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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簡並增值稅稅率出具體政策了,每日稅訊專家點評新政

每日稅訊專家楊中英點評新政要點

自2017年7月1日起,

簡並增值稅稅率結構,取消13%的增值稅稅率。現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農產品(含糧食)、自來水、暖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食用植物油、冷氣、熱水、煤氣、居民用煤炭製品、食用鹽、農機、飼料、農藥、農膜、化肥、沼氣、二甲醚、圖書、報紙、雜誌、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

上述貨物的具體範圍見本通知附件1。

該條明確了適用11%稅率範圍,本條是限制性列舉,共23種貨物,

分為七大類。即“

1、農產品;

2、食用植物油、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製品、圖書、報紙、雜誌、化肥、農藥、農機、農膜13種;

3、飼料

4、音響製品

5、電子出版物

6、二甲醚

7、食鹽

各種貨物注釋應按本檔附件1判斷。

二、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按下列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一)除本條第(二)項規定外,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

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從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取得(開具)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的,以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該款是明確購入農產品進項稅額抵扣幾中情形處理:

1、取得一般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繳款書的,應按專用發票上注明金額進行抵扣;

2、取得由小規模企業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目前這類發票均由稅務局代開),依照本文件規定“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需要注意的是,由於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金額,通常是指不含稅金額。

是否按發票上價稅合計金額計算進項,也值得關注。

(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受託加工17%稅率貨物的農產品維持原扣除力度不變。

該款規定了抵扣農產品適用稅率特殊情形,其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是 2016年5月1日起至今仍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期間。

營改增前,原增值稅徵收範圍為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其表現形式多在工業、商業、工業性加工、修理修配行業,

該款明確對生產銷售產品、工業性加工行業消耗農產品不因簡並稅率而稅負有所增加的特殊規定。

對於購入農產品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受託加工17%稅率貨物,對應耗用農產品依然可按照13%稅率抵扣進項稅額。但存在問題是,如生產紡織品企業,在2017年7月1日後,向一般納稅人購入棉花,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稅率為11%,根據本檔,紡織企業如何操作“維持原扣除力度不變”,有待相關部門進一步明確。而取得小規模增值稅專用發票及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的,因企業自行計算抵扣進項稅額,易操作。

(三)繼續推進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進項稅額已實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行業範圍的通知》(財稅[2013]57號)執行。其中,《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2]38號印發)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的扣除率調整為11%;第(三)項規定的扣除率調整為按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執行。

為解決農產品收購發票偷騙稅案件的發生,2012年,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和稅務總局下發了《關於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明確自2012年7月1日起,將以購進農產品為原料生產銷售液體乳及乳製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統一納入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範圍。為提高政策的實施效果,擴大政策覆蓋面,2013年,又下發了《關於擴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行業範圍的通知》(財稅〔2013〕57號),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結合本地特點選擇部分行業擴大試點範圍,逐步探索和建立更加完善的農產品抵扣機制。

實行上述農產品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後,農產品進項稅額與現行抵扣憑證脫鉤,也就是這些行業,不再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和自行計算進項稅額為抵扣依據,而是按規定如: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直接銷售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當期銷售農產品數量/(1-損耗率)×農產品平均購買單價×13%/(1+13%)

損耗率=損耗數量/購進數量

再如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用於生產經營且不構成貨物實體的(包括包裝物、輔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稅進項稅額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當期耗用農產品數量×農產品平均購買單價×13%/(1+13%)

該款是對上述情形中的稅率進行調整的規定。

(四)納稅人從批發、零售環節購進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蔬菜、部分鮮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發票,不得作為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

實務中,站在銷售農產品角度看,可分為兩大類,一是銷售自產農產品,如農民、公司+農戶、農場、林場、果樹場等,增值稅規定免稅;二是經營銷售農產品單位,如購入農產品再銷售等,其中《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征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75號)對從事農產品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免征增值稅。

該款就是對批發、零售單位銷售蔬菜、部分鮮活肉蛋享受增值稅免稅開具免稅普通發票,取得方不得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明確。

(五)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既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受託加工17%稅率貨物又用於生產銷售其他貨物服務的,應當分別核算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受託加工17%稅率貨物和其他貨物服務的農產品進項稅額。未分別核算的,統一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或以農產品收購發票或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該款是強調除生產銷售或委託受託加工17%稅率以外的其他貨物服務的,需要在會計處理中,對進項稅額分別核算,否則從低抵扣進項稅額。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第(三)項和本通知所稱銷售發票,是指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而開具的普通發票。

該款是對可自行計算進項抵扣發票種類的明確, 開具這類發票物件應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即農業生產者與自產農產品,如林場銷售自育苗木,享受增值稅免稅而開出普通發票,取得方可依據11%或13%的稅率,自行計算進項稅額。

三、本通知附件2所列貨物的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1%。出口貨物適用的出口退稅率,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外貿企業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貨物,購進時已按13%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13%出口退稅率;購進時已按11%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11%出口退稅率。生產企業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貨物,執行13%出口退稅率。出口貨物的時間,按照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執行。

該條款是對所列貨物出口退稅率調整,詳見本通知附件2。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稅率、扣除率、相關貨物具體範圍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征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75號)第三條同時廢止。

該條對執行日期進行明確,並統一此前檔稅率與本檔不一致的處理口徑,同時對財稅[2012]75號檔第三條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所列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扣除的進項稅額的第(三)項所稱的“銷售發票”,是指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農產品依照3%徵收率按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而自行開具或委託稅務機關代開的普通發票。明確廢止。

