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文網

時隔7年中央再出新規 盯上官員海外存款

領導幹部個人事項報告成為名副其實的反腐利器。

據昨晚(4月19日)的新聞聯播,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中組部負責人在答問中稱:“出臺兩項黨內法規,是總結黨的十八大以來貫徹執行報告制度實踐經驗的制度成果。”

此前,官員個人事項報告注重報卻忽略查,報與不報一個樣,報多報少一個樣,報告制度未能發揮應有的作用。

十八大之後有所改變,從只報不查到又報又查,從部分查核到“凡提必核”,全國因查核發現不如實報告等問題被暫緩任用或者取消提拔重用資格、後備幹部人選資格9100多人,

因不如實報告等問題受到處理的共12.48萬人,讓報告發揮了應有的作用。

據政知局瞭解,這是中央首次出臺個人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意義重大。

權威解讀

先來看看中組部負責人就兩部法規答問中的乾貨。

背景

出臺兩項黨內法規,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指示要求和中央新精神的重要舉措。

習近平總書記對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高度重視,幾次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會議進行專題研究,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在有關會議上發表重要講話。

隨著管黨治黨形勢的發展變化,原來的規定有一些方面已不能很好適應實踐發展的需要,對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需要通過完善制度來解決。

比如,隨著國有企業改革不斷深化、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力度進一步加大,幹部管理監督需要更加科學化、精准化,對報告物件範圍作適當調整勢在必行。

比如,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就業從業形式多樣化,投資管道多元化,從防範利益衝突、促進領導幹部廉潔用權廉潔齊家的角度,亟待對報告的家事、家產有關事項予以進一步明晰和完善。

原則

堅持突出重點,以黨政領導幹部為重點報告對象,

以與領導幹部利益和權力行為緊密關聯的家事、家產為重點報告內容;

堅持問題導向,針對報告和查核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對報告事項的範圍、內容及查核等進行調整和明確;

堅持依規依法,與相關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相銜接;

堅持實事求是,以更加符合實際,更為精准科學。

變化

與2010年印發實施的《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相比,

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報告主體進一步突出了“關鍵少數”。

修訂後的《規定》,對報告對象的範圍作了適當調整,主要是對企事業單位按照分類管理的原則,作了進一步區分。概括起來講,就是“一突出、兩調整”:

“一突出”,就是突出黨政領導幹部這個重點。黨政機關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幹部,都要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的報告物件,範圍同黨政機關一致。

“兩調整”,就是將未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的報告物件範圍調整為領導班子成員及內設管理機構領導人員,將國有企業的報告對象範圍調整為中央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及中層管理人員、省管和市管國有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

二是報告事項內容更加突出與領導幹部權力行為關聯緊密的家事、家產情況。

修訂後的《規定》,總體上還是報告8項家事、6項家產共14項內容,但有的專案作了進一步明晰、補充完善,個別項目作了合併調整。家事包括婚姻、因私出國(境)證件和行為、移居國(境)外、從業、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等情況。家產包括工資收入、勞務所得、房產、持有股票、基金和投資型保險、經商辦企業以及在國(境)外的存款和投資等情況。

三是增加了抽查核實的規定。

這是此次《規定》修訂的一個重點,在《規定》中專列了5條,對開展查核的方式、比例、物件以及查核結果運用等作出規定。對家庭財產來源合法性驗證、查核結果的運用等作了原則性規定。同時,明確了查核聯繫工作機制和抽查核實紀律。

新增加的這些條文,充分吸收了黨的十八大以來開展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工作的實踐成果。特別是此次修訂《規定》時,一併研究制定了《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為今後嚴肅處理不如實報告的行為劃出了底線,亮出了紅線,為更加有效地強化查核結果運用提供了遵循,必將促進報告制度得到更好地貫徹執行。

追責

《規定》對違反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的責任追究作出明確:

一是規定領導幹部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漏報少報、隱瞞不報或者查核發現有其他違規違紀問題的,要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

二是規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把查核結果作為衡量領導幹部是否忠誠老實、清正廉潔的重要參考,充分運用到選拔任用、管理監督等幹部工作中。對未經查核提拔或者進一步使用幹部,或者對查核發現的問題不按照規定處理的,應當追究黨委(黨組)、組織(人事)部門及其有關領導成員的責任。

三是規定組織(人事)部門和查核聯繫工作機制成員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和保密紀律。對違反工作紀律、保密紀律或者在查核工作中敷衍塞責、徇私舞弊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具體內容

政知局從地方網站上找到了兩個法規的全文,重點對比了2017版和2010版的不同。

報告對象

劃重點

重點1:二、三類有所調整,未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的報告物件範圍,調整為領導班子成員及內設管理機構領導人員,將國有企業的報告對象範圍調整為中央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及中層管理人員、省管和市管國有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

重點2:非本規定第二條所列範圍的人員,擬提拔為本規定第二條所列範圍的考察對象,或者擬列入第二條所列範圍的後備幹部人選,在擬提拔、擬列入時,應當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報告內容

重點1: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情況填報範圍調整,雖未移居國(境)外,但連續在國(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況也要填報;

重點2: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填報要求變細,受聘擔任私營企業的高級職務,在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以及在國(境)外的從業情況和職務情況需要填報;

重點3:明確“子女”範圍,非婚生子女也算,新規所稱“子女”,包括領導幹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新規對子女的規定更細。

重點4:明確“移居國(境)外”定義,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都要填。

重點1:境外存款和投資首次填報,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國(境)外的存款和投資情況。

