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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溪法院發出全國首份“護鳥令”!速來圍觀!

又有人捕殺鳥兒了!

明溪法院反手給你來個!!

過去的CD??

當然不是

是全國首份護鳥令 護鳥令 護鳥令

被告人捕殺了什麼鳥兒?什麼是“護鳥令”?

不急,小編慢慢告訴你

往下看

基本案情

2017年端午節後,被告人陳某為防止鳥和老鼠啃食田裡的玉米,擅自將14只鐵夾子放置在玉米地周圍。其中有3只鐵夾子均夾住1只野生鳥類(活體),隨後,將3只鳥帶回家中。次日,被告人陳某將3只鳥帶至明溪縣綜合市場準備交予其妻危某,在等候其妻時被明溪縣公安局民警當場查獲。

經鑒定:送檢的3只鳥類系白胸苦惡鳥,是福建省一般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

本案件發生在明溪縣野生鳥類禁獵期及禁獵區,

使用的工具方法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方法。

法院判決

被告人陳某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進行狩獵,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

案發後,被告人陳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悔罪態度較好,酌情從輕處罰。判處被告人陳某犯非法狩獵罪,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

被告人陳某有悔罪表現,自願向法庭遞交《保護鳥類資源承諾書》,承諾在今後的生活中將以自己的行動做一些愛鳥護鳥的的有益活動。

於是明溪法院向被告人陳某發出“護鳥令”。要求被告人按照作出的承諾,自覺履行保護鳥類資源的義務,

禁止從事一切有害鳥類資源的行為,積極參與愛鳥、護鳥的法治宣傳活動,積極檢舉揭發破壞鳥類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

“誰執法誰普法”是每一個法律人義不容辭的責任。

每一個司法案件,不僅僅要讓被告人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改過自新,更是要將法治意識傳播到每一個人民群眾中去。

讓被告人從“捕鳥人”轉變為“護鳥人”,這份“護鳥令”是明溪法院在生態環境司法保護上的又一創新舉措。“護鳥令”為牢鑄生態司法屏障,促進明溪觀鳥業發展、助力鄉村振興起到積極作用。

《法制日報》《人民法院報》分別對“護鳥令”的生態司法創新舉措進行刊登,市、縣電視臺也都分別進行報導。

市、縣電視臺也都分別進行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