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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法官判的和普通人想的差那麼多?

作者 / 黃琳娜

來源 / 智合法律新媒體

資訊傳播如此發達的今天,

我們能夠瞭解到很多案件的法院裁判結果,而這份結果卻常常被公眾認為不在“情理之中”,且將原因歸為司法腐敗或不接地氣,法律人也會大聲疾呼:“不要讓冰冷的職業理性遮蔽了人性。”那麼,那些裁判結果千夫所指的案件,真的是因為法官都是腐敗又冷漠的黑衣人嗎?

一襲法袍沒有魔法,不會將一個普通人變得鐵石心腸。把複雜現實歸因為簡單粗暴的結論,

或許有助於炮製10萬+,卻無助於解決問題本身。

從彭宇案(2007)、李昌奎案(2011)、藥家鑫案(2011)、東莞理工學院學生猥褻殺人案(2012)……直到於歡案,這個單子還可以列出很多,輿論潮起潮落,改變的是每一輪的議題,不變的是輿論對司法的猛烈抨擊。每一宗個案都帶來關於案情法理的激辯,但或許更需要反思的是深層的共通性,是哪些因素讓法院不受理解,令裁判置身風口浪尖?在改善輿論應對、贏得公眾信任上,

法院怎麼做效果會更好?

跳出個案之外,是因為引發民憤的案件不一定存在司法腐敗或是敷衍塞責的情形,一宗依法處理的案件也完全有可能成為眾矢之的。要避免司法一再捲入輿論漩渦,就需要系統地分析個案案情之外的深層原因。

1法院與公眾面對的是不同版本的故事

訴訟發生時,真相已成過去,需要通過講述和證據來重組。在這個過程中,法官和公眾獲得的是不同的原材料,又採取了不同的加工方式,往往組成了迥然相別的兩個故事版本。

從加工方式來說,法官將“客觀事實”與“法律事實”、“待證主張”與“已證事實”予以嚴格區分,按照證據規則逐一認定證據,將當事人的單方主張提煉為經過證明的“法律事實”從而作出裁判;普通民眾面對蕪雜資訊往往欠缺這種區分意識,

也不瞭解司法實務中事實查明的難度,法院和公眾各自構建起的事實圖景有可能大相徑庭。

10萬+時代,反轉劇層出不窮,熱文當晚就可能被另一波刷屏打臉。我並非主張法官的觀點永遠是對的,而是法官通常比吃瓜群眾瞭解更全面、更確切、更具體的案情。但,發聲是公眾的權利,值得法院思考的,

是如何促成與公眾之間的資訊對稱,避免兩方在兩個版本的故事前自說自話。

2驚世駭俗的謠言比四平八穩的闢謠帖更受關注

枯燥的法律爭議並不容易吸引普通人注意,能夠成為輿論焦點的往往是具備戲劇化衝突、易於引發人們強烈情緒的案件。經過剪裁的事實敘述,未經查證的駭人細節,再加上一個聳動標題,就能屢試不爽地煽動一大群讀者。

有人評價於歡案說,如果法官輕判,會不會出現一波《老賴當眾砍人!致一死三傷竟逍遙法外》的刷屏?當“重磅!”、“震驚!不轉不是中國人”、“幾億人看完沉默了”、“心疼!真相原來是這樣……”的標題橫掃朋友圈時,法院受限於身份,解釋應對的態度語言都需保持嚴肅、克制、準確,只能擺出平板的事實及枯燥的法律,在吸引人點開、轉發上先輸一城。

法院的克制不僅僅表現在具體措辭上。對於沒有終審結果的案件,法院發聲通常很慎重,既不能點評原判結果,也不能許諾未來的處理,以免影響此後的訴訟。加之“判決之外,法官無言”的理念,在民眾普遍抱有立場明確的強烈情緒時,處於風口浪尖的法院卻往往失語,或是層層彙報後,發出一篇簡短的《關於XX一案的說明》。

對尚未終審完結的案件審慎發言是法院應有的操守,法院的官方發聲也理應保持莊重,不能像普通自媒體一樣跳出來嬉笑怒駡。但漩渦中心的法院是否就無計可施呢?與其指望通過宣傳扳回一城,也許更好的做法是公佈一篇有理有據的裁判全文,不同於判後發聲的瞻前顧後,裁判文書裡可以記錄詳盡的案件事實,闡述清晰的判決理據,文書說話,法官無言。

問題是,那份裁判文書能擔此重任嗎?

