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為生兒子送代孕女1100萬元 妻子起訴全額索回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的共同享有所有權,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
彭世民(男,化名)與陳小珍(女,化名)於八十年代年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女,感情和睦。
彭世民家大業大,因受傳統風俗的影響,一直想生個兒子。
2012年,彭世民經人介紹認識了年輕女性曾美麗(化名)。經過交談得知,彭世民有生子之想,而曾美麗也有配合之願。
後經協商,彭、曾兩人就代孕生子一事達成了口頭協定。
過後不久,兩人共同在國外準備做試管嬰兒手術,由彭世民提供精子,
從雙方達成代孕協定起,彭世民瞞著合法妻子陳小珍通過銀行轉帳,多次向曾美麗匯款合計1100萬元。
2016年,彭世民還向曾美麗出具《條據》載明:我願意將以前所給予或借支給曾美麗的1000萬元,作為我兒子的撫養費、教育費(0-18周歲),兒子由曾美麗撫養,
2016年,陳小珍向法院起訴並請求:確認被告彭世民支付給曾美麗1100萬元的處分行為無效;判令被告曾美麗返還財產1100萬元。
經審理,法院認為:
1.我國《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明確禁止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被告彭世民與原告陳小珍已育有婚生女,僅因想生育兒子,
2.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有財產應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和平等的處理權。被告彭世民在未與原告陳小珍協商、取得一致意見的情況下,擅自向被告曾美麗轉帳,
3.被告曾美麗辯稱涉案款項用於購買的不動產系替兩個小孩保管,但因相關財產並未登記在小孩名下而是登記在其自己名下,其辯稱理由不成立。被告曾美麗辯稱部分涉案款項系被告彭世民支付的小孩撫養費、教育費,
法院一審判決:確認被告彭世民支付給被告曾美麗1100萬元的處分行為無效; 限被告曾美麗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10日內返還原告陳小珍1100萬元。此案現尚在二審訴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