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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夥婚宴上喝酒醉死,同桌喝飲料被判免責

今年4月的一天,22歲的小夥張明參加朋友王成的婚宴,因喝酒太多,最終不幸離開人世。事發後,張明的家人認為眾人要對此事負責,遂將新郎新娘、同桌吃飯的人以及婚宴舉辦的酒店起訴至法院。

近日,合肥市瑤海區法院對此作出一審判決。

張明家人訴稱,婚宴期間,張明與同桌人相互敬酒導致他喝醉酒,飯後,他發生嘔吐,嘔吐後張明被兩個朋友及酒店工作人員抬至酒店一樓,醫護人員到達後將張明送至醫院,搶救無效身亡。

 

張明家人稱,同桌人以及張明的朋友沒能對張明的大量飲酒行為進行有效制止,當張明醉酒發生嘔吐後,大家又沒能盡到必要的安全保障,

導致張明因嘔吐物回流窒息而死;新郎新娘作為婚宴的主辦方及邀請方,應盡到最大的安全保障及注意;張明的兩名發小李軍、杜勇,是同桌中僅與張明相識的兩人,未進行有效制止和安全護送義務;酒店作為本次婚禮的承辦方,在賓客醉酒並在店內發生嘔吐的情況下,沒能及時指派具備專業知識的工作人員進行正確、及時救助。

張明家人將新郎新娘、張明朋友、同桌吃飯人以及酒店起訴至法院,

要求9名被告承擔60%責任。

瑤海區法院查明,當天張明和其朋友李軍、杜勇與新郎的多名同事坐在一起。新郎王成安排的人在每桌上擺放白酒2瓶、紅酒1瓶、雪碧1瓶。一名同桌吃飯人表示,他們與張明不認識,“他第一次喝一杯白酒,同桌一起的人勸阻不要喝了。因工作原因,我們同事喝的都是飲料,更加不會勸酒。我們是在新郎、新娘敬酒後就離開的,

離開的時候張明還是正常的。”

法院認為,根據當事人在警方詢問中的陳述,在宴席中,同桌中只有張明一人喝白酒,喝一斤多。因此,張明本人應當承擔主要的責任。

當張明處於醉酒昏迷狀態時,王成、李軍、杜勇作為他的朋友,未及時採取積極搶救的救助行為,因而,3人應當承擔不作為的責任,承擔10%的責任較為合適,新娘以及新郎的同事們未參與喝酒,且他們與張明互不相識,

常理應無在酒桌勸他人喝酒的行為,因此,他們不應該擔責。要求酒店承擔責任也缺乏依據。

近日,瑤海區法院一審判決,王成賠償3.7萬餘元;李軍和杜勇各賠償1.8萬餘元。

曾經有人製作了“喝酒承諾書”,參與飯局的每個人,都在這份承諾書上簽字並摁指印。

那麼,有了這份承諾書,就真的可以開懷暢飲了嗎?酒後出事,同桌就不擔責了嗎?家屬就不能追究嗎?

根據《合同法》第七條規定,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根據以上幾條法律法規可以明確得出結論,共同飲酒人簽訂的這些“免責條款”,由於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是無效的。

所以,就算簽了這些“醉酒免責條款”,如果一起喝酒的人酒後遭受損傷或者死亡的,共同飲酒人存在過錯的,仍然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並不因簽訂條款而免責。

那麼,問題來了,同桌一起喝酒如何避免擔責呢?

大家既然坐到了一起,就應當有互相關照的義務,尤其是在醉酒人不省人事的時候。作為宴請的組織者應當做到善始善終,確保參加宴會的每個人的安全。如果被邀請的客人已經失控或者出現失控的跡象,作為主人應當注意醉酒客人的情況。因為,此時酒宴的召集者因其請客的行為而產生了附隨義務……也就是對醉酒者的照顧義務。如果醉酒者出現意外情況,請客者會因為沒有盡到這種照顧義務而承擔相應責任。

在喝酒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同桌一起喝酒者會承擔適當責任。但做到以下4點,則酒友不承擔責任:

1、不強迫性勸酒,無論什麼場合,什麼情況,對方什麼身體狀況,均是不勸酒,隨意最好;

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在明知對方身體有疾病或者對方已經明確表示身體不適的情況下,勸對方不飲酒或者如對方自願要喝,要做到勸阻少飲,盡到提醒和照顧義務;

3、將醉酒者安全送達。對於酒友醉酒的,清醒酒友應當預見到醉酒者已經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在無人照顧的情況下存在危險的發生,因此,清醒酒友應當將醉酒者安全送達,避免擔責;

4、酒後駕車及時勸阻。對於醉酒的酒友要駕車駛離,其他人應當勸阻其不得駕車,如果未加勸阻則有可能承當相應責任,但是如果已盡到勸阻義務,而對方不聽勸阻的情況下,酒友是可以免責的。

從上面的新聞來看,如果不能到以上四點,同飲者就會或多或少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根據以上幾條法律法規可以明確得出結論,共同飲酒人簽訂的這些“免責條款”,由於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是無效的。

所以,就算簽了這些“醉酒免責條款”,如果一起喝酒的人酒後遭受損傷或者死亡的,共同飲酒人存在過錯的,仍然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並不因簽訂條款而免責。

那麼,問題來了,同桌一起喝酒如何避免擔責呢?

大家既然坐到了一起,就應當有互相關照的義務,尤其是在醉酒人不省人事的時候。作為宴請的組織者應當做到善始善終,確保參加宴會的每個人的安全。如果被邀請的客人已經失控或者出現失控的跡象,作為主人應當注意醉酒客人的情況。因為,此時酒宴的召集者因其請客的行為而產生了附隨義務……也就是對醉酒者的照顧義務。如果醉酒者出現意外情況,請客者會因為沒有盡到這種照顧義務而承擔相應責任。

在喝酒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同桌一起喝酒者會承擔適當責任。但做到以下4點,則酒友不承擔責任:

1、不強迫性勸酒,無論什麼場合,什麼情況,對方什麼身體狀況,均是不勸酒,隨意最好;

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在明知對方身體有疾病或者對方已經明確表示身體不適的情況下,勸對方不飲酒或者如對方自願要喝,要做到勸阻少飲,盡到提醒和照顧義務;

3、將醉酒者安全送達。對於酒友醉酒的,清醒酒友應當預見到醉酒者已經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在無人照顧的情況下存在危險的發生,因此,清醒酒友應當將醉酒者安全送達,避免擔責;

4、酒後駕車及時勸阻。對於醉酒的酒友要駕車駛離,其他人應當勸阻其不得駕車,如果未加勸阻則有可能承當相應責任,但是如果已盡到勸阻義務,而對方不聽勸阻的情況下,酒友是可以免責的。

從上面的新聞來看,如果不能到以上四點,同飲者就會或多或少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