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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煙公司總經理“賣煙”獲刑5年 戒煙產品經檢測內含尼古丁

國家專利證書、營業執照、健康用品生產認可證以及衛生廳的審查批件等檔擺滿一桌,

可企業成了非法經營,易側位滿臉不解。

□大河報 記者丁豐林文張琮攝影

核心提示|在辦了營業執照、獲得保健品生產許可後,鄭州一家企業生產了多款戒煙產品,其外觀與普通香煙一樣,分可點燃和不可點燃兩種。2016年初,鄭州市煙草專賣局查獲其戒煙系列產品,對6款戒煙產品送樣檢測,鑒別結果顯示產品中包含煙鹼機構在檢測時無資質?

上訴狀中還提出:國家煙草品質監督檢驗中心出具的6份鑒別證明,並沒有相關的檢驗過程、方法和檢驗報告,也沒有鑒定人的簽名。鑒別機構國家煙草品質監督檢驗中心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發證時間為2016年1月27日,而鑒別證明出具於2016年1月6日。這說明該機構在檢測當時,尚不具備相應的資質。

最新進展

此案被發回重審,市煙草局回應稱一切以重審判決為准

今年2月2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發了刑事裁定書,上面寫道:

鄭州中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裁定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審。

針對這一案件中的熱點問題,記者于4月24日和25日兩次去往鄭州市煙草專賣局求證,先被告知:該局對外接受採訪需經過局辦公室同意。記者見到了該局辦公室的一位馬主任,對於原審被告人在上訴狀中提出的送檢樣品的真實性、檢測機構的資質、檢測所依標準、檢測報告和檢測人簽字等疑問,

馬主任均表示:目前案件已經發回重審,一切以法院重審的結果為准。記者提出採訪相關執法人員,馬主任仍作出上述表示。

旁觀者說

此案關鍵在鑒定報告,當事人可申請重新鑒定

與本案無關的河南繼春律師事務所于繼春律師認為:此案的關鍵,是該企業生產的產品到底是不是捲煙。如果被認定為是捲煙,

則企業必須遵從煙草專賣的相關法律,否則就涉嫌非法經營犯罪。所以,能對產品進行定性的鑒定報告,就成了被告人罪與非罪的核心。

在此案中,煙草局提供的鑒別證明,說明產品中含有煙鹼成分,而當事人提供的檢測報告中則沒有發現煙鹼成分。兩份報告的結果互相矛盾。此外,當事人也提出煙草局的送檢樣品未經當事人認可。因此,作為公訴方來說,

需要進行新的舉證,以排除當事人的這種懷疑。同時,法律也賦予了當事人對非法證據排除和申請重新鑒定的權利,當事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可以申請鑒定人出庭作證,也可以申請對涉案產品重新進行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