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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件損壞卻沒有保價,只有自認倒楣嗎?新法規這樣說

快遞物品途中損壞,責任怎麼算?

近日,消費者小劉向億歐介紹,

他前不久托家人從湖北老家郵寄了一台電腦主機殼到深圳,由於並不是第一次郵寄這樣的易損物品,所以沒有進行保價,但是收到快件後,發現主機殼在運輸過程中遭到嚴重損毀,主機殼內的硬碟、電源、光碟機等元件完全報廢,最後花費了近700元才修理妥當。因為沒有保價加上工作繁忙,小劉直接放棄了賠償。

在實際生活中,這樣的例子並不少見。據報導,江蘇的李先生給甘肅的親戚郵寄價值1400遠的鮮活螃蟹,

因為在運送環節中延誤了48小時,導致對方收貨時螃蟹全部死掉。由於李先生沒有進行保價,快遞公司只願意賠償運費的5倍,即600元。

這個邏輯看似無誤,實際上混淆了保險的責任主體。快件在運輸過程中因為拋扔、碰撞等原因(無論是人為還是意外),都是屬於快遞公司的責任範圍,責任的關聯性存在於快遞公司與保險公司之間,

而不存在於快遞公司與消費者之間,消費者沒有義務承擔運輸途中物品損壞的責任。

“保價就全額賠,不保價只賠5倍運費”的做法,相當於把保險費用轉嫁到用戶身上;但另一方面,對於單個用於來說,保價費用一般處於容易接受的合理範圍,保價的用戶也能夠享受到滿意的賠償。

快遞專家趙小敏也曾指出,“大部分快遞丟失或者破損的情況,按照《合同法》、《郵政法》都沒有問題,

消費者和商家都希望盡可能多地保證自己的利益,因此在理賠當中會產生分歧。這個問題最終的解決方式是在業內建設一個明確的標準,期望快遞條例儘快出臺,在條例當中將這部分內容盡可能明確細化。”

新法規出臺,進一步明確責任歸屬

今日(201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快遞暫行條例》,對快遞公司而言,不少權益得到了保障,但責任和義務的話費也更加明確。

據瞭解,對於保價、損壞賠償的問題,《快遞暫行條例》做出了如下規定:

第二十一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寄件人填寫快遞運單前,應當提醒其閱讀快遞服務合同條款、遵守禁止寄遞和限制寄遞物品的有關規定,告知相關保價規則和保險服務專案。寄件人交寄貴重物品的,應當事先聲明;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要求寄件人對貴重物品予以保價。

第二十四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規範操作,

防止造成快件損毀。

第二十七條: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對未保價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此外條例還提到,從總體上看,與快遞相關聯的保險責任劃分還比較模糊,《快遞暫行條例》的施行,進一步明確了未保價情況下的責任歸屬;對於條例中提到的“國家鼓勵保險公司開發快件損失賠償責任險種,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投保”的規定,我們也可以看出,涉及複雜主體的物流保險,還有待在快遞領域發揮更大的價值。

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投保”的規定,我們也可以看出,涉及複雜主體的物流保險,還有待在快遞領域發揮更大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