢問案件情況和進度,他跟我們說“案件不怕爭,越爭越明”。也正因為有了領導的支持,我們就放手去做。案件審查期間,多次召開全處會議進行研究、討論,從多種角度對案件進行了充分分析和論證。其實本案說到底,是由於物流公司沒有將保險公司賠付的保險金交付給死者劉剛的法定繼承人,繼而引發的糾紛。

杜檢察官分析說:本案是由死者劉剛在正常工作期間,發生事故死亡而引發,保險公司依據此前物流公司投保的車上人員責任險進行賠償,賠償金由三部分組成,分別為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及撫養費。可見,這筆賠償款針對的對象是死者劉剛。可為什麼物流公司一口咬定,這筆錢是歸他們所有呢?

省檢察院民行一處檢察官 杜文婷

當時物流公司的主張就是誰拿錢,誰獲得賠償。他們是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又是被保險人,所以這筆錢應該歸他們所有。而且死者劉剛的家屬已經拿到了社保的賠償金,不應該要雙重賠償。

乍看之下,這種說法似乎也不無道理。案子陷入了各有各理、進退兩難的境地。那麼,當時三級法院作出判決的依據又分別是什麼呢?

省檢察院民行一處檢察官 杜文婷

本案一審判決認為保險賠償金針對的物件是受害人,應歸受害人家屬所有;二審判決認為車上人員責任險是人身保險,並且沒有指定劉剛為受益人,所以保險賠償金應歸投保人物流公司所有;而再審判決認為車上人員責任險是財產保險,也是商業保險,是物流公司的投資理財行為,並且受害人家屬不能在已獲得工傷保險賠償的情況下主張雙重權利,所以保險賠償金應歸物流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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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判決,又回到我們最初的問題,究竟是什麼原因導致了3級法院的判決差別如此之大呢?

省檢察院民行一處檢察官 杜文婷

其根本原因還是在於《保險法》中有關責任險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自1995年10月1日開始施行,期間經歷過2002年、2014年、2015年三次修正和2009年一次修訂。本案的保險合同簽訂、交通事故發生、保險事故理賠和原告提起訴訟均發生在2009年保險法修訂以前,而法院再審判決是在2009年保險法修訂後剛剛生效時作出,也就是說,本案訴訟發生在新舊保險法交替的特殊時間節點。

那麼,會不會是新、舊保險法的規定不一致導致的?

省檢察院民行一處檢察官 杜文婷

通過仔細研究我發現,其實新、舊保險法中關於責任險的規定並沒有出現分歧,只是舊版《保險法》對責任險只規定了一個概念,非常概括,並沒有就具體如何操作和執行進行明確,導致了各級法院在理解與適用時出現了偏差。

修改後的保險法從正反兩個方面重申了責任保險的基本要求,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是保險人支付賠償保險金的前提。恰恰是基於這一點,杜文婷找到了正確理解此案的關鍵所在。

省檢察院民行一處檢察官 杜文婷

財產保險有一個最基本的原則“損失填補”原則,即財產保險的功能在於填補投保人因保險事故而造成的損失,而不是讓投保人因此受益或牟利。回看本案,除了社保部門支付給受害人家屬的錢之外,物流公司並未再支付任何額外費用,也就是說,員工的死不但沒有讓其付出代價,反而導致其獲利了。如果最終的判決仍傾向於物流公司,那這個案例帶給社會的並不是一個正面的價值觀。

經過縝密審查、詳細論證, 2016年3月3日,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將本案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

省檢察院民行一處檢察官 杜文婷

我們認為,本案並不是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而是因保險賠償金引起的返還財產之訴,社保部門對劉剛的工傷賠償屬於社會保險的範疇,車上人員責任險屬於商業保險,兩者並行不悖,保險公司理賠的前提是物流公司對受害人家屬負有賠償責任,因此保險賠償金應歸受害人家屬所有,而保險賠償金的具體組成恰恰也能說明這一問題,法院再審判決對保險法相關條文和基本原則的理解有誤。

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同意省檢察院的意見,並于同年8月17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這場打了13年的官司終於迎來了曙光。

省檢察院民行一處檢察官 杜文婷

其實這起案子的標的額很小,只有6萬元,可就是這起6萬元的小案子打到了我國的最高司法機關,這體現了民行工作的重要意義,更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2018年4月2日,於秀敏早早地來到濟南。明天案子就要開庭了。整整十三年的時間,當年上大學的孩子,如今都已成家立業,而曾經年輕的她也早已兩鬢斑白。當這一刻終於到來,她雖十分緊張,但卻無比堅定。

受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指派,杜文婷出席了本案的再審法庭。

4月3日庭審開始,於秀敏和其律師出庭。起初她非常緊張,一直低著頭,兩隻手緊緊握在一起。最後陳述階段,她緩緩起身,她當庭拿出了一個厚厚的檔袋,裡面有她十多年來四處奔波的車票、發票等。“這十多年我過的很苦,可走到今日,我依舊相信法律是公平的,也感謝檢察院和法院同志的努力,給了我這次機會。”

於秀敏

想想(當時)也激動,也緊張。我最真實的感覺就是我這個案子從開始打,的確是很波折不容易,但我就一直相信咱們國家的法律,法律是公正的,儘管每個人的理解不同,但最終肯定會有一個歸納。讓我欣慰的是,這個案子給了我滿意的答覆。

最終,於秀敏與物流公司當庭達成和解。

于秀敏

杜文婷(檢察官)為我這個事兒真的出了力,操了心,感謝杜文婷,感謝省檢察院,他們真是把工作做到家了。

省檢察院民行一處檢察官 杜文婷

這個案子給我的印象特別深,對她的遭遇我很有感觸。人的健康和生命是無價的,沒有人會願意為了賠償金而失去一條鮮活的生命,更不該利用寶貴的生命去獲利。通過本案我們可以看出,我國的法律在實施過程中會不斷地修正,一步步完善,而我們在辦案工作中,面對這種新型案件,會傾注更多的努力和鑽研。我經常會以一個普通人的身份去學習、去接受,而且我覺得其實這就是民行工作最有魅力的地方,它包羅萬象、不斷變化,讓人不斷學習與進步。這個案子使我們民行法律監督的作用有了一個實實在在的體現。

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體學習時強調,法官、檢察官要做到"以至公無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把司法權關進制度的籠子,讓公平正義的陽光照進人民心田。一個簡單的小案子,體現了檢察機關準確把握法、理、情三個效果的統一,反映的是法律的公正與溫度,折射出的是中國法治的發展和進步。

注:本案除辦案檢察官外均為化名,部分圖片源自網路

監製|徐安江

撰稿|王蓉蓉 劉璠

播音|王蓉蓉

製作|劉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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