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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醫療行為與患者損害結果無因果關係,醫院不承擔責任

事件經過

2013年8月27日,原告因遭交通事故受傷,全身多處疼痛去被告處就診,經被告採用CT、超聲波等多方檢驗,原告患有左肱骨粉碎性骨折等多處骨折、損傷,8月31日轉至骨科病房治療。

2013年9月28日,原告出院。出院後,原告左肩疼痛、左肩活動受礙,遂於2014年4月26日又去被告處複診,被告診斷發現“左肩關節半脫位”,原告提出原住院一個多月治療未診斷出該病症是醫療事故,但被告否認。2014年5月28日,原告去甲醫院就診複查,診斷為“左側肱骨上段粉碎性骨折畸形癒合,伴左肩關節半脫位”。經諮詢,專家認為在治療左側肱骨上段粉碎性骨折時措施不當、存在漏診左肩關節脫位及延誤治療問題。
2014年9月15日,區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鑒定,2014年10月27日,區醫學會作出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鑒定結論。

患方觀點

原告認為,被告在多次CT等檢查時未能發現原告左側肩關節半脫位的症狀,故沒有對此進行治療和復位,錯失了原告的治療時機,

導致原告左手失去活動功能,生活不能自理的不可逆轉後果,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50,000元(無具體計算方式)

院方觀點

被告某醫院辯稱,原告因車禍入院,

其本身患XX症,不能採用手術治療方式,需進行保守治療。原告目前的狀況是由交通事故造成的,與被告的診療行為沒有因果關係,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專家評析

庭審中,原告申請對被告的診療行為是否對原告造成損害及原因力進行鑒定,2017年2月3日,市醫學會作出醫療損害鑒定意見書一份,確認本例不屬於對患者人身的醫療損害,被告在醫療活動中存在病歷書寫和患方溝通上的醫療過錯,

但與患者目前狀況不存在因果關係。

法院判決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原告認為其目前的左肩關節脫位系被告漏診及延誤治療造成,本院認為根據市醫學會出具的醫療損害鑒定意見書分析說明,

原告目前的左肩關節半脫位,肩關節功能不佳,主要原因為左肱骨外科頸粉碎性骨折、關節囊鬆弛,肌肉無力,骨折後移位所致,並不是醫療行為不當的結果。雖然被告在治療過程中對原告的嚴重多發骨折,不手術的後果,尤其是功能恢復困難與原告未作充分告知,溝通上有欠缺之處,但對原告目前的狀況不存在因果關係,故原告要求被告進行賠償的依據不足。

綜上所述,本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50元,減半收取計525元,由原告徐某負擔。

本文章僅用於學習、交流與研究,部分觀點如與其他作者表述相同,歡迎來電垂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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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50元,減半收取計525元,由原告徐某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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