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文網

人民日報刊文:司法機關向“假官司”亮劍

什麼是虛假訴訟?通俗地說就是打“假官司”,當事人採取虛假的訴訟主體、事實及證據提起民事訴訟,使法院作出錯誤的判決、裁定、調解,以牟取不正當利益。

近年來,隨著司法權威的逐步確立,

尤其是立案登記制改革以來,虛假訴訟發案率一直居高不下,這不僅損害了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嚴重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破壞了正常司法秩序。為進一步防範和打擊虛假訴訟,司法機關也在著力建規立制、相互配合,依法合力查處虛假訴訟,共同維護司法權威和司法公正。

民間借貸糾紛成為虛假訴訟的“重災區”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迴法庭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借款糾紛上訴案。

上海歐寶公司訴稱,2007年起陸續借款給遼寧特萊維公司共計8650萬元人民幣,遼寧特萊維公司以商品房滯銷為由拒不償還,上海歐寶公司請求法院判令遼寧特萊維公司返還借款本金8650萬元及利息。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

上海歐寶公司要求償還欠款的請求有理,應當得到支持,遂作出判決。但遼寧特萊維公司的另案債權人謝某提出申訴。遼寧高院在再審過程中,查明了大量複雜的事實,最終認為不足以認定雙方之間存在真實的借款法律關係,判決撤銷原一審判決,駁回上海歐寶公司的訴訟請求。

上海歐寶公司不服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圍繞兩家公司是否存在關聯關係、是否存在真實的借款關係兩大疑點,

巡迴法庭結合雙方提供證據和依職權調查獲得的相關事實,進行了深入的分析,確認兩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是夫妻關係,兩人出於達到轉移款項、躲避債權人追債等目的,虛構了這筆債權。最終,法庭當庭判決駁回上海歐寶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這是最高人民法院認定的第一起虛假民事訴訟案,實際上,類似這樣的虛假訴訟在各級法院都廣泛存在。

隨著民間借貸等民事經濟活動的持續活躍,虛假訴訟呈現多發、高發態勢。來自最高檢的統計資料顯示,從2012年至2014年,全國檢察機關共監督虛假訴訟案件6829件,其中向法院提出抗訴和檢察建議4972件,移送犯罪線索957件。2016年,全國檢察機關又對1000多件虛假訴訟向法院提出抗訴或再審檢察建議。

在被發現的虛假訴訟案件中,有的是為了非法佔有他人財物,

有的是為了減少甚至免除其他債權人的受償數額,有的是為了阻止正在進行的執行程式,涉及的領域主要集中在民間借貸糾紛、房地產權屬糾紛、商標侵權糾紛、勞動報酬糾紛、保險糾紛等。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法律關係相對比較簡單,偽造證據、虛構事實都比較容易,當事人通過串通達到非法目的不易被發現,導致民間借貸糾紛成為虛假訴訟的‘重災區’。”據最高檢民事行政檢察廳副廳長呂洪濤介紹,檢察機關在辦案中也發現,在有些地方出臺房屋、車輛限購政策後,“以房抵債”“以車抵債”類的虛假訴訟呈現集中出現的態勢,“有的仲介機構人員為不符合限購政策或限制買賣過戶的房產交易人‘支招’,編造虛假的債務關係,通過訴訟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或過戶手續。”

發現難、查證難、追責難是打擊虛假訴訟的“三難”問題

虛假訴訟挑戰司法權威、衝擊社會誠信、損害他人利益、擾亂訴訟秩序,危害極大,司法機關也在不斷加強打擊懲治力度,但屢禁不止。背後的原因何在?

