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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姑娘為過司法考試 跑鄭州花5000元找“槍手” 雙雙被判刑 “槍手”被終身禁考 A05

庭審現場兩名被告人

14日,曲靖市麒麟區法院對曲靖市首例“替考案”作出一審判決,

雇傭人及替考者(均為女性)雙雙領刑。雇傭人江某構成偽造身份證件罪,替考者劉某構成代替考試罪。

去年7月,曲靖人江某在河南鄭州托請“槍手”劉某(劉某于2015年大學畢業,並以高分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為其代考2016年司法考試並給酬勞5000元。去年9月16日,江某使用本人身份證資訊及劉某的照片,在鄭州火車站找人“合成”假身份證一張。同月25日,“槍手”劉某在曲靖市麒麟區第一中學代替江某進行國家司法考試卷四考試,

被巡考老師發現。

公訴人提出,江某的行為構成偽造身份證件罪,劉某的行為構成代替考試罪,不過兩人均能夠如實供述,江某還具有自首情節。

江某、 劉某對檢方指控的事實沒有提出異議,表示認罪、悔罪。

法院當庭宣判:判處江某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4000元;判處劉某拘役4個月,緩刑6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沒收違法所得。

據悉,由於劉某犯代替考試罪,將被終身禁考。

【以案釋法】

找人替考及替考者都擔刑責

2015年11月起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規定,替考等嚴重作弊行為將追究刑責,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

刑(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此外,對提供作弊器材、出售或提供試題答案等犯罪行為的處罰,

也作了詳細規定。

替考入刑對個人有何影響

●教育部頒佈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規定,學生刑事犯罪,學校可開除學籍。

●公務員法規定,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法官法、檢察官法規定,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不得擔任法官或者檢察官。

●教師法規定,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

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 此外,一些職業資格考試也通過直接或間接方式,比如政審、思想品德考核等,限制受刑事處罰人員的准入資格。

哪些考試適用替考罪

我國目前有200多項國家考試,但不是所有的國家考試都適用替考罪。刑(九)明確規定,只有“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替考,才會被追究刑責。

●適用替考罪的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高等教育入學考試、司法考試、執業醫師資格考試、會計師資格考試、駕駛證考試等。

●不適用替考罪的考試:英語四六級考試、一些國家部委規定的資格認證考試等。

雲報全媒體記者 苟琬珺 攝影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