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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精日”言行,應當有法可依

4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草案)》提交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草案提出,增加相應條款,限制“精日”言行。

在精神上把自己視為日本人的現象,簡稱精日。

前些日子,有年輕人身穿二戰日本軍服,手執軍刀,在南京紫金山抗戰遺址以各種姿勢擺拍,在輿論場引發了對精日現象的大討論。一些價值觀混亂的年輕人視精日思想為時髦,以精日言行來標榜自己的“與眾不同”,對於這種情況,不僅要在思想上以善意的引導,更要通過法律手段強力制約。

精日傷害人民的民族情感,損害國家形象,精日分子有辱其作為中國人的身份,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明確大是大非,遏制精日言行,在主流價值觀體系中早已成為共識。

問題在於,如何才能合理、有效、精准地限制精日。過去,針對精日言行,主流社會更多地在輿論層面予以回應,批判精日分子的言論。要對精日分子構成持續的震懾力,

消除輿論場中的精日現象,以法律為武器,捍衛中華民族的情感,勢在必行。

用法律限制有辱民族情感的思想,在世界上已有充分的法治實踐。二戰以後,針對美化納粹、淡化法西斯罪行的現象,德國制定了法律限制納粹思想傳播。1979年,西德聯邦法院的一項判決首次嚴格界定“言論自由”原則,其中宣傳納粹思想被視為“言論自由”的例外事項。奧地利、法國等歐洲國家,

都有出臺法律限制納粹思想。

愛國主義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組成部分。對於違背公序良俗的精日言行,法律不能置之不理。精日言行讓日本侵略戰爭的受害者,讓為抗日戰爭付出鮮血和汗水的英雄,以及他們的後代,

受到了直接的精神創傷。因為這種傷害是普遍而巨大的,已經超越了普通民事關係的範疇,所以才有必要以更有懲戒力的法律制裁精日分子。

用法律限制精日言行,還體現了法治的有限度原則。可以看到,一些精日分子被曝光後,遭遇“人肉”搜索等網路暴力,他們自身的合法權利甚至人身安全都受到威脅。儘管精日為全體國民所不齒,但是,法律依然有責任保障他們的人身權利,

而不是默許“以暴制暴”的網路暴力。

法律對公民行為的約束是精准的,對違反法律的人,視情節輕重予以合適的制裁。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在英雄烈士保護法中增加規定:“褻瀆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宣揚、美化侵略戰爭和戰略行為,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體現了法律的寬嚴適中,剛柔相濟。

應當明確的是,反對精日行為,並不是阻礙正常的中日友好。日本軍國主義是人類共同的災難,不光讓中國承受戰爭創傷,也嚴重阻礙了日本的現代化進程,二戰以後,日本國內的有識之士對軍國主義進行了深刻的反省。限制精日言行,本質上是出於對人類文明的保護,是對全人類共同價值的確認。

精日是一種價值觀的缺失,而價值觀的缺失又源於歷史觀的混亂。法律是捍衛歷史的後盾,是凝聚民族精神與主流價值的鋼筋混凝土。歷史的災難不是巧合,現實中依然有潛伏的風險,唯有以強有力的態度限制精日言行,才能確立一個民族的擔當與風骨。

撰文 / 王鐘的

”這體現了法律的寬嚴適中,剛柔相濟。

應當明確的是,反對精日行為,並不是阻礙正常的中日友好。日本軍國主義是人類共同的災難,不光讓中國承受戰爭創傷,也嚴重阻礙了日本的現代化進程,二戰以後,日本國內的有識之士對軍國主義進行了深刻的反省。限制精日言行,本質上是出於對人類文明的保護,是對全人類共同價值的確認。

精日是一種價值觀的缺失,而價值觀的缺失又源於歷史觀的混亂。法律是捍衛歷史的後盾,是凝聚民族精神與主流價值的鋼筋混凝土。歷史的災難不是巧合,現實中依然有潛伏的風險,唯有以強有力的態度限制精日言行,才能確立一個民族的擔當與風骨。

撰文 / 王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