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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舉辦案例法學研討會聚焦職業打假人現象

4月26日,由四川省法治與社會治理研究會主辦的“職業打假案例研討會”成功召開,

聚焦“職業打假”現象,與會相關部門及專家學者、律師代表,展開熱烈討論,發表真知灼見,認為對當前“職業打假”亂象,特別是以牟利為主要目的的行為應予以規範、約束,以及遏制。

案情回顧 四川某知名酒企遭遇“中華老字型大小”風波

天津市津南區法院認為,

涉案酒企並未經過商務部認定,卻在其銷售商品的宣傳材料中使用了“中華老字型大小”的標誌和名稱,該宣傳足以對消費者引起誤導,其行為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故一審判令該酒企退還貨款並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事件中,該白酒企業對一審判決不服,在提供新的證據後向天津市二中院提起了上訴。然而在上訴中,該公司就接到一審執行裁定,

對此,該公司法務部與二審承辦法官進行了電話諮詢,得知二審進行了書面審查,二審判決書於2018年3月2日寄出,法院在3月7日收到了快件送達回執,但該公司至今未收到。3月8日津南區法院受理了王某提出的執行申請,並立即凍結了該公司銀行帳戶資金近9萬元,同時對該企業在征信上給予嚴重警告。

專家觀點 產品如無品質問題應適用於廣告法

知假買假在客觀上對消費維權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但這一規定成為個別人牟利的工具。對於是否應當支持職業打假人的行為,一直存在著較多的爭議。部分專家共同認為,企業在產品沒有品質問題,僅在宣傳標識中出現過失,更應適用於廣告法。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原審委會專職委員、二級高級法官王興土

四川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專家王啟庭

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原審委會專職委員、二級高級法官金鐘認為,根據資料顯示以及相關證據佐證,該案中王某作為職業打假人是可以成立的。

其利用職業打假牟利的行為,偏離了法律保護消費者的初衷。同時,該案中的白酒企業將中華老字型大小展示過程中,把商務部評定的標識也列進去了,有可能誤導消費者的嫌疑,不過這趨向於適用廣告法來對企業進行約束,不應該支援職業打假人所採取的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此次四川某知名白酒企業遭遇的“中華老字型大小”品牌風波中,根據該案例發生地中的天津二中院今年三月召開的新聞發佈會通報的資料顯示,維權主體職業化明顯,消費維權案件的原告多為參與維權案件數量多、維權經驗豐富的個人,也即俗稱的“職業打假人”,所涉案件訴訟請求無一例外均包含十倍或三倍賠償的懲罰性賠償要求。2017年裡,以主要7名維權個人為原告的消費維權案件數占當年消費維權案件審結總數的74.3%,而通過法院資訊系統在全市範圍內檢索上述7名個人的關聯案件發現,上述7人均有數百甚至上千的維權案件。

四川蜀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常青藤勳章獲得者康厚平

四川蜀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常青藤勳章獲得者康厚平表示,事實清楚,該案中王某系職業打假人成立。企業的宣傳行為存在過失,但是商品品質不存在問題。該案中,白酒企業沒有達到構成欺詐虛假宣傳這種程度。

四川省民營辦行政申訴維權中心鄔春暉

四川省民營辦行政申訴維權中心鄔春暉表示,目前社會上職業打假人依靠打假牟取暴力的案件非常多,此次案例中,該酒企並未提供假冒偽劣產品進行銷售,只是工作人員將社會評定的稱號錯誤混淆放置了國家商務部評定的中華老字型大小圖形,系企業的一種過失性錯誤,法院對該酒企的懲罰過重。

北京藍鵬(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英占

北京藍鵬(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英占表示,本案的判決引發了不少爭議,對於職業打假人還是法院對此類案件的處理,一直爭議不斷。2014年3月15日頒佈的新《消法》,將消費欺詐的賠償額度提高至“退一賠三”。同一天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首次明確支持對食品、藥品的知假買假,但司法解釋說明這一條適用的前提是產品存在品質問題,而涉及本案的酒企生產的產品本身並不存在品質問題,這也是法院沒有適用這一條的原因。對此,建議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對職業打假人的身份歸屬、行為模式作出法律認定和指引。同時,在司法實踐中,司法部門應準確界定“消費者”,準確界定職業打假人的消費行為或牟利行為,通過司法判例的形式引導職業打假人正確維權。其次,企業嚴格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完善自己的產品和服務,制定相應的風險防範機制。最後,建議職業打假人在法律框架內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假打”,甚至在私下獲得企業賠償後放任企業的違法行為,而是“以懲罰為目的”的“真打”,真正起到淨化市場秩序的作用。

根據該案例發生地中的天津二中院今年三月召開的新聞發佈會通報的資料顯示,維權主體職業化明顯,消費維權案件的原告多為參與維權案件數量多、維權經驗豐富的個人,也即俗稱的“職業打假人”,所涉案件訴訟請求無一例外均包含十倍或三倍賠償的懲罰性賠償要求。2017年裡,以主要7名維權個人為原告的消費維權案件數占當年消費維權案件審結總數的74.3%,而通過法院資訊系統在全市範圍內檢索上述7名個人的關聯案件發現,上述7人均有數百甚至上千的維權案件。

四川蜀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常青藤勳章獲得者康厚平

四川蜀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常青藤勳章獲得者康厚平表示,事實清楚,該案中王某系職業打假人成立。企業的宣傳行為存在過失,但是商品品質不存在問題。該案中,白酒企業沒有達到構成欺詐虛假宣傳這種程度。

四川省民營辦行政申訴維權中心鄔春暉

四川省民營辦行政申訴維權中心鄔春暉表示,目前社會上職業打假人依靠打假牟取暴力的案件非常多,此次案例中,該酒企並未提供假冒偽劣產品進行銷售,只是工作人員將社會評定的稱號錯誤混淆放置了國家商務部評定的中華老字型大小圖形,系企業的一種過失性錯誤,法院對該酒企的懲罰過重。

北京藍鵬(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英占

北京藍鵬(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英占表示,本案的判決引發了不少爭議,對於職業打假人還是法院對此類案件的處理,一直爭議不斷。2014年3月15日頒佈的新《消法》,將消費欺詐的賠償額度提高至“退一賠三”。同一天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首次明確支持對食品、藥品的知假買假,但司法解釋說明這一條適用的前提是產品存在品質問題,而涉及本案的酒企生產的產品本身並不存在品質問題,這也是法院沒有適用這一條的原因。對此,建議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對職業打假人的身份歸屬、行為模式作出法律認定和指引。同時,在司法實踐中,司法部門應準確界定“消費者”,準確界定職業打假人的消費行為或牟利行為,通過司法判例的形式引導職業打假人正確維權。其次,企業嚴格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完善自己的產品和服務,制定相應的風險防範機制。最後,建議職業打假人在法律框架內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假打”,甚至在私下獲得企業賠償後放任企業的違法行為,而是“以懲罰為目的”的“真打”,真正起到淨化市場秩序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