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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莆sir遭遇“執法證”風波?(內附現場視頻)請看普法


近日,朋友圈流傳著一段視頻,在莆田市荔城區北高鎮,一名違法駕駛人因未系安全帶,被員警依法以“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時,駕駛人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對其開具罰單。但該違法行為人要求現場民警出示執法證,認為民警無執法證便無權執法。

那麼問題來了

執法證是什麼?員警執法需要出示執法證嗎?

什麼是執法證

這是人民警察證

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證使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97號)規定,

人民警察證是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執行職務的憑證和標誌。這就是員警的執法證!

有人說這是所謂的“執法證”↓↓↓

事實是:本證書只限公安機關內部使用,不作為對外執法的身份證件。請注意,它是執法資格等級證書而非執法證。

如果事主所指是所謂的“執法證”而非員警證,民警可明確告知其沒有執法證,只有員警證。公安機關本身就是執法機關,出示員警證,完全可以示明執法主體身份,不存在所謂“執法證”一說。

員警執法需要出示執法證件嗎?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

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誌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

行政處罰法為一般法,人民警察法系特別法,按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法律適用原則,所以應適用人民警察法的規定。

由此可見,已經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誌實際上已經表明員警執法身份,

不用再出示員警證。

員警證本身就是人民警察的執法證。任何遇到員警執法企圖通過街頭鬧事、擴大社會影響來解決問題,無視員警存在的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同時“員警執法優先,公民存疑後置”,這是國際社會公認的準則之一。在現場必須絕對服從員警,任何原因都不能成為對抗員警的藉口。因對抗員警而發生意外,應由對抗員警者承擔責任。當懂得員警現場執法權不可侵犯之時,方能減少彼此的傷害,善用法律首先需要懂得法律!使用法律維權首先得自己敬畏法律!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是否申領地方政府統一制發的<行政執法證>問題的批復》(公複字[1996]12號)明確答覆:公安機關不必申領地方政府制發的《行政執法證》。對員警而言,人民警察證就是執法證。

莆sir結語

一般情況下,員警身著制服、佩帶警銜、警號,並不需要出示證件,只有在便衣情況下執法時才需聲明並出示警官證。

在執法過程中,警服、警銜、警號及人民警察證就是合法的執法憑證,並不需要出示相關執法資格證。公民如果想行使監督權,可以記下民警的警號,撥打110進行身份核對。

Tip: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82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並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其實相似的事件不止發生在莆田:

莆sir奉勸那些躍躍欲試,想嘗嘗和員警要執法證是什麼感覺的人們:

配合執法才是正道!

@莆田警方線上 製作

方能減少彼此的傷害,善用法律首先需要懂得法律!使用法律維權首先得自己敬畏法律!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是否申領地方政府統一制發的<行政執法證>問題的批復》(公複字[1996]12號)明確答覆:公安機關不必申領地方政府制發的《行政執法證》。對員警而言,人民警察證就是執法證。

莆sir結語

一般情況下,員警身著制服、佩帶警銜、警號,並不需要出示證件,只有在便衣情況下執法時才需聲明並出示警官證。

在執法過程中,警服、警銜、警號及人民警察證就是合法的執法憑證,並不需要出示相關執法資格證。公民如果想行使監督權,可以記下民警的警號,撥打110進行身份核對。

Tip: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82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並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其實相似的事件不止發生在莆田:

莆sir奉勸那些躍躍欲試,想嘗嘗和員警要執法證是什麼感覺的人們:

配合執法才是正道!

@莆田警方線上 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