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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名義》遭盜播:盜版資源鏈不能繼續躲在“避風港”裡

文/徐明軒

電視劇《人民的名義》正在熱播當中,但這部戲的“資源”已經在網上傳得鋪天蓋地了。

而這部戲的盜版傳播主要是通過“資源分享”實施的。

媒體記者“臥底”了這種“資源群”,從“代理”手中購買全集,只需要支付8.8元的“紅包”;而只要向“代理”支付198元的代理費,即可被拉入“代理群”,成為“代理”的下線,上線就能從下線處收提成,儼然就是一個結構嚴密的“傳銷組織”。他們一呼百應,“資源”在極短時間內就能通過雲盤、雲分享傳遍整個網路。

在《人民的名義》被盜版之後,湖南衛視聯合PPTV、金盾影視等表示要嚴厲打擊侵權行為,並且已經報警,但打擊的效果並不明顯,民事索賠更是遙遙無期,為何會這樣?

傳統的視頻網站侵權,責任主體很明確,就是網站本身。但是,這幾年來主流的視頻網站已經正版化。另一方面,在所謂“看片需求”之下,很多基於雲盤分享的盜版影視資源,逐漸成為一條灰色產業鏈,相關法律規制顯得有些滯後。

原來,根據《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資訊網路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網路內容提供者(ICP)與網路服務提供商(ISP)的法律責任是不一樣的:前者作為視頻網站,是要對盜版連結承擔無過錯責任;而後者一般被認為只是提供一個網路存儲空間,“資源”是客戶上傳的,所以僅承擔“通知-刪除”責任,除非觸發“紅旗原則”,

比如,雲盤服務商對熱播影視作品以設置榜單、內容簡介等方式進行推薦。

這樣一來,很多雲盤服務商可能就會揣著明白裝糊塗,濫用“避風港原則”,縱容使用者通過其存儲空間的實施盜版營利行為,樂得從中斬獲流量利益。

傳統上,儲存、分享網路“資源”是個人行為,

在一定程度上界于侵權、“合理使用”的灰色地帶(其實也不是“合理使用”,只是這種輕微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太廣泛,難以執法)。而如今,分享盜版連結已經商業化,演變出嚴密的“傳銷式結構”,其性質已經發生了根本轉變,不再是輕微的侵犯著作權的民事侵權行為,而是涉嫌犯罪——符合刑法所規定的“侵犯著作權罪”的犯罪構成,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音像製品,
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對於這種新型的侵犯著作權犯罪行為,執法機關應及時亮劍。

盜版連結的灰色產業鏈已經形成,他們已經涉嫌犯罪,不能讓他們繼續濫用“避風港原則”,雲盤的網路服務商要及時做出清理、規範,司法機關也應該重拳打擊,這才能以儆效尤。

□徐明軒(法律工作者)

編輯:新吾 校對:陸愛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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