最高法曾經在一份關於打擊虛假訴訟的建議及答覆中表示,民事活動所遵循的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以及民事審判權的被動性特徵,客觀上決定了識別杜絕虛假訴訟,尤其是事前事中識別杜絕虛假訴訟相對困難。法院在訴訟中要充分尊重當事人對訴訟標的的處分權,只對當事人請求的事項和在請求的範圍內進行審判。法院作出判決,只根據當事人提出的事實和證據,當事人自認的一般可以認定為事實,這就為旨在進行訴訟欺詐的人留下了缺口。

實際上,在很多虛假訴訟中,都是通過調解結案。當事雙方均表達願意調解,有的甚至準備了現成的調解方案,要求法官按照既定方案出具調解書即可。在庭審中,雙方更像是合作關係,根本不存在對抗情緒。像上文中所述的最高法審理的虛假訴訟案件,經歷了一審、再審、終審完整訴訟環節的,少之又少。

“發現難、查證難、追責難”,這是打擊虛假訴訟過程中存在的“三難”問題。由於虛假訴訟一般發生在關聯公司、親友之間,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司法人員很難在短時間內察覺。江蘇省宜興市檢察院就曾經對一起虛假訴訟案件提起抗訴。當事人孫某的朋友華某向陳某借款300萬元,約定由孫某提供擔保。不久,華某資金鏈斷裂,欠款未能歸還。陳某隨後提起訴訟,法院也要求孫某承擔擔保責任。但檢察機關發現,借據中落款日期“6月22日”的兩個“2”筆意並不連貫,很有可能是有人偽造了時間,以確保起訴時仍在擔保期限內。最終,司法鑒定的結果支持了檢察官的看法,借據的真實時間實為“6月2日”,是華某和陳某為使孫某承擔擔保責任而偽造了借款日期。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法律沒有明確認定虛假訴訟的標準,因此導致虛假訴訟者所能獲得的非法利益,遠超過法律風險與可能付出的代價,不少法律專業人士主動參與到造假等虛假訴訟中。“由於民事虛假訴訟案件往往需要具備一定的法律專業知識和訴訟經驗才能完成,有的訴訟代理人為了虛假訴訟就變成了虛假訴訟的‘智囊’,為虛假訴訟的順利進行出謀劃策,積極運作。還有極個別的司法人員收受當事人賄賂,充當虛假訴訟的‘保護傘’,甚至直接牽頭製造虛假訴訟案件。”呂洪濤表示。

“配合協作”是司法機關打擊虛假訴訟的主要著力點

虛假訴訟是司法訴訟中的一顆毒瘤,法院、檢察院等司法機關採取了多種措施加大了防範和打擊力度,在立案審查、加強對案外人的權益保護、加大刑事打擊力度等方面都作出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和嘗試。

今年3月,浙江省檢察院聯合浙江省高級法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等出臺檔,要求公檢法司分工負責、各司其職、互相配合協作,合力查處虛假訴訟。在這份名為《關於防範和打擊虛假訴訟的若干意見》的檔中,不僅明確要求司法機關在履行職責中應予特別關注的案件類型,包括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以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為被告的財產糾紛案件,以已經資不抵債或者已經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為被告的財產糾紛案件等,還明確要求法院探索建立虛假訴訟失信人名單制度,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要建立健全虛假訴訟防範工作機制,不斷增強虛假訴訟防範意識,提高虛假訴訟甄別能力。

“配合協作”也是司法機關打擊和防範虛假訴訟的主要著力點。2016年6月,最高法發佈《關於防範和打擊虛假訴訟的指導意見》,對虛假訴訟的界定、表現特徵、認定虛假訴訟的途徑和方法等問題作出詳細規定,多管齊下嚴厲懲治虛假訴訟。最高檢則在2016年的工作部署中,明確要求各地加大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的打擊懲治力度,結合本地區實際開展區域性專項行動。為形成打擊合力,最高檢對內建立並規範了檢察機關各業務部門之間的線索移送機制,對外推動建立了檢察機關與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機關等單位之間資訊溝通機制,並明確在虛假訴訟案件的發現、移送、查處等環節上的銜接工作等。

此外,最高檢還著手修訂完善《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

檢察機關在辦案中也發現,在有些地方出臺房屋、車輛限購政策後,“以房抵債”“以車抵債”類的虛假訴訟呈現集中出現的態勢,“有的仲介機構人員為不符合限購政策或限制買賣過戶的房產交易人‘支招’,編造虛假的債務關係,通過訴訟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或過戶手續。”

發現難、查證難、追責難是打擊虛假訴訟的“三難”問題

虛假訴訟挑戰司法權威、衝擊社會誠信、損害他人利益、擾亂訴訟秩序,危害極大,司法機關也在不斷加強打擊懲治力度,但屢禁不止。背後的原因何在?

