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草案)》提交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 草案提出, 增加相應條款, 限制“精日”言行。
在精神上把自己視為日本人的現象, 簡稱精日。 前些日子, 有年輕人身穿二戰日本軍服, 手執軍刀, 在南京紫金山抗戰遺址以各種姿勢擺拍, 在輿論場引發了對精日現象的大討論。 一些價值觀混亂的年輕人視精日思想為時髦, 以精日言行來標榜自己的“與眾不同”, 對於這種情況, 不僅要在思想上以善意的引導, 更要通過法律手段強力制約。
精日傷害人民的民族情感, 損害國家形象, 精日分子有辱其作為中國人的身份, 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明確大是大非, 遏制精日言行, 在主流價值觀體系中早已成為共識。
問題在於, 如何才能合理、有效、精准地限制精日。 過去, 針對精日言行, 主流社會更多地在輿論層面予以回應,
用法律限制有辱民族情感的思想, 在世界上已有充分的法治實踐。 二戰以後, 針對美化納粹、淡化法西斯罪行的現象, 德國制定了法律限制納粹思想傳播。 1979年, 西德聯邦法院的一項判決首次嚴格界定“言論自由”原則, 其中宣傳納粹思想被視為“言論自由”的例外事項。 奧地利、法國等歐洲國家, 都有出臺法律限制納粹思想。
愛國主義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 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組成部分。 對於違背公序良俗的精日言行, 法律不能置之不理。 精日言行讓日本侵略戰爭的受害者, 讓為抗日戰爭付出鮮血和汗水的英雄, 以及他們的後代, 受到了直接的精神創傷。 因為這種傷害是普遍而巨大的, 已經超越了普通民事關係的範疇, 所以才有必要以更有懲戒力的法律制裁精日分子。
用法律限制精日言行, 還體現了法治的有限度原則。 可以看到,
法律對公民行為的約束是精准的, 對違反法律的人, 視情節輕重予以合適的制裁。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在英雄烈士保護法中增加規定:“褻瀆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 宣揚、美化侵略戰爭和戰略行為, 尋釁滋事, 擾亂公共秩序,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體現了法律的寬嚴適中, 剛柔相濟。
應當明確的是, 反對精日行為, 並不是阻礙正常的中日友好。 日本軍國主義是人類共同的災難, 不光讓中國承受戰爭創傷, 也嚴重阻礙了日本的現代化進程, 二戰以後, 日本國內的有識之士對軍國主義進行了深刻的反省。 限制精日言行, 本質上是出於對人類文明的保護, 是對全人類共同價值的確認。
精日是一種價值觀的缺失,而價值觀的缺失又源於歷史觀的混亂。法律是捍衛歷史的後盾,是凝聚民族精神與主流價值的鋼筋混凝土。歷史的災難不是巧合,現實中依然有潛伏的風險,唯有以強有力的態度限制精日言行,才能確立一個民族的擔當與風骨。
撰文 / 王鐘的
精日是一種價值觀的缺失,而價值觀的缺失又源於歷史觀的混亂。法律是捍衛歷史的後盾,是凝聚民族精神與主流價值的鋼筋混凝土。歷史的災難不是巧合,現實中依然有潛伏的風險,唯有以強有力的態度限制精日言行,才能確立一個民族的擔當與風骨。
撰文 / 王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