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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簽勞動合同推前起始期限,將視為放棄兩倍工資

長壽新聞網 記者 張申欣

近日,家住鳳城的陳先生來電諮詢,去年,他應聘到某公司工作,雙方未簽勞動合同。今年初,公司與其補簽合同,將勞動合同起始期限倒簽到自己上班的第一天。

陳先生想知道,他還能否要求該公司支付其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二倍工資差額。

區總工會相關負責人介紹,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倒簽的勞動合同,在無證據表明簽訂時存在欺詐、脅迫及重大誤解,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行性規定的情形下,

是勞資雙方對於建立勞動關係時間的真實意思表示,勞動合同是真實有效的,可視為勞動者對於合同期限的一種認可,等於勞動者放棄了主張二倍工資差額的權利。因此,陳先生不能再申請公司給予其二倍工資差額的賠償。

該負責人提醒:如果碰到類似情況,一定要考慮清楚,是否要倒簽勞動合同,如果不倒簽合同,可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要求用人單位賠償兩倍工資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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