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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臨高房價下的人才流失,城市如何留住人才?看南京人才安居新政

安居才能樂業,無論是城市亟需引進的高層次人才,

還是剛踏入社會的大學生,概莫能外。25日出臺並將於7月1日實施的《南京市人才安居辦法》,把安居人才分為6類,購租補並舉,讓各類人才在南京住有所居,安心創業。

安居人才分為六類,需在南京五年內無房產資訊

辦法明確,人才安居的適用物件應符合以下條件:在《南京市人才安居辦法適用企業範圍》中在崗在職人員。

本市戶籍,且住房未達本辦法確定的安居標準或非本市戶籍、在寧無自有住房,且在本市5年內無住房登記資訊和房屋交易記錄。

南京的人才安居辦法適用的對象涵蓋A、B、C、D、E、F六類人才,既有高層次人才,又有中初級人才:

A類人才是指國際國內頂尖人才,包括諾獎得主、兩院院士、“千人計畫”、“萬人計畫”頂尖人才及團隊等;

B類人才主要以省333工程第一層次培養物件為參照;

C類人才主要以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為參照;

D、E、F類人才分別主要以正高級、高級和中初級專業技術資格為參照,提供了共有產權住房、人才公寓、公共租賃住房和購房補貼、租賃補貼5種安居方式,人才可以根據自身需要和政府提供的功能表,自主選擇實物安置或貨幣補貼。

其中,B、C、D類人才可選擇共有產權、人才公寓和租賃補貼的任何一種,

如申請共有產權住房、人才公寓,標準依次為150、120、90平方米左右;如申請租賃補貼,補貼金額依次為7500、6000和3600元。B、C類人才還可申請購房補貼,補貼金額分別為最高200萬元、170萬元。

共有產權房價格,比同類樓盤略微便宜些

按照南京市人才安居辦法,

房源的籌集管道包括四類:政府投資新建、購買、租賃;江北新區及開發區、其他產業載體等投資新建、購買、租賃;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企事業單位新建、改建。以後部分商品房專案也將配建人才安居房。

共有產權房的價格怎麼確定?南京市房產管理局局長郭宏定表示,其價格主要根據房屋的地理位置,參照周邊同類商品房的價格確定,一般會比周邊同檔次商品房稍微便宜一些,

“比如90—95%的價格”。

人才安居新政將惠及多少在甯和來甯的人才?郭巨集定透露,根據十三五南京市人才工作的發展規劃,他們進行了測算,預計今後四年間將會有16萬人享受這一政策。其中大約6萬人享受實物配置安居,10萬人則享受貨幣補助。具體而言,在6萬人的實物配置安居中,共有產權房不超過40%,預計最多為2.4萬套共有產權房。

郭宏定局長表示,各類人才在寧落戶後購房按照現有政策執行,可以明確的是,住公租房和人才公寓都沒有產權,不會影響其購房的首套資格。

共有產權房5年後可以賣,人才公寓不得擅自轉租

人才安居房如何退出流轉?這一辦法做出了詳細的規定。購買共有產權房自購房發票記載時間滿5年後可上市交易,個人和公有產權人按所持產權份額分配收益。人才在取得共有產權房完全產權份額前,擅自用於出租經營,或者改變房屋用途的,由區(管委會)房產部門或房源管理單位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公有產權人依合同約定予以追責。

人才公寓和公共租賃住房不得擅自用於轉租、轉借。擅自轉租、轉借的,由區(管委會)房產部門或房源管理單位依合同約定收回房屋,並取消其人才安居資格。

如果拿房拿錢的各類人才中途變卦走人,怎麼辦?這一辦法明確,人才在服務期內因企業遷移、工作變動、自身條件等情況發生變化,已不符合條件的,房產部門應終止其繼續享受人才安居政策並按照以下措施處理:

(一)申請共有產權房不滿5年的,由公有產權人實施回購,回購價格以協力廠商機構市場評估價為准,人才所持份額的溢價部分以5年為基數,按照其工作月份折算後歸人才所有,評估價低於原購買價格的,由公有產權人按原價格回購;

(二)申請人才公寓或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區(管委會)房產部門或房源管理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或者租賃合同約定收回承租的人才公寓或公共租賃住房;

(三)申請購房補貼或租賃補貼的,應停止繼續發放,並從不符合安居條件的時間開始計算,退回已領取的補貼。

據悉,這一辦法2017年7月1日起施行,適用範圍為玄武區、秦淮區、建鄴區、鼓樓區、棲霞區和雨花臺區。江北新區和江甯區、浦口區、六合區、溧水區、高淳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轄區人才安居辦法。

可以明確的是,住公租房和人才公寓都沒有產權,不會影響其購房的首套資格。

共有產權房5年後可以賣,人才公寓不得擅自轉租

人才安居房如何退出流轉?這一辦法做出了詳細的規定。購買共有產權房自購房發票記載時間滿5年後可上市交易,個人和公有產權人按所持產權份額分配收益。人才在取得共有產權房完全產權份額前,擅自用於出租經營,或者改變房屋用途的,由區(管委會)房產部門或房源管理單位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公有產權人依合同約定予以追責。

人才公寓和公共租賃住房不得擅自用於轉租、轉借。擅自轉租、轉借的,由區(管委會)房產部門或房源管理單位依合同約定收回房屋,並取消其人才安居資格。

如果拿房拿錢的各類人才中途變卦走人,怎麼辦?這一辦法明確,人才在服務期內因企業遷移、工作變動、自身條件等情況發生變化,已不符合條件的,房產部門應終止其繼續享受人才安居政策並按照以下措施處理:

(一)申請共有產權房不滿5年的,由公有產權人實施回購,回購價格以協力廠商機構市場評估價為准,人才所持份額的溢價部分以5年為基數,按照其工作月份折算後歸人才所有,評估價低於原購買價格的,由公有產權人按原價格回購;

(二)申請人才公寓或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區(管委會)房產部門或房源管理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或者租賃合同約定收回承租的人才公寓或公共租賃住房;

(三)申請購房補貼或租賃補貼的,應停止繼續發放,並從不符合安居條件的時間開始計算,退回已領取的補貼。

據悉,這一辦法2017年7月1日起施行,適用範圍為玄武區、秦淮區、建鄴區、鼓樓區、棲霞區和雨花臺區。江北新區和江甯區、浦口區、六合區、溧水區、高淳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轄區人才安居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