3加強裁判文書說理,艱難但必要的一步

辨法析理、定分止爭,這本不是宣傳的職責,而是裁判文書的義務。然而,或許只有當過法官,才知道那些寥寥數語的“本院認為”背後,可能是副卷裡長達幾十頁的審理報告,是合議庭、審委會討論時針鋒相對的多種觀點,但這些思考爭論未必化為裁判文書中的說理。你想過的,法官可能都掰開揉碎地思量過了,但裁判文書裡,不寫。

不知有多少中國法官,在剛學著寫判決書時曾聽過老法官類似的教誨:“能少寫就少寫,說多錯多。”在許多事實真相難以查明、法律規定語焉不詳的疑難案件裡,無論怎麼說理,都可能被敗訴方找到上訴、再審時抨擊原判的理由。還有,案件量大,沒時間字斟句酌;合議庭分歧嚴重,說理有難度;法官對案件形成了心證,卻缺乏直接證據的支持……基於種種原因,一個費心推敲的案件,下判時論述推理過程反而可能被一筆帶過。當過法官的人,都會理解此間的無奈。

我無意在這篇文章裡探索裁判文書改革,討論是否應當實行副卷公開、異議意見記入裁判文書等等宏大制度,它們需要更慎重的調研和考量,但是,當一個案件燒成輿論熱點,如果文書草草說理在先,官方應對失語在後,法院就會極為被動。法官在裁判文書中清晰闡釋作出判斷的依據和推理過程,這不僅僅是對當事人、律師和公眾的責任,也是對法官的保護。

當然我們記得,不高明的說理也可能帶來災難性後果,彭宇案便是例證。駕馭庭審與撰寫裁判文書是法官最重要的專業能力,希望司法改革能夠讓法官專注于司法技藝的打磨。在群情洶湧時,一份論述清晰有力的裁判文書,比任何聲明都更能力挽狂瀾。

4公眾對於個案有更激進的心理預期

公眾聚焦於單獨個案本身,面對極端案情,往往對裁判結果的心理預期也較為激進,希望法外開恩或辣手嚴懲;而法院是“長久生意”,案例是對特定行為的法律評價,有可能對之後類似行為形成鼓勵或抑制,出現示範效應。法官的視角更為宏觀,側重理性考量,會考慮在先的同類判例,以達到整體均衡統一,並顧及此類案件以後的處理,避免造成負面影響。這個因素在刑事案件量刑爭議上體現得尤其明顯。

東莞理工學院學生猥褻殺人一案判決被激烈批評,原因之一是法官的輕判,法官判後釋疑談及因自首情節從輕量刑時說:“如果司法機關每每下重手,對願意接受懲罰的人也是個打擊。”自首制度不僅減少刑偵成本,也鼓勵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並坦白,減少其社會危險性,並提高案件成功定罪的可能,但輿論將此解讀為法院過分為被告人考慮,懷疑司法腐敗。

於歡案引發了對於正當防衛的討論,在普通民眾眼裡,基於人倫,反抗、毆打甚至殺傷侮辱母親的人都情有可原;但法官還必須考慮如何厘清正當防衛的界限,如何區分正當防衛與私力復仇。這條界限不僅適用於本案,還要能與之前、之後的案件互洽。

法官出於職業要求,在作出裁判時通常也會有意識地抑制情緒化的傾向,儘量理性思維,法院的決定因此常常顯得較為保守和中庸,與公眾基於極端案情產生的心理預期不相符,法院在應對類似案件時,需要把握這種落差。

5司法是專業的,但不是萬能的

也許與我國法制史上行政與司法不分的歷史傳統有關,普通民眾對司法功能的期待仍然是高大全式的,期許法官像縣太爺般一攬子解決問題。例如侵權案件中,公眾往往認為弱者遭受損失而法院判決賠償金額過低而抱不平,譴責司法不公,但是,部分賠償訴求在訴訟中並不具備相應事實或法律依據;執行案件也是如此,在被告不具備履行能力無法執行到位時,法院常常受到“空判”批評。

