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銀行原董事長姚永平4宗罪 兩任董事長前腐後繼
原標題:內蒙古銀行原董事長姚永平4宗罪 兩任董事長前腐後繼
(姚永平 網路配圖)
近日,內蒙古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內蒙古銀行原董事長姚永平(副廳級)受賄、挪用公款、行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做出一審判決,以被告人姚永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一十萬元。
兩任董事長“前腐後繼”
公開資料顯示,姚永平 1963年7月生,昭烏達盟師範專科學校大專學歷,工商管理碩士學位,經濟師,中共黨員。曾任內蒙古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
此前的2014年10月13日,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姚永平涉嫌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立案偵查;2014年10月28日,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值得一提的是,姚永平2013年起擔任內蒙古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的職務。2014年6月,
內蒙古銀行(原名呼和浩特市商業銀行)成立於1999年11月19日,是由13家城市信用社股東和其他企業法人共同以發起方式組建並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成立的股份制商業銀行。2009年9月8日,經中國銀監會批准,更名為內蒙古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內蒙古銀行”)。
因“四宗罪”獲刑
2016年12月8日,內蒙古銀行原董事長、黨委書記姚永平涉嫌受賄、挪用公款、行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在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據瞭解,赤峰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稱,被告人姚永平在2006—2014年,利用職務便利,接受他人請托,為他人謀取利益,
2010年9月,姚永平與某公司簽訂虛假《商品房買賣合同》,用於某公司向內蒙古銀行申請貸款。
2010年10月,內蒙古銀行為某公司發放3500萬元貸款,由姚永平的前任董事長楊成林使用;2012年10月,某公司將貸款本息還清,為感謝楊成林和湯愛軍(均另案處理)對其的提拔使用,姚永平分數次送給楊成林款物折合人民幣23.7257萬元,送給湯愛軍人民幣1萬元。
扣除被告人姚永平家庭合法性收入、非法所得和受賄所得,家庭財產中有價值人民幣1681.117561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姚永平案庭審歷時兩天,近期迎來宣判,姚永平因“四宗罪”獲刑18年。目前,未見其是否上訴的消息。
送給湯愛軍人民幣1萬元。扣除被告人姚永平家庭合法性收入、非法所得和受賄所得,家庭財產中有價值人民幣1681.117561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姚永平案庭審歷時兩天,近期迎來宣判,姚永平因“四宗罪”獲刑18年。目前,未見其是否上訴的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