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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威發佈|2017年,長沙要對民辦教育做這些事 …… ……

今天上午,長沙市教育局召開民辦教育新政宣講暨年度工作部署會。2017年,長沙市民辦教育將做哪些工作?小編帶你到現場瞭解……

總體思路

2017年,全市民辦教育工作的總體思路是:以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新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為重點,

以深化教育綜合改革、辦好人民滿意教育為宗旨,堅持促進與規範結合、激勵與查處並舉,進一步健全機制、優化管理,著力整頓辦學秩序、著力支持優質學校發展,推動長沙民辦教育辦學整體水準躍上新的臺階。

學習宣傳民辦教育法律法規

重點學習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國務院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加強民辦學校党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以及《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和《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認真梳理民辦教育、民辦學校改革發展、尤其是分類管理中的熱點、難點和焦點問題,研究制定《民辦教育促進法》的實施意見和政策措施。

積極支持民辦教育改革發展

以“六個全納入”為抓手,

強化教育行政部門“大教育”意識,加強對民辦學校的管理、指導和服務。指導新建3-5所民辦普通中小學和中等職業學校,著力打造一批優質、特色的民辦學校,進一步豐富教育供給。舉辦首屆民辦學校藝術展演暨第三屆民辦學校優質誠信服務展示活動,全面提升民辦教育的良好的形象。

全面提升民辦教育管理水準

出臺《進一步加強民辦學校党的建設工作的指導意見》,

扎實推進民辦學校党建工作全覆蓋。分類培養和樹立學校精細化管理典型,組織民辦學校現場考察學習,促進民辦學校之間的相互交流。進一步加強民辦學校安全管理,嚴防各種重大安全責任事故。

強力規範民辦學校辦學行為

出臺《關於建立清理整治無證辦學長效機制的意見》的規範性檔,指導和督促區縣(市)開展無證辦學專項治理行動,重點清理整治無證幼稚園和名校周邊的無證培訓機構。

加強民辦學校審批事項管理,暫停審批設立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嚴格按程式和要求辦理民辦學校名稱變更、舉辦者變更、辦學場地變更手續和合作辦學項目備案手續,對未按程式報批或報批未予獲准而擅自變更、擅自合作的“先斬後奏”行為予以嚴肅查處。

開展規範民辦學校招生問題調研,推動解決部分民辦中小學辦“占坑班”問題和民辦中職學校盲目擴招、承包掛靠等問題,

配合出臺相應規範招生工作的政策檔。

建立民辦學校違規失信懲戒機制,全面收集和定期公示涉及民辦學校的市民熱線、市長信箱、電話投訴、執法檢查、市民來訪和媒體曝光等資訊,並將信用記錄結果作為辦學水準評估、專項資金申報的重要依據。

新法亮點

這次法律修改,主要有如下幾個亮點。

進一步加強党的建設

唯一新增條款——第九條:強調民辦學校中的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按照黨章開展黨的活動,發揮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確保民辦學校始終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推進雙向進入、交叉任職”。

“把民辦學校黨組織建設、黨對民辦學校的領導作為民辦學校年度檢查的重要內容”(《若干意見》第3條)

“推動民辦學校把党的建設有關內容納入學校章程”,“推進黨組織班子成員進入學校決策層和管理層”,“健全黨組織參與與監督制度”。(《黨建意見》第五部分)

申請設立民辦學校,應當提交學校黨組織建設資料”。(《分類登記實施細則》第5條)

確立實行分類管理

第19條:民辦學校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設立營利性或者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但是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如何界定非營利性和營利性民辦學校?第19條: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得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餘全部用於辦學;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餘依照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兩者的區別在於,學校存續期間舉辦者能否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終止時能否分配辦學結餘。

“積極引導社會力量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若干意見》第2條)

進一步保障各方權益

舉辦者權益:一是規定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第19條)。二是規定舉辦者依據學校章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參與學校辦學和管理(第20條)。三是確認了舉辦者在學校終止時對學校剩餘財產享有的權益,出資者可以獲得相應的補償或者獎勵(第19條)。但僅指新法公佈前設立的民辦學校,同時強調“依照本法規定進行清償後有剩餘的”(《促進法》附則)。

師生權益:民辦學校應當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權益,並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鼓勵民辦學校按照國家規定為教職工辦理補充養老保險(第31條)。

民辦學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學、就業、社會優待以及參加先進評選等方面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受教育者同等權利(第33條)。

進一步完善扶持政策

明確了非營利性和營利性民辦學校在財政、稅收優惠、土地、收費等方面的差別化扶持政策。

扶植政策(第46條)所有民辦學校: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採取購買服務、助學貸款、獎助學金和出租、轉讓閒置的國有資產、收費等措施予以扶持。非營利性:還可以享受政府補貼、基金獎勵、捐資激勵等扶持措施。

收費政策(第38條)非營利性:收費具體辦法由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營利性:市場調節,學校自主決定。

稅收政策(第47條)非營利性: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優惠;營利性: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

