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歷史>正文

限制“精日”言行,應當有法可依

4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草案)》提交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 草案提出, 增加相應條款, 限制“精日”言行。

在精神上把自己視為日本人的現象, 簡稱精日。 前些日子, 有年輕人身穿二戰日本軍服, 手執軍刀, 在南京紫金山抗戰遺址以各種姿勢擺拍, 在輿論場引發了對精日現象的大討論。 一些價值觀混亂的年輕人視精日思想為時髦, 以精日言行來標榜自己的“與眾不同”, 對於這種情況, 不僅要在思想上以善意的引導, 更要通過法律手段強力制約。

精日傷害人民的民族情感, 損害國家形象, 精日分子有辱其作為中國人的身份, 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明確大是大非, 遏制精日言行, 在主流價值觀體系中早已成為共識。

問題在於, 如何才能合理、有效、精准地限制精日。 過去, 針對精日言行, 主流社會更多地在輿論層面予以回應,

批判精日分子的言論。 要對精日分子構成持續的震懾力, 消除輿論場中的精日現象, 以法律為武器, 捍衛中華民族的情感, 勢在必行。

用法律限制有辱民族情感的思想, 在世界上已有充分的法治實踐。 二戰以後, 針對美化納粹、淡化法西斯罪行的現象, 德國制定了法律限制納粹思想傳播。 1979年, 西德聯邦法院的一項判決首次嚴格界定“言論自由”原則, 其中宣傳納粹思想被視為“言論自由”的例外事項。 奧地利、法國等歐洲國家, 都有出臺法律限制納粹思想。

愛國主義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 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組成部分。 對於違背公序良俗的精日言行, 法律不能置之不理。 精日言行讓日本侵略戰爭的受害者, 讓為抗日戰爭付出鮮血和汗水的英雄, 以及他們的後代, 受到了直接的精神創傷。 因為這種傷害是普遍而巨大的, 已經超越了普通民事關係的範疇, 所以才有必要以更有懲戒力的法律制裁精日分子。

用法律限制精日言行, 還體現了法治的有限度原則。 可以看到,

一些精日分子被曝光後, 遭遇“人肉”搜索等網路暴力, 他們自身的合法權利甚至人身安全都受到威脅。 儘管精日為全體國民所不齒, 但是, 法律依然有責任保障他們的人身權利, 而不是默許“以暴制暴”的網路暴力。

法律對公民行為的約束是精准的, 對違反法律的人, 視情節輕重予以合適的制裁。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在英雄烈士保護法中增加規定:“褻瀆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 宣揚、美化侵略戰爭和戰略行為, 尋釁滋事, 擾亂公共秩序,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體現了法律的寬嚴適中, 剛柔相濟。

應當明確的是, 反對精日行為, 並不是阻礙正常的中日友好。 日本軍國主義是人類共同的災難, 不光讓中國承受戰爭創傷, 也嚴重阻礙了日本的現代化進程, 二戰以後, 日本國內的有識之士對軍國主義進行了深刻的反省。 限制精日言行, 本質上是出於對人類文明的保護, 是對全人類共同價值的確認。

精日是一種價值觀的缺失,而價值觀的缺失又源於歷史觀的混亂。法律是捍衛歷史的後盾,是凝聚民族精神與主流價值的鋼筋混凝土。歷史的災難不是巧合,現實中依然有潛伏的風險,唯有以強有力的態度限制精日言行,才能確立一個民族的擔當與風骨。

撰文 / 王鐘的

精日是一種價值觀的缺失,而價值觀的缺失又源於歷史觀的混亂。法律是捍衛歷史的後盾,是凝聚民族精神與主流價值的鋼筋混凝土。歷史的災難不是巧合,現實中依然有潛伏的風險,唯有以強有力的態度限制精日言行,才能確立一個民族的擔當與風骨。

撰文 / 王鐘的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