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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為“小三”購置的房屋,離婚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李小姐與陳先生于1999年3月登記結婚。2001年陳先生與朋友合辦了一家公司,

而具有財務專長的妻子李小姐就當仁不讓地承擔了公司財務的工作。因工作關係,

陳先生常和生意上的朋友在外娛樂,

一來二去,認識了外地打工的戚小姐。

戚小姐年輕貌美且善解人意,常為陳先生適時地擋酒、端茶倒水。時間一久,

戚小姐便成了陳先生的“紅顏知己”。

後來,隨著生意越做越大,陳先生與妻子的關係越來越不和諧,戚小姐的出現,

更讓陳先生堅定了離婚的想法。

為解決離婚後的住房問題,陳先生決定再買一套房屋。

2006年4月,陳先生與戚小姐來到一家房地產公司,購買了一套總價為165萬元的房屋。

陳先生向自己的公司借款101萬元,其餘64萬元系其用現金支付,戚小姐分文未出。

在簽訂預售合同時,陳先生想離婚之後和戚小姐結婚,為了表達愛意,便在合同的買方一欄中

寫上了戚小姐的名字,並於2008年6月辦妥產權登記。

陳先生以為自己做得天衣無縫,但這一切並沒有瞞過擔任公司財務的李小姐。

她發現公司有一筆錢被匯入了一家房地產公司,就馬上追查了相關情況,

方知丈夫和情人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李小姐對早就搖搖欲墜的婚姻失去了信心,

一怒之下把丈夫和戚小姐共同告上了法庭,

向法院提起了房屋確權訴訟,

要求確認該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戚小姐對房屋不享有任何權益,

同時李小姐還向法院另行提起了離婚之訴。

系爭房屋系李小姐與陳先生的夫妻共同財產。

陳先生利用夫妻共同財產64萬元且向公司借款101萬元用於購房,

從社會常理來看,

其行為非系日常生活需要,而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重大處理,因此其行為不屬於“日常家事代理權”的

範疇,當屬無效。對於戚小姐來講,無論其是否知道陳先生有家室,在其未進行出資的情況下,

無償接受陳先生的贈與作為產權人,其行為無論從社會一般觀念還是從日常生活經驗法則來講均

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善意第三人”,

因此其所取得的房屋產權不應受法律保護。

法院審理結果

陳先生在購買房屋過程中對戚小姐的財產贈與,來源於李小姐與陳先生的夫妻共同財產,

同時法院還認為,夫妻一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重大處理決定,應徵得另一方的同意,

除非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否則夫妻一方的擅自處分行為應屬無效。

陳先生將部分夫妻共同財產無償贈與戚小姐,既未征得妻子李小姐同意,

又不屬於為家庭共同生活謀取利益,已構成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擅自處分。戚小姐在不出資的情況下,

無償接受贈與,獲得房屋共有人的權利,從社會一般觀念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看,

均不屬於善意第三人,不能享有法律的特別保護。

筆者提醒

隨著人們物質生活水準的提高和各種誘惑因素的日益增多,“婚外情”已不是什麼新聞,

此種社會現象人們已司空見慣。現實中很多夫妻是可以“同苦”但無法“同甘”,一旦事業發達,

則常以“無共同語言”或“無共同價值觀”等等冠冕堂皇之理由要求離婚,其中以男性居多。

同時很多人會提前為離婚做準備,就像本案中的陳先生,因此我們建議一旦發現夫妻

大額財產流向不明,一定要提高警惕,儘快尋找財產去向,以免被在離婚訴訟前,

便轉移財產之人得逞。

更多房產問題

關注:親愛的土木君

除非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否則夫妻一方的擅自處分行為應屬無效。

陳先生將部分夫妻共同財產無償贈與戚小姐,既未征得妻子李小姐同意,

又不屬於為家庭共同生活謀取利益,已構成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擅自處分。戚小姐在不出資的情況下,

無償接受贈與,獲得房屋共有人的權利,從社會一般觀念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看,

均不屬於善意第三人,不能享有法律的特別保護。

筆者提醒

隨著人們物質生活水準的提高和各種誘惑因素的日益增多,“婚外情”已不是什麼新聞,

此種社會現象人們已司空見慣。現實中很多夫妻是可以“同苦”但無法“同甘”,一旦事業發達,

則常以“無共同語言”或“無共同價值觀”等等冠冕堂皇之理由要求離婚,其中以男性居多。

同時很多人會提前為離婚做準備,就像本案中的陳先生,因此我們建議一旦發現夫妻

大額財產流向不明,一定要提高警惕,儘快尋找財產去向,以免被在離婚訴訟前,

便轉移財產之人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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