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外逃貪官!刑事缺席審判制度要來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以下簡稱修正草案)昨天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這是繼1996年和2012年之後刑訴法的第三次修改。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指出,
修正草案共24條,遵循以下基本原則:堅持法治思維,維護司法公正,遵循訴訟規律;堅持問題導向,
調整檢察院偵查職權
2018年3月,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憲法修正案和監察法。為落實憲法有關規定,做好與監察法的銜接,保障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順利進行,修正草案作出多項修改。
修正草案刪去人民檢察院對貪污賄賂等案件行使偵查權的規定,保留人民檢察院在訴訟活動法律監督中發現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偵查權。
此外,修正草案對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留置措施與刑事強制措施之間的銜接機制作出規定。明確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
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
黨的十八大以來,國際追逃追贓工作取得重大進展,得到人民群眾的廣泛擁護。此次修正擬在刑訴法第五編特別程式中增設缺席審判程式一章。具體內容包括:
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境外的缺席審判程式。規定對於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境外,監察機關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境外缺席審判的具體程式:一是明確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必要時仍可以依照刑訴法的規定指定管轄)。二是規定人民法院通過司法協助方式或者受送達人所在地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將傳票和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三是規定被告人未按要求歸案的,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依法作出判決,並對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作出處理。
為了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修正草案對委託辯護和提供法律援助作出規定,賦予被告人的近親屬上訴權。同時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罪犯有權對判決、裁定提出異議。罪犯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理。此外,根據司法實踐情況和需求,修正草案增加對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中止審理和被告人死亡案件可以缺席審判的規定。
“這樣規定,不違反刑事訴訟的公正審判和程式參與原則,也符合國際上通行的司法準則的要求。”沈春耀說。他同時指出,對刑事缺席審判適用的案件範圍,將在下一步工作中繼續深入研究。
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據瞭解,2014年6月、2016年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作出相關認罪認罰從寬試點工作的授權決定。2018年11月,試點工作將期滿。總結試點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修正草案明確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的原則,並完善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的程式規定。
修正草案規定,偵查機關告知訴訟權利和將認罪情況記錄在案;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就案件處理聽取意見,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人民檢察院提出量刑建議和人民法院如何採納量刑建議;人民法院審查認罪認罰自願性和具結書真實性合法性等。並增加規定,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可以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
修正草案增加了速裁程式。按照修正草案,速裁程式適用於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被告人認罪認罰,民事賠償問題已經解決的案件。速裁程式不受刑訴法規定的送達期限的限制,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但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應當當庭宣判。同時,修正草案對辦案期限和不宜適用速裁的程式轉化也作出規定。
為加強對當事人的權利保障,修正草案對訴訟權利告知、建立值班律師制度、明確將認罪認罰作為採取強制措施時判斷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等作出規定。
此外,修正草案還對刑事訴訟法關於死緩執行、罰金執行、不得擔任辯護人的情形、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的有關規定作出相應修改。
監察機關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境外缺席審判的具體程式:一是明確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必要時仍可以依照刑訴法的規定指定管轄)。二是規定人民法院通過司法協助方式或者受送達人所在地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將傳票和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三是規定被告人未按要求歸案的,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依法作出判決,並對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作出處理。
為了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修正草案對委託辯護和提供法律援助作出規定,賦予被告人的近親屬上訴權。同時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罪犯有權對判決、裁定提出異議。罪犯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理。此外,根據司法實踐情況和需求,修正草案增加對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中止審理和被告人死亡案件可以缺席審判的規定。
“這樣規定,不違反刑事訴訟的公正審判和程式參與原則,也符合國際上通行的司法準則的要求。”沈春耀說。他同時指出,對刑事缺席審判適用的案件範圍,將在下一步工作中繼續深入研究。
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據瞭解,2014年6月、2016年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作出相關認罪認罰從寬試點工作的授權決定。2018年11月,試點工作將期滿。總結試點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修正草案明確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的原則,並完善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的程式規定。
修正草案規定,偵查機關告知訴訟權利和將認罪情況記錄在案;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就案件處理聽取意見,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人民檢察院提出量刑建議和人民法院如何採納量刑建議;人民法院審查認罪認罰自願性和具結書真實性合法性等。並增加規定,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可以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
修正草案增加了速裁程式。按照修正草案,速裁程式適用於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被告人認罪認罰,民事賠償問題已經解決的案件。速裁程式不受刑訴法規定的送達期限的限制,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但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應當當庭宣判。同時,修正草案對辦案期限和不宜適用速裁的程式轉化也作出規定。
為加強對當事人的權利保障,修正草案對訴訟權利告知、建立值班律師制度、明確將認罪認罰作為採取強制措施時判斷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等作出規定。
此外,修正草案還對刑事訴訟法關於死緩執行、罰金執行、不得擔任辯護人的情形、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的有關規定作出相應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