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文網

16年後,部隊新條令從新鼓勵軍人上街穿軍裝,這是為何?

曾幾何時,身著軍裝做好事的雷鋒,放到近年來,他那種“好人好事”的方式在某種程度已經成為違反條令的行為。

2002年解放軍出臺修訂的《內務條令》規定;軍人非因公外出,應當著便服。這個規定使得身著軍裝的軍人在社會上難以尋覓。

軍人非公外出不得著軍裝,表面看是為了維護軍人形象,其實是弱化了軍人自身和外界對軍人的身份認同,

減少了軍人的自豪感、榮譽感。軍裝是軍人的標誌之一,當一個軍人不愛軍裝,不願穿軍裝,很難說他對軍人有強烈的自豪感、榮譽感。軍人就應該隨時穿軍裝,就如同槍不離手,手不離槍一樣。

軍裝作為軍人身份的象徵,

具有十分重要的標誌性意義。近年來,廣大官兵對著軍裝參加一些社交和私人活動有不少呼聲。2018年4月15日,新條令順應時代發展、回應官兵呼聲,取消了“軍人非因公外出應當著便服”的規定,明確“軍人非因公外出可以著軍裝,也可以著便服”。

修改這一特殊規定,

不僅允許軍人非公外出可著軍裝,而且還應該大力宣導著軍裝。同時,要將軍人優先、軍人優惠、軍人福利真正落到實處,在全社會形成崇尚英雄、尊敬軍人的良好氛圍,而不是“和平時期的軍人只知道占國家便宜”之類的流言充斥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