重點2:房產情況範圍細化,包括含有單獨產權證書的車庫、車位、儲藏間等(已登記的房產,面積以不動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為准,未登記的房產,面積以經備案的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為准)。

重點3:細化“股票”、“基金”、“保險”,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等發行、交易或者轉讓的股票。所稱“基金”,是指在我國境內發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所稱“投資型保險”,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資雙重功能的保險產品,包括人身保險投資型保險和財產保險投資型保險。

核查規定

重點1:隨機抽查每年集中開展一次,按照10%的比例進行。

重點2:核查負責單位明確,中共中央組織部和地方黨委組織部牽頭建立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聯繫工作機制,負責組織實施和協調工作。查核聯繫工作機制成員單位包括審判、檢察、外交(外事)、公安、民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人民銀行、稅務、工商、金融監管等單位。

如何處理

重點1:少報房產面積50平方米以上,或者少報告投資金額30萬元以上即認定為漏報情節嚴重,嚴重者或調離崗位。

重點2:查核發現領導幹部的家庭財產明顯超過正常收入的,要求本人在15個工作日內說明來源,必要時組織(人事)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其財產來源的合法性進行驗證。

漏報情形

瞞報情形

影響期

來源| 新華社、懷甯先鋒網

範圍同黨政機關一致。

“兩調整”,就是將未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的報告物件範圍調整為領導班子成員及內設管理機構領導人員,將國有企業的報告對象範圍調整為中央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及中層管理人員、省管和市管國有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

二是報告事項內容更加突出與領導幹部權力行為關聯緊密的家事、家產情況。

修訂後的《規定》,總體上還是報告8項家事、6項家產共14項內容,但有的專案作了進一步明晰、補充完善,個別項目作了合併調整。家事包括婚姻、因私出國(境)證件和行為、移居國(境)外、從業、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等情況。家產包括工資收入、勞務所得、房產、持有股票、基金和投資型保險、經商辦企業以及在國(境)外的存款和投資等情況。

三是增加了抽查核實的規定。

這是此次《規定》修訂的一個重點,在《規定》中專列了5條,對開展查核的方式、比例、物件以及查核結果運用等作出規定。對家庭財產來源合法性驗證、查核結果的運用等作了原則性規定。同時,明確了查核聯繫工作機制和抽查核實紀律。

新增加的這些條文,充分吸收了黨的十八大以來開展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工作的實踐成果。特別是此次修訂《規定》時,一併研究制定了《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為今後嚴肅處理不如實報告的行為劃出了底線,亮出了紅線,為更加有效地強化查核結果運用提供了遵循,必將促進報告制度得到更好地貫徹執行。

追責

《規定》對違反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的責任追究作出明確:

一是規定領導幹部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漏報少報、隱瞞不報或者查核發現有其他違規違紀問題的,要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

二是規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把查核結果作為衡量領導幹部是否忠誠老實、清正廉潔的重要參考,充分運用到選拔任用、管理監督等幹部工作中。對未經查核提拔或者進一步使用幹部,或者對查核發現的問題不按照規定處理的,應當追究黨委(黨組)、組織(人事)部門及其有關領導成員的責任。

三是規定組織(人事)部門和查核聯繫工作機制成員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和保密紀律。對違反工作紀律、保密紀律或者在查核工作中敷衍塞責、徇私舞弊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具體內容

政知局從地方網站上找到了兩個法規的全文,重點對比了2017版和2010版的不同。

報告對象

劃重點

重點1:二、三類有所調整,未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的報告物件範圍,調整為領導班子成員及內設管理機構領導人員,將國有企業的報告對象範圍調整為中央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及中層管理人員、省管和市管國有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

重點2:非本規定第二條所列範圍的人員,擬提拔為本規定第二條所列範圍的考察對象,或者擬列入第二條所列範圍的後備幹部人選,在擬提拔、擬列入時,應當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報告內容

重點1: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情況填報範圍調整,雖未移居國(境)外,但連續在國(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況也要填報;

重點2: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填報要求變細,受聘擔任私營企業的高級職務,在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以及在國(境)外的從業情況和職務情況需要填報;

重點3:明確“子女”範圍,非婚生子女也算,新規所稱“子女”,包括領導幹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新規對子女的規定更細。

重點4:明確“移居國(境)外”定義,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都要填。

重點1:境外存款和投資首次填報,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國(境)外的存款和投資情況。

重點2:房產情況範圍細化,包括含有單獨產權證書的車庫、車位、儲藏間等(已登記的房產,面積以不動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為准,未登記的房產,面積以經備案的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為准)。

重點3:細化“股票”、“基金”、“保險”,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等發行、交易或者轉讓的股票。所稱“基金”,是指在我國境內發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所稱“投資型保險”,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資雙重功能的保險產品,包括人身保險投資型保險和財產保險投資型保險。

核查規定

重點1:隨機抽查每年集中開展一次,按照10%的比例進行。

重點2:核查負責單位明確,中共中央組織部和地方黨委組織部牽頭建立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聯繫工作機制,負責組織實施和協調工作。查核聯繫工作機制成員單位包括審判、檢察、外交(外事)、公安、民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人民銀行、稅務、工商、金融監管等單位。

如何處理

重點1:少報房產面積50平方米以上,或者少報告投資金額30萬元以上即認定為漏報情節嚴重,嚴重者或調離崗位。

重點2:查核發現領導幹部的家庭財產明顯超過正常收入的,要求本人在15個工作日內說明來源,必要時組織(人事)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其財產來源的合法性進行驗證。

漏報情形

瞞報情形

影響期

來源| 新華社、懷甯先鋒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