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鋼原副總經理蔡漳平一審被控貪污受賄超1300萬
庭審現場
4月27日上午9時,由泰安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蔡漳平在擔任濟鋼集團技術中心主任、濟鋼股份公司總經理、濟鋼集團副總經理、山鋼集團副總經理兼濟鋼集團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或單位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983萬餘元,涉嫌受賄犯罪。同時,蔡漳平在擔任濟鋼集團總經理、濟鋼股份公司董事長、山鋼集團日照公司執行董事期間,
9年收受同一公司賄賂694萬餘元
被告席上的蔡漳平
2016年11月23日,山東省紀委監察廳網站發佈消息:山東鋼鐵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蔡漳平涉嫌嚴重違紀,
辦案人員介紹,最初找蔡漳平核實的,是群眾反映其收受某煤炭公司賄賂694萬餘元的問題,蔡漳平到案後,很快如實供述。這也是指控中受賄數額最大的一筆。
1960年出生的蔡漳平,從濟鋼煉鐵廠見習、值班工長幹起,先後任車間副主任、技術科科長、煉鐵廠廠長、生產部部長等職,1999年起,先後任集團技術中心主任、濟鋼股份總經理、山鋼副總經理兼濟鋼股份董事長。
2005年8月的一天,一煤炭公司老闆經人介紹,到分管濟鋼原料處的蔡漳平家中“拜訪”。
該老闆告訴蔡漳平,“公司給濟鋼的供煤量不大,貨款結算也不及時,今後請蔡總多操心。”
蔡漳平答應,“業務上的困難我給你協調。”
該老闆說,“公司效益好了,我一定會報答你。”
沒過幾天,雙方達成協議:由蔡漳平幫助該老闆的公司增加與濟鋼供煤業務量,
蔡漳平當庭承認,在和該老闆第一次見面時,自己就存有私心。為了利益交換看起來“名正言順”,2005年9月至2014年8月,該老闆專門成立三家新的公司,並通過蔡漳平妻子及妻弟等人成立的某商貿公司、某經貿公司,以代理費、諮詢費名義先後送給蔡漳平694萬餘元。
令人唏噓的是,在雙方每年簽訂一次的“綜合服務協定”中,
辦案人員說,蔡漳平利用自己的職權為該煤炭老闆公司謀利,以親屬成立的公司作為收受好處費的平臺。
利令智昏。起訴書指控,蔡漳平還具有多次索賄的行為。
2014年5月,蔡漳平以辦公室裝修為名,向一下屬企業索要了18.5萬元。
據蔡漳平交代,他當時雖然擔任山鋼集團副總經理,但已不在濟鋼集團和山鋼集團日照公司兼職,“不能像以前一樣,可以直接從這些公司貪污公款,我就把目光放在了下屬企業上。”
2014年11月和2015年4月,蔡漳平均以辦公室裝修為名,向另兩家下屬企業分別索要了29萬元和31萬元。起訴書指控,蔡漳平前前後後多次向下屬企業索要住房、轎車、登山機、現金等財物,共計282萬餘元。
借“禮品”“酒水”“會務費”大肆貪污
蔡漳平在自述材料中寫到,“貪欲與手中的權力有結合的機會了,我就開始動起了歪腦筋。”
有了這次的“渾水摸魚”,蔡漳平從此一發不可收拾。
“直到案發後,核對作案次數和數額時,我才為在此期間貪污的頻率之高、數額之大,感到羞愧和後怕。”蔡漳平供述,當時的貪欲之火已燒昏了自己,完全把黨紀國法置於了腦後,回想起這段經歷,感到深深的負罪。
“深深地向企業謝罪”
“從要車要房,到以妻子名義開公司收錢;從擔任企業負責人直接貪污,到利用職務向下屬企業要錢。”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蔡漳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款,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蔡漳平的辯護律師提出,蔡漳平通過妻子公司收受的賄款並非他個人控制、支配,該筆犯罪是為親友牟利行為,而非受賄。這成了庭審辯護的主要焦點。
對此,公訴人指出,蔡漳平以妻子等人開辦的公司,通過服務協定收受代理費,表面上是公司間正常業務往來,而實際上該公司沒有資金投入、不承擔風險,只獲得利潤。
公訴人進一步闡釋,這是典型的“收受”而非“經營”,恰恰證明了蔡漳平以看似合法的形式,掩蓋權錢交易這一非法目的。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指定他人將財物送給其他人,構成犯罪的,應以受賄罪定罪處罰”。公訴人指出,蔡漳平是否控制、支配其受賄款,不影響對其犯罪的認定。
檢察官在當庭發表的公訴意見中指出,被告人蔡漳平從農村考上大學,靠著自己的技術知識,在党的培養下,逐步從普通工人到技術人員到中層幹部直到公司領導,本應勤勤懇懇、廉潔奉公、不辜負黨的期望,然而,卻隨著職務的升遷、權力的增大而失衡,未能控制自己的私欲,在腐敗的泥沼裡越陷越深。
