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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可要是夫妻共同債務……該如何認定?

法院是怎麼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

結婚後,雙方為了生活或多或少會遇到急需用錢的時候,而且每次欠下的債務都不可能通過雙方協商。

債權人也理所當然的認為是以夫妻名義借錢,

最終在追討債務的時候往往會發生糾紛,確定哪些是夫妻共同債務顯得尤為關鍵。

認定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非常重要,因為一旦認定為夫妻債務,往往需要由夫妻雙方承擔。

常見的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這些: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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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一筆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標準在於該筆債務“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如果債務沒有用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就不屬於共同債務,但是需要舉證證明。

通常來說,以下幾種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涉及到舉證的問題,其複雜性由具體的情況而定,對於自己是否應該承擔債務的一方不清楚建議可以找個專業的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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