用地政策(第51條)非營利性:按照公益事業用地規定以劃撥方式給予優惠。

進一步健全治理機制

第20條:規定民辦學校應當設立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並建立相應的監督機制。

第21條:民辦學校“董事會(理事會)應當優化人員構成,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黨組織負責人、教職工代表等共同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應當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

民辦學校“監事會中應當有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學校關鍵管理崗位實行親屬回避制度” (《若干意見》第19條)

第41條: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建立民辦學校資訊公示和信用檔案制度。

“建立違規失信懲戒機制,將違規辦學的學校及其舉辦者和負責人納入‘黑名單’”,“對辦學品質不合格的民辦學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辦學資格”(《若干意見》第28條)

第64條:明確違反規定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工商等部門責令停止辦學、退換所收費用,對舉辦者處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返款。

“民辦學校的設立應當參照同級同類學校設置標準,無相應設置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分類登記實施細則》第5條)

“民辦學校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體現學校的辦學層次和類別”。(《分類登記實施細則》第11條)

“審批機關應當堅持高水準、有特色導向批准設立營利性民辦學校”,“營利性民辦學校註冊資本數額要與學校類別、層次、辦學規模相適應” (《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第6、7條)

申請設立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是社會組織的,應提交“決策機構、權力機構同意投資舉辦學校的決定”; 舉辦者是個人的,應提交“有本人簽名的投資舉辦學校的決定” (《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第11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按學期或者按學期收費,收費專案及收費標準應當向社會公示30天后執行” (《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第28條)

編輯丨留沙

唯一新增條款——第九條:強調民辦學校中的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按照黨章開展黨的活動,發揮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確保民辦學校始終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推進雙向進入、交叉任職”。

“把民辦學校黨組織建設、黨對民辦學校的領導作為民辦學校年度檢查的重要內容”(《若干意見》第3條)

“推動民辦學校把党的建設有關內容納入學校章程”,“推進黨組織班子成員進入學校決策層和管理層”,“健全黨組織參與與監督制度”。(《黨建意見》第五部分)

申請設立民辦學校,應當提交學校黨組織建設資料”。(《分類登記實施細則》第5條)

確立實行分類管理

第19條:民辦學校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設立營利性或者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但是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如何界定非營利性和營利性民辦學校?第19條: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得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餘全部用於辦學;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餘依照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兩者的區別在於,學校存續期間舉辦者能否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終止時能否分配辦學結餘。

“積極引導社會力量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若干意見》第2條)

進一步保障各方權益

舉辦者權益:一是規定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第19條)。二是規定舉辦者依據學校章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參與學校辦學和管理(第20條)。三是確認了舉辦者在學校終止時對學校剩餘財產享有的權益,出資者可以獲得相應的補償或者獎勵(第19條)。但僅指新法公佈前設立的民辦學校,同時強調“依照本法規定進行清償後有剩餘的”(《促進法》附則)。

師生權益:民辦學校應當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權益,並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鼓勵民辦學校按照國家規定為教職工辦理補充養老保險(第31條)。

民辦學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學、就業、社會優待以及參加先進評選等方面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受教育者同等權利(第33條)。

進一步完善扶持政策

明確了非營利性和營利性民辦學校在財政、稅收優惠、土地、收費等方面的差別化扶持政策。

扶植政策(第46條)所有民辦學校: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採取購買服務、助學貸款、獎助學金和出租、轉讓閒置的國有資產、收費等措施予以扶持。非營利性:還可以享受政府補貼、基金獎勵、捐資激勵等扶持措施。

收費政策(第38條)非營利性:收費具體辦法由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營利性:市場調節,學校自主決定。

稅收政策(第47條)非營利性: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優惠;營利性: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

用地政策(第51條)非營利性:按照公益事業用地規定以劃撥方式給予優惠。

進一步健全治理機制

第20條:規定民辦學校應當設立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並建立相應的監督機制。

第21條:民辦學校“董事會(理事會)應當優化人員構成,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黨組織負責人、教職工代表等共同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應當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

民辦學校“監事會中應當有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學校關鍵管理崗位實行親屬回避制度” (《若干意見》第19條)

第41條: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建立民辦學校資訊公示和信用檔案制度。

“建立違規失信懲戒機制,將違規辦學的學校及其舉辦者和負責人納入‘黑名單’”,“對辦學品質不合格的民辦學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辦學資格”(《若干意見》第28條)

第64條:明確違反規定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工商等部門責令停止辦學、退換所收費用,對舉辦者處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返款。

“民辦學校的設立應當參照同級同類學校設置標準,無相應設置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分類登記實施細則》第5條)

“民辦學校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體現學校的辦學層次和類別”。(《分類登記實施細則》第11條)

“審批機關應當堅持高水準、有特色導向批准設立營利性民辦學校”,“營利性民辦學校註冊資本數額要與學校類別、層次、辦學規模相適應” (《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第6、7條)

申請設立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是社會組織的,應提交“決策機構、權力機構同意投資舉辦學校的決定”; 舉辦者是個人的,應提交“有本人簽名的投資舉辦學校的決定” (《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第11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按學期或者按學期收費,收費專案及收費標準應當向社會公示30天后執行” (《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第28條)

編輯丨留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