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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造出“茅臺”、“五糧液” 涉案金額超百萬

低檔白酒冒充高檔酒,制假售假的“小作坊”也能幹出“大買賣”,然而天網恢恢疏而不漏,觸犯了法律終將受到法律的制裁。日前,哈爾濱市破獲一起生產銷售假冒高檔白酒案,涉案金額超百萬元,

最終,制售假酒的兩名被告人,均被法院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決獲刑。

2015年12月

于某與孫某經預謀,想通過制售假冒名酒獲利,於某負責收購茅臺、五糧液等名優高檔白酒的酒瓶,並購買低檔白酒作為原料,孫某負責學習制作假酒技術,

並購買瓶蓋、商標等成套假冒包裝材料。

2016年1月至4月期間

于某、孫某在哈爾濱市香坊區某平房內,製作名品高檔白酒,並將部分白酒成品存放於哈爾濱市香坊區某社區車庫內,於某將製作的白酒成品銷售給唐某216瓶,銷售給綽號“老叔”的人777箱。

2016年4月

于某、孫某二人被公安機關抓獲。經鑒定,二人銷售假冒名品高檔白酒價值29萬餘元,扣押白酒貨值金額價值94萬餘元。

2016年11月

公訴機關向哈爾濱市香坊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于某、孫某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二被告人均是主犯,請求法院適用《刑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庭審中,被告人于某、孫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供認,當庭表示認罪。

哈爾濱市香坊區法院認為,被告人于某、孫某在生產過程中,以低等級、低檔次白酒冒充高等級、高檔次白酒並予以銷售,其行為均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提出的法律適用意見正確,應予採納。本案是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是主犯,二被告人到案後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對其從輕處罰。

法院認為,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二被告人預謀生產、銷售偽劣產品過程中,由孫某學習灌制白酒技術且與於某共同實施以低等級、低檔次白酒冒充高等級、高檔次白酒的行為,

故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但可認定其屬於作用相對較小的主犯,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

法院依據《刑法》的相關規定判決,被告人于某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被告人孫某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對於在案扣押的假冒白酒及商標、防偽標識、瓶蓋等包裝材料由公安機關予以銷毀。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作者/劉傳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