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壽新聞網 記者 張申欣
近日, 家住鳳城的陳先生來電諮詢, 去年, 他應聘到某公司工作, 雙方未簽勞動合同。 今年初, 公司與其補簽合同, 將勞動合同起始期限倒簽到自己上班的第一天。 陳先生想知道, 他還能否要求該公司支付其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二倍工資差額。
區總工會相關負責人介紹,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條規定, 訂立勞動合同, 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倒簽的勞動合同, 在無證據表明簽訂時存在欺詐、脅迫及重大誤解,
該負責人提醒:如果碰到類似情況, 一定要考慮清楚, 是否要倒簽勞動合同, 如果不倒簽合同, 可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要求用人單位賠償兩倍工資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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