司法固然被稱為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卻不可能是正義的唯一防線,法院的功能定位是有限的,也應當是有限的。受害者的損失如經由司法管道無法獲得完全救濟,仍可以由行政救助、社會保障、商業保險、公益支援等等其他社會功能模組給予彌補,而司法不能偏離法律去“鋤強扶弱”。

司法應當保持應有的剛性,當然,這不意味著法院完全不考慮個案特殊情形,界限在於該特殊情形是否屬於法律上的因素。如果是,這就要求法官在個案中體現職業道德與司法智慧,避免機械司法;但如果不是法律因素,一時特例便是對原則的侵蝕,失去剛性的司法反而會為腐敗勾兌大開方便之門。

End結語

回看以上五點便會發現,在一樁樁對於裁判結果存在重大分歧的個案背後,本質的原因是司法系統還未能使公眾充分理解法院、司法、法治的專業性特點。將法律思維滲透到公眾的認知中,司法系統還有漫長的路要走,否則,一旦裁判結果不符心意,公眾便會譴責法官違背了他們認為天經地義的常識。司法對外的宣傳不能一味渲染我們的法官多麼清貧、多麼辛苦,畢竟,裁判的正當性並不建立在這些因素上。

每一樁富有爭議的個案,原本都是法院引導公眾進一步瞭解司法過程與特點的契機,使人們瞭解法律知識,理解法治精神。在這個領域裡,討論方式比討論內容更重要,討論氛圍比討論結果更重要。願每一次全民激辯都能進一步啟蒙公眾,我們該如何討論司法案件。

經過剪裁的事實敘述,未經查證的駭人細節,再加上一個聳動標題,就能屢試不爽地煽動一大群讀者。

有人評價於歡案說,如果法官輕判,會不會出現一波《老賴當眾砍人!致一死三傷竟逍遙法外》的刷屏?當“重磅!”、“震驚!不轉不是中國人”、“幾億人看完沉默了”、“心疼!真相原來是這樣……”的標題橫掃朋友圈時,法院受限於身份,解釋應對的態度語言都需保持嚴肅、克制、準確,只能擺出平板的事實及枯燥的法律,在吸引人點開、轉發上先輸一城。

法院的克制不僅僅表現在具體措辭上。對於沒有終審結果的案件,法院發聲通常很慎重,既不能點評原判結果,也不能許諾未來的處理,以免影響此後的訴訟。加之“判決之外,法官無言”的理念,在民眾普遍抱有立場明確的強烈情緒時,處於風口浪尖的法院卻往往失語,或是層層彙報後,發出一篇簡短的《關於XX一案的說明》。

對尚未終審完結的案件審慎發言是法院應有的操守,法院的官方發聲也理應保持莊重,不能像普通自媒體一樣跳出來嬉笑怒駡。但漩渦中心的法院是否就無計可施呢?與其指望通過宣傳扳回一城,也許更好的做法是公佈一篇有理有據的裁判全文,不同於判後發聲的瞻前顧後,裁判文書裡可以記錄詳盡的案件事實,闡述清晰的判決理據,文書說話,法官無言。

問題是,那份裁判文書能擔此重任嗎?

3加強裁判文書說理,艱難但必要的一步

辨法析理、定分止爭,這本不是宣傳的職責,而是裁判文書的義務。然而,或許只有當過法官,才知道那些寥寥數語的“本院認為”背後,可能是副卷裡長達幾十頁的審理報告,是合議庭、審委會討論時針鋒相對的多種觀點,但這些思考爭論未必化為裁判文書中的說理。你想過的,法官可能都掰開揉碎地思量過了,但裁判文書裡,不寫。

不知有多少中國法官,在剛學著寫判決書時曾聽過老法官類似的教誨:“能少寫就少寫,說多錯多。”在許多事實真相難以查明、法律規定語焉不詳的疑難案件裡,無論怎麼說理,都可能被敗訴方找到上訴、再審時抨擊原判的理由。還有,案件量大,沒時間字斟句酌;合議庭分歧嚴重,說理有難度;法官對案件形成了心證,卻缺乏直接證據的支持……基於種種原因,一個費心推敲的案件,下判時論述推理過程反而可能被一筆帶過。當過法官的人,都會理解此間的無奈。

