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農民田邊采“野草“獲刑三年 原因是?
由(河南省)盧氏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秦某涉嫌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案一審作出判決,盧氏縣人民法院以秦某犯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
秦某發現其農田附近的山坡上長著類似蘭草的“野草”,便在幹完農活回家時順手采了3株,被森林民警查獲。經河南林業司法鑒定中心鑒定,
2016年8月29日,盧氏縣檢察院檢察官在查看兩法銜接資訊平臺上的這一行政處罰資訊時,認為秦某已涉嫌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盧氏縣森林公安局應作為刑事案件立案偵查,遂發出《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盧氏縣森林公安局接到該通知書後,
因為三株草而獲刑三年的新聞一出,自然讓人震驚又疑慮。況且這3株“草”給秦某帶來的可不只是思想震動,而是緩刑3年的懲罰,給周邊群眾和參與討論的眾多網友帶來的也不僅是法治教育,還有對生態保護執法的質疑和擔心自己一不小心就會越過法律紅線的恐慌。
可能不少網友都會覺得這位元農民太“冤”了,執法部門也太過無情。
但是中國由於各式各樣的歷史原因,中國的普法教育仍然落後,不少人意識不到自己日常生活的一個小小舉動就可能觸犯法律。況且這個植物辨別需要的學術專業性太強,
所以民眾的“無知”也揭示了有關部分對保護的植物宣傳不到位的問題,我們更希望是通過溫和方式讓廣大民眾知法、愛法、守法。有關部門應該多多宣傳,
法律解析:
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刑法第344條),是指違反森林法的規定,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行為。
第三百四十四條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及其製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 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的行為“情節嚴重”(1)非法採伐珍貴樹木2株以上或者毀壞珍貴樹木致使珍貴樹木死亡3株以上的;(2)非法採伐珍貴樹木2立方米以上的;(3)為首組織策劃、指揮非法採伐或者毀壞珍貴樹木的;(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及其製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 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的行為“情節嚴重”(1)非法採伐珍貴樹木2株以上或者毀壞珍貴樹木致使珍貴樹木死亡3株以上的;(2)非法採伐珍貴樹木2立方米以上的;(3)為首組織策劃、指揮非法採伐或者毀壞珍貴樹木的;(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