“貪如火,不遏則燎原;欲如水,不遏則滔天。” 蔡漳平目無法紀,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其行為嚴重敗壞黨的形象,破壞國有企業正常的管理秩序,造成了惡劣社會影響。
公訴人指出,蔡漳平受到公開審判,完全是咎由自取。縱觀本案,蔡漳平受賄、貪污的款物多數都用在了家庭,並且其妻子多是知情,有些房產、金條等甚至直接給了兒子,給世人以深深警醒。正所謂“積不善之家,必有餘殃”,家風差,難免殃及子孫、貽害社會。只有好的家風,才能家道興旺、和順美滿。
辦案人員介紹,蔡漳平在其自述材料、辦案過程中多次表示認罪、悔罪。
在當天庭審中,面對公訴人的訊問,蔡漳平大都是以“是”或“屬實”回答。
“我對不起党的教育培養和信任,把組織上給予我的為黨的企業和職工謀利益的權利,變成了為自己撈取個人利益的工具,對不起組織培養,對不起家人,深深向企業謝罪。”在庭審最後陳述時,蔡漳平表示認罪服法。
各界群眾及相關人員共30余人旁聽了庭審。
省檢察院公訴部門對案件進行全程指導。
當天的庭審於15點50分結束,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不能像以前一樣,可以直接從這些公司貪污公款,我就把目光放在了下屬企業上。”2014年11月和2015年4月,蔡漳平均以辦公室裝修為名,向另兩家下屬企業分別索要了29萬元和31萬元。起訴書指控,蔡漳平前前後後多次向下屬企業索要住房、轎車、登山機、現金等財物,共計282萬餘元。
借“禮品”“酒水”“會務費”大肆貪污
蔡漳平在自述材料中寫到,“貪欲與手中的權力有結合的機會了,我就開始動起了歪腦筋。”
有了這次的“渾水摸魚”,蔡漳平從此一發不可收拾。
“直到案發後,核對作案次數和數額時,我才為在此期間貪污的頻率之高、數額之大,感到羞愧和後怕。”蔡漳平供述,當時的貪欲之火已燒昏了自己,完全把黨紀國法置於了腦後,回想起這段經歷,感到深深的負罪。
“深深地向企業謝罪”
“從要車要房,到以妻子名義開公司收錢;從擔任企業負責人直接貪污,到利用職務向下屬企業要錢。”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蔡漳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款,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蔡漳平的辯護律師提出,蔡漳平通過妻子公司收受的賄款並非他個人控制、支配,該筆犯罪是為親友牟利行為,而非受賄。這成了庭審辯護的主要焦點。
對此,公訴人指出,蔡漳平以妻子等人開辦的公司,通過服務協定收受代理費,表面上是公司間正常業務往來,而實際上該公司沒有資金投入、不承擔風險,只獲得利潤。
公訴人進一步闡釋,這是典型的“收受”而非“經營”,恰恰證明了蔡漳平以看似合法的形式,掩蓋權錢交易這一非法目的。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指定他人將財物送給其他人,構成犯罪的,應以受賄罪定罪處罰”。公訴人指出,蔡漳平是否控制、支配其受賄款,不影響對其犯罪的認定。
檢察官在當庭發表的公訴意見中指出,被告人蔡漳平從農村考上大學,靠著自己的技術知識,在党的培養下,逐步從普通工人到技術人員到中層幹部直到公司領導,本應勤勤懇懇、廉潔奉公、不辜負黨的期望,然而,卻隨著職務的升遷、權力的增大而失衡,未能控制自己的私欲,在腐敗的泥沼裡越陷越深。
“貪如火,不遏則燎原;欲如水,不遏則滔天。” 蔡漳平目無法紀,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其行為嚴重敗壞黨的形象,破壞國有企業正常的管理秩序,造成了惡劣社會影響。
公訴人指出,蔡漳平受到公開審判,完全是咎由自取。縱觀本案,蔡漳平受賄、貪污的款物多數都用在了家庭,並且其妻子多是知情,有些房產、金條等甚至直接給了兒子,給世人以深深警醒。正所謂“積不善之家,必有餘殃”,家風差,難免殃及子孫、貽害社會。只有好的家風,才能家道興旺、和順美滿。
辦案人員介紹,蔡漳平在其自述材料、辦案過程中多次表示認罪、悔罪。
在當天庭審中,面對公訴人的訊問,蔡漳平大都是以“是”或“屬實”回答。
“我對不起党的教育培養和信任,把組織上給予我的為黨的企業和職工謀利益的權利,變成了為自己撈取個人利益的工具,對不起組織培養,對不起家人,深深向企業謝罪。”在庭審最後陳述時,蔡漳平表示認罪服法。
各界群眾及相關人員共30余人旁聽了庭審。
省檢察院公訴部門對案件進行全程指導。
當天的庭審於15點50分結束,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