我無意在這篇文章裡探索裁判文書改革,討論是否應當實行副卷公開、異議意見記入裁判文書等等宏大制度,它們需要更慎重的調研和考量,但是,當一個案件燒成輿論熱點,如果文書草草說理在先,官方應對失語在後,法院就會極為被動。法官在裁判文書中清晰闡釋作出判斷的依據和推理過程,這不僅僅是對當事人、律師和公眾的責任,也是對法官的保護。

當然我們記得,不高明的說理也可能帶來災難性後果,彭宇案便是例證。駕馭庭審與撰寫裁判文書是法官最重要的專業能力,希望司法改革能夠讓法官專注于司法技藝的打磨。在群情洶湧時,一份論述清晰有力的裁判文書,比任何聲明都更能力挽狂瀾。

4公眾對於個案有更激進的心理預期

公眾聚焦於單獨個案本身,面對極端案情,往往對裁判結果的心理預期也較為激進,希望法外開恩或辣手嚴懲;而法院是“長久生意”,案例是對特定行為的法律評價,有可能對之後類似行為形成鼓勵或抑制,出現示範效應。法官的視角更為宏觀,側重理性考量,會考慮在先的同類判例,以達到整體均衡統一,並顧及此類案件以後的處理,避免造成負面影響。這個因素在刑事案件量刑爭議上體現得尤其明顯。

東莞理工學院學生猥褻殺人一案判決被激烈批評,原因之一是法官的輕判,法官判後釋疑談及因自首情節從輕量刑時說:“如果司法機關每每下重手,對願意接受懲罰的人也是個打擊。”自首制度不僅減少刑偵成本,也鼓勵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並坦白,減少其社會危險性,並提高案件成功定罪的可能,但輿論將此解讀為法院過分為被告人考慮,懷疑司法腐敗。

於歡案引發了對於正當防衛的討論,在普通民眾眼裡,基於人倫,反抗、毆打甚至殺傷侮辱母親的人都情有可原;但法官還必須考慮如何厘清正當防衛的界限,如何區分正當防衛與私力復仇。這條界限不僅適用於本案,還要能與之前、之後的案件互洽。

法官出於職業要求,在作出裁判時通常也會有意識地抑制情緒化的傾向,儘量理性思維,法院的決定因此常常顯得較為保守和中庸,與公眾基於極端案情產生的心理預期不相符,法院在應對類似案件時,需要把握這種落差。

5司法是專業的,但不是萬能的

也許與我國法制史上行政與司法不分的歷史傳統有關,普通民眾對司法功能的期待仍然是高大全式的,期許法官像縣太爺般一攬子解決問題。例如侵權案件中,公眾往往認為弱者遭受損失而法院判決賠償金額過低而抱不平,譴責司法不公,但是,部分賠償訴求在訴訟中並不具備相應事實或法律依據;執行案件也是如此,在被告不具備履行能力無法執行到位時,法院常常受到“空判”批評。

司法固然被稱為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卻不可能是正義的唯一防線,法院的功能定位是有限的,也應當是有限的。受害者的損失如經由司法管道無法獲得完全救濟,仍可以由行政救助、社會保障、商業保險、公益支援等等其他社會功能模組給予彌補,而司法不能偏離法律去“鋤強扶弱”。

司法應當保持應有的剛性,當然,這不意味著法院完全不考慮個案特殊情形,界限在於該特殊情形是否屬於法律上的因素。如果是,這就要求法官在個案中體現職業道德與司法智慧,避免機械司法;但如果不是法律因素,一時特例便是對原則的侵蝕,失去剛性的司法反而會為腐敗勾兌大開方便之門。

End結語

回看以上五點便會發現,在一樁樁對於裁判結果存在重大分歧的個案背後,本質的原因是司法系統還未能使公眾充分理解法院、司法、法治的專業性特點。將法律思維滲透到公眾的認知中,司法系統還有漫長的路要走,否則,一旦裁判結果不符心意,公眾便會譴責法官違背了他們認為天經地義的常識。司法對外的宣傳不能一味渲染我們的法官多麼清貧、多麼辛苦,畢竟,裁判的正當性並不建立在這些因素上。

每一樁富有爭議的個案,原本都是法院引導公眾進一步瞭解司法過程與特點的契機,使人們瞭解法律知識,理解法治精神。在這個領域裡,討論方式比討論內容更重要,討論氛圍比討論結果更重要。願每一次全民激辯都能進一步啟蒙公眾,我們該如何討論司法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