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經過
2013年8月27日, 原告因遭交通事故受傷, 全身多處疼痛去被告處就診, 經被告採用CT、超聲波等多方檢驗, 原告患有左肱骨粉碎性骨折等多處骨折、損傷, 8月31日轉至骨科病房治療。 2013年9月28日, 原告出院。 出院後, 原告左肩疼痛、左肩活動受礙, 遂於2014年4月26日又去被告處複診, 被告診斷發現“左肩關節半脫位”, 原告提出原住院一個多月治療未診斷出該病症是醫療事故, 但被告否認。 2014年5月28日, 原告去甲醫院就診複查, 診斷為“左側肱骨上段粉碎性骨折畸形癒合, 伴左肩關節半脫位”。 經諮詢, 專家認為在治療左側肱骨上段粉碎性骨折時措施不當、存在漏診左肩關節脫位及延誤治療問題。
患方觀點
原告認為, 被告在多次CT等檢查時未能發現原告左側肩關節半脫位的症狀,
院方觀點
被告某醫院辯稱, 原告因車禍入院, 其本身患XX症, 不能採用手術治療方式, 需進行保守治療。 原告目前的狀況是由交通事故造成的, 與被告的診療行為沒有因果關係, 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專家評析
庭審中, 原告申請對被告的診療行為是否對原告造成損害及原因力進行鑒定, 2017年2月3日, 市醫學會作出醫療損害鑒定意見書一份, 確認本例不屬於對患者人身的醫療損害, 被告在醫療活動中存在病歷書寫和患方溝通上的醫療過錯, 但與患者目前狀況不存在因果關係。
法院判決
本院認為, 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 原告認為其目前的左肩關節脫位系被告漏診及延誤治療造成, 本院認為根據市醫學會出具的醫療損害鑒定意見書分析說明, 原告目前的左肩關節半脫位, 肩關節功能不佳, 主要原因為左肱骨外科頸粉碎性骨折、關節囊鬆弛, 肌肉無力, 骨折後移位所致, 並不是醫療行為不當的結果。 雖然被告在治療過程中對原告的嚴重多發骨折,
綜上所述, 本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 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50元, 減半收取計525元, 由原告徐某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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