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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如何監管被過度妖魔化的現金貸(附建議)

2015年現金貸火起來以後,迅速有一大批平臺進入這塊業務,這個話題也成為繼校園貸之後又一個比較火的話題,關於現金貸目前並沒有一個統一的定義,大多數人將現金貸業務歸為類似於美國的PayDayLoan業務,

金額比較小,一般貸款額度在3000元以內;期限比較短,一般在1-30天;利率較高,貸款門檻低,沒有擔保也沒有抵押,借款用途主要用於資金周轉。因為這個行業在前期發展比較混亂,存在著暴力催收、高息等現象,導致媒體關於現金貸的報導存在太過負面,甚至有人呼籲取締這個業務。但是筆者認為市場對於這個業務必須要有一個清醒的認識,不能過度妖魔化現金貸,
畢竟現金貸服務于大量的低收入人群,促進著我國普惠金融的發展。

現金貸本質屬於個人信貸業務的一種

個人信貸業務主要指運用從負債業務籌集的資金,將資金的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有償讓渡給個人,並在貸款到期時收回資金本息以取得收益的業務。按照期限劃分個人信貸業務可以分為個人短期信貸、個人中期信貸、個人長期信貸。如果將現金貸概念界定為類似於美國的PayDayLoan業務,

那麼現金貸就屬於個人短期信貸業務,而且還屬於生活類信貸消費業務。國外關於信貸消費業務都有專門的法律規定,主要從三個角度:一是主體標準,消費者限定為個人;二是目的標準,即強調“為個人、家庭目的”;三是數額標準,融資金額不超過一定數額。

除了對信貸消費做出相關法律規定外,各國還對貸款的最高利率做出規定,以壓制PayDayLoan業務過高的貸款的利率,需要說明的是美國已經明確服務費、手續費等中間費用歸為借款利息,而我國目前還沒有明確將現金貸業務中的中間費用歸為借款利息。

現金貸業務被過度妖魔化,缺少的只是監管而已

由於現代社會確實存在大量的個人小額信貸借款需求,而傳統金融機構的信貸業務一般不對個人提供小額貸款業務,即使提供,也需要繁瑣的手續和各種證明擔保,獲得一筆貸款的週期很長,無法滿足個人生活消費資金急需,有需求就會有供給,這項業務始終會有公司開展,

所以對於現金貸業務不能禁止,不能一棒子打死,更多的應該是加強監管,對行業的監管並不等於壓制這個行業的發展。

值得慶倖的是,監管層已經注意到這個問題,已經將“現金貸”納入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並且還專門為此下發了《關於開展“現金貸”業務活動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和《關於開展“現金貸”業務活動清理整頓工作的補充說明》,因此只有對現金貸業務加強監管讓其走上正規的發展道路,真正的服務普惠金融,才更更好的促進該項業務的健康發展。

現金貸業務該如何進行監管

2017年4月10日,銀監會發佈《中國銀監會關於銀行業風險防控工作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要整頓校園網貸和“現金貸”業務活動,嚴厲打擊“首付貸”等行為,這也是監管首次點名清理整頓現金貸業務。北京、上海、深圳等地都陸續開展對現金貸的摸底排查工作,但是關於具體的監管法案還沒有出臺,針對這種現狀,筆者提出以下幾點思路:

(1)界定現金貸定義,實行集中管理

關於現金貸目前還沒有最標準的定義,因此監管層首先要對現金貸的概念進行界定,然後對現金貸平臺實行統一集中管理,規定現金貸平臺必須到各地工商管理局進行登記,確立行業從業者的合法地位,防止將現金貸和高利貸兩個概念相混淆。

(2)明確服務費等中間費用歸為借款利息

現金貸業務之所以被人稱為高利貸就是因為存在隱含的手續費、服務費等費用,這些費用目前法律還沒有明確歸結到貸款利息,可以借鑒美國的法律明確放貸人收取的費用都算利息。此外,在罰息總額上也要進行限定,高利貸之所以恐怖,除了利息高之外,其逾期罰息也比較高,媒體上出現的“借幾千還幾萬”等新聞無一不是因為高額的逾期罰息引起的。

(3)對貸款額度差異化監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保護低於24%的借貸利率,不支持超過36%的借貸利率,但是由於有些現金貸業務的借貸額度比較小,而且借款期限也比較短,以借款100元為例,按照法律規定,一年最高利息只有36元,每天只有0.1元的利息,這樣的利潤肯定無法覆蓋放貸機構的獲客成本、經營成本、風控成本、運營成本等成本。因此,可以對貸款利息進行差異化監管,當借款低於某一額度時,名義借款利息加上服務費,手續費等居間費用不能超過多少;當貸款高於某一額度時,貸款年化利率不能超過36%,這樣既保障了現金貸平臺的盈利,也防止借款人由於貸款資訊不透明而遭騙。

(4)規範催收行業

暴力催收不是現金貸行業的特例,這其實是催收行業不完善的具體表現。銀監會出臺的《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管管理辦法》、《關於進一步規範信用卡業務的通知》、《銀行業金融機構外包風險管理指引》等規範性檔中有關債務催收問題規定規範的是商業銀行催收的外包行為,而非規範催收機構及其催收行為,美國、日本、臺灣等國家或地區都有相應的法律去規範催收,對於出現的暴力催收等行為都有明確的處罰措施,尤其是美國,美國對貸款公司,包括銀行和信貸公司,都有嚴格的管理,不允許債務公司到債務人那裡進行惡意騷擾和直接接觸,連催債的電話方面都有嚴格的限制。因此,國內急需出臺相關催收法案,呼籲綠色催收,文明催收。