最高法曾經在一份關於打擊虛假訴訟的建議及答覆中表示,民事活動所遵循的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以及民事審判權的被動性特徵,客觀上決定了識別杜絕虛假訴訟,尤其是事前事中識別杜絕虛假訴訟相對困難。法院在訴訟中要充分尊重當事人對訴訟標的的處分權,只對當事人請求的事項和在請求的範圍內進行審判。法院作出判決,只根據當事人提出的事實和證據,當事人自認的一般可以認定為事實,這就為旨在進行訴訟欺詐的人留下了缺口。

實際上,在很多虛假訴訟中,都是通過調解結案。當事雙方均表達願意調解,有的甚至準備了現成的調解方案,要求法官按照既定方案出具調解書即可。在庭審中,雙方更像是合作關係,根本不存在對抗情緒。像上文中所述的最高法審理的虛假訴訟案件,經歷了一審、再審、終審完整訴訟環節的,少之又少。

“發現難、查證難、追責難”,這是打擊虛假訴訟過程中存在的“三難”問題。由於虛假訴訟一般發生在關聯公司、親友之間,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司法人員很難在短時間內察覺。江蘇省宜興市檢察院就曾經對一起虛假訴訟案件提起抗訴。當事人孫某的朋友華某向陳某借款300萬元,約定由孫某提供擔保。不久,華某資金鏈斷裂,欠款未能歸還。陳某隨後提起訴訟,法院也要求孫某承擔擔保責任。但檢察機關發現,借據中落款日期“6月22日”的兩個“2”筆意並不連貫,很有可能是有人偽造了時間,以確保起訴時仍在擔保期限內。最終,司法鑒定的結果支持了檢察官的看法,借據的真實時間實為“6月2日”,是華某和陳某為使孫某承擔擔保責任而偽造了借款日期。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法律沒有明確認定虛假訴訟的標準,因此導致虛假訴訟者所能獲得的非法利益,遠超過法律風險與可能付出的代價,不少法律專業人士主動參與到造假等虛假訴訟中。“由於民事虛假訴訟案件往往需要具備一定的法律專業知識和訴訟經驗才能完成,有的訴訟代理人為了虛假訴訟就變成了虛假訴訟的‘智囊’,為虛假訴訟的順利進行出謀劃策,積極運作。還有極個別的司法人員收受當事人賄賂,充當虛假訴訟的‘保護傘’,甚至直接牽頭製造虛假訴訟案件。”呂洪濤表示。

“配合協作”是司法機關打擊虛假訴訟的主要著力點

虛假訴訟是司法訴訟中的一顆毒瘤,法院、檢察院等司法機關採取了多種措施加大了防範和打擊力度,在立案審查、加強對案外人的權益保護、加大刑事打擊力度等方面都作出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和嘗試。

今年3月,浙江省檢察院聯合浙江省高級法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等出臺檔,要求公檢法司分工負責、各司其職、互相配合協作,合力查處虛假訴訟。在這份名為《關於防範和打擊虛假訴訟的若干意見》的檔中,不僅明確要求司法機關在履行職責中應予特別關注的案件類型,包括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以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為被告的財產糾紛案件,以已經資不抵債或者已經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為被告的財產糾紛案件等,還明確要求法院探索建立虛假訴訟失信人名單制度,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要建立健全虛假訴訟防範工作機制,不斷增強虛假訴訟防範意識,提高虛假訴訟甄別能力。

“配合協作”也是司法機關打擊和防範虛假訴訟的主要著力點。2016年6月,最高法發佈《關於防範和打擊虛假訴訟的指導意見》,對虛假訴訟的界定、表現特徵、認定虛假訴訟的途徑和方法等問題作出詳細規定,多管齊下嚴厲懲治虛假訴訟。最高檢則在2016年的工作部署中,明確要求各地加大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的打擊懲治力度,結合本地區實際開展區域性專項行動。為形成打擊合力,最高檢對內建立並規範了檢察機關各業務部門之間的線索移送機制,對外推動建立了檢察機關與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機關等單位之間資訊溝通機制,並明確在虛假訴訟案件的發現、移送、查處等環節上的銜接工作等。

此外,最高檢還著手修訂完善《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