(5)加強個人資訊保護

為了獲得流量和客戶,某些平臺正用一些“黑暗法則”野蠻發展,比如向一些資料公司大量的採購使用者資料,進行電話推銷,而且反復清洗過再賣給其他人,一旦逾期,催收人員隨意給用戶親朋好友打電話,將個人重要資訊掛在網上,這些都是侵犯個人資訊行為,在國外都是被明令禁止的,有的國家甚至對其制定了嚴厲的處罰措施。因此,為保護個人資訊,我國必須出臺個人資訊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

肅清污濁方可還行業清譽

現金貸業務讓很多低收入群體借到現金,這本來是件好事,但是林子大了,什麼鳥兒都有,一些不良平臺混入到現金貸行業,打著現金貸旗號,放著高利貸,這種行為嚴重影響了現金貸行業的清譽,監管層對這個行業的監管目的應該是把這些不良平臺驅逐出現金貸市場,讓那些真正有志服務普惠金融的現金貸平臺能夠在一個良好的輿論環境中發展。

真正的服務普惠金融,才更更好的促進該項業務的健康發展。

現金貸業務該如何進行監管

2017年4月10日,銀監會發佈《中國銀監會關於銀行業風險防控工作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要整頓校園網貸和“現金貸”業務活動,嚴厲打擊“首付貸”等行為,這也是監管首次點名清理整頓現金貸業務。北京、上海、深圳等地都陸續開展對現金貸的摸底排查工作,但是關於具體的監管法案還沒有出臺,針對這種現狀,筆者提出以下幾點思路:

(1)界定現金貸定義,實行集中管理

關於現金貸目前還沒有最標準的定義,因此監管層首先要對現金貸的概念進行界定,然後對現金貸平臺實行統一集中管理,規定現金貸平臺必須到各地工商管理局進行登記,確立行業從業者的合法地位,防止將現金貸和高利貸兩個概念相混淆。

(2)明確服務費等中間費用歸為借款利息

現金貸業務之所以被人稱為高利貸就是因為存在隱含的手續費、服務費等費用,這些費用目前法律還沒有明確歸結到貸款利息,可以借鑒美國的法律明確放貸人收取的費用都算利息。此外,在罰息總額上也要進行限定,高利貸之所以恐怖,除了利息高之外,其逾期罰息也比較高,媒體上出現的“借幾千還幾萬”等新聞無一不是因為高額的逾期罰息引起的。

(3)對貸款額度差異化監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保護低於24%的借貸利率,不支持超過36%的借貸利率,但是由於有些現金貸業務的借貸額度比較小,而且借款期限也比較短,以借款100元為例,按照法律規定,一年最高利息只有36元,每天只有0.1元的利息,這樣的利潤肯定無法覆蓋放貸機構的獲客成本、經營成本、風控成本、運營成本等成本。因此,可以對貸款利息進行差異化監管,當借款低於某一額度時,名義借款利息加上服務費,手續費等居間費用不能超過多少;當貸款高於某一額度時,貸款年化利率不能超過36%,這樣既保障了現金貸平臺的盈利,也防止借款人由於貸款資訊不透明而遭騙。

(4)規範催收行業

暴力催收不是現金貸行業的特例,這其實是催收行業不完善的具體表現。銀監會出臺的《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管管理辦法》、《關於進一步規範信用卡業務的通知》、《銀行業金融機構外包風險管理指引》等規範性檔中有關債務催收問題規定規範的是商業銀行催收的外包行為,而非規範催收機構及其催收行為,美國、日本、臺灣等國家或地區都有相應的法律去規範催收,對於出現的暴力催收等行為都有明確的處罰措施,尤其是美國,美國對貸款公司,包括銀行和信貸公司,都有嚴格的管理,不允許債務公司到債務人那裡進行惡意騷擾和直接接觸,連催債的電話方面都有嚴格的限制。因此,國內急需出臺相關催收法案,呼籲綠色催收,文明催收。

(5)加強個人資訊保護

為了獲得流量和客戶,某些平臺正用一些“黑暗法則”野蠻發展,比如向一些資料公司大量的採購使用者資料,進行電話推銷,而且反復清洗過再賣給其他人,一旦逾期,催收人員隨意給用戶親朋好友打電話,將個人重要資訊掛在網上,這些都是侵犯個人資訊行為,在國外都是被明令禁止的,有的國家甚至對其制定了嚴厲的處罰措施。因此,為保護個人資訊,我國必須出臺個人資訊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

肅清污濁方可還行業清譽

現金貸業務讓很多低收入群體借到現金,這本來是件好事,但是林子大了,什麼鳥兒都有,一些不良平臺混入到現金貸行業,打著現金貸旗號,放著高利貸,這種行為嚴重影響了現金貸行業的清譽,監管層對這個行業的監管目的應該是把這些不良平臺驅逐出現金貸市場,讓那些真正有志服務普惠金融的現金貸平臺能夠在一個良好的輿論環境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