五、各地要高度重視簡並增值稅稅率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周密安排,明確責任。做好實施前的各項準備以及實施過程中的監測分析、宣傳解釋等工作,確保簡並增值稅稅率平穩、有序推進。遇到問題請及時向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反映。

最新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簡並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自2017年7月1日起,簡並增值稅稅率結構,取消13%的增值稅稅率。現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農產品(含糧食)、自來水、暖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食用植物油、冷氣、熱水、煤氣、居民用煤炭製品、食用鹽、農機、飼料、農藥、農膜、化肥、沼氣、二甲醚、圖書、報紙、雜誌、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

上述貨物的具體範圍見本通知附件1。

二、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按下列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一)除本條第(二)項規定外,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從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取得(開具)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的,以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受託加工17%稅率貨物的農產品維持原扣除力度不變。

(三)繼續推進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進項稅額已實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行業範圍的通知》(財稅〔2013〕57號)執行。其中,《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2〕38號印發)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的扣除率調整為11%;第(三)項規定的扣除率調整為按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執行。

(四)納稅人從批發、零售環節購進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蔬菜、部分鮮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發票,不得作為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

(五)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既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受託加工17%稅率貨物又用於生產銷售其他貨物服務的,應當分別核算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受託加工17%稅率貨物和其他貨物服務的農產品進項稅額。未分別核算的,統一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或以農產品收購發票或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第(三)項和本通知所稱銷售發票,是指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而開具的普通發票。

三、本通知附件2所列貨物的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1%.出口貨物適用的出口退稅率,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外貿企業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貨物,購進時已按13%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13%出口退稅率;購進時已按11%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11%出口退稅率。生產企業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貨物,執行13%出口退稅率。出口貨物的時間,按照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執行。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稅率、扣除率、相關貨物具體範圍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征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75號)第三條同時廢止。

五、各地要高度重視簡並增值稅稅率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周密安排,明確責任。做好實施前的各項準備以及實施過程中的監測分析、宣傳解釋等工作,確保簡並增值稅稅率平穩、有序推進。遇到問題請及時向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反映。

附件:

1.適用11%增值稅稅率貨物範圍注釋

2.出口退稅率調整產品清單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7年4月28日

紡織企業如何操作“維持原扣除力度不變”,有待相關部門進一步明確。而取得小規模增值稅專用發票及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的,因企業自行計算抵扣進項稅額,易操作。

(三)繼續推進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進項稅額已實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行業範圍的通知》(財稅[2013]57號)執行。其中,《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2]38號印發)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的扣除率調整為11%;第(三)項規定的扣除率調整為按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執行。

為解決農產品收購發票偷騙稅案件的發生,2012年,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和稅務總局下發了《關於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明確自2012年7月1日起,將以購進農產品為原料生產銷售液體乳及乳製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統一納入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範圍。為提高政策的實施效果,擴大政策覆蓋面,2013年,又下發了《關於擴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行業範圍的通知》(財稅〔2013〕57號),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結合本地特點選擇部分行業擴大試點範圍,逐步探索和建立更加完善的農產品抵扣機制。

實行上述農產品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後,農產品進項稅額與現行抵扣憑證脫鉤,也就是這些行業,不再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和自行計算進項稅額為抵扣依據,而是按規定如: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直接銷售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當期銷售農產品數量/(1-損耗率)×農產品平均購買單價×13%/(1+13%)

損耗率=損耗數量/購進數量

再如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用於生產經營且不構成貨物實體的(包括包裝物、輔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稅進項稅額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當期耗用農產品數量×農產品平均購買單價×13%/(1+13%)

該款是對上述情形中的稅率進行調整的規定。

(四)納稅人從批發、零售環節購進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蔬菜、部分鮮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發票,不得作為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

實務中,站在銷售農產品角度看,可分為兩大類,一是銷售自產農產品,如農民、公司+農戶、農場、林場、果樹場等,增值稅規定免稅;二是經營銷售農產品單位,如購入農產品再銷售等,其中《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征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75號)對從事農產品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免征增值稅。

該款就是對批發、零售單位銷售蔬菜、部分鮮活肉蛋享受增值稅免稅開具免稅普通發票,取得方不得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明確。

(五)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既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受託加工17%稅率貨物又用於生產銷售其他貨物服務的,應當分別核算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受託加工17%稅率貨物和其他貨物服務的農產品進項稅額。未分別核算的,統一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或以農產品收購發票或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該款是強調除生產銷售或委託受託加工17%稅率以外的其他貨物服務的,需要在會計處理中,對進項稅額分別核算,否則從低抵扣進項稅額。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第(三)項和本通知所稱銷售發票,是指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而開具的普通發票。

該款是對可自行計算進項抵扣發票種類的明確, 開具這類發票物件應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即農業生產者與自產農產品,如林場銷售自育苗木,享受增值稅免稅而開出普通發票,取得方可依據11%或13%的稅率,自行計算進項稅額。

三、本通知附件2所列貨物的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1%。出口貨物適用的出口退稅率,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外貿企業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貨物,購進時已按13%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13%出口退稅率;購進時已按11%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11%出口退稅率。生產企業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貨物,執行13%出口退稅率。出口貨物的時間,按照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執行。

該條款是對所列貨物出口退稅率調整,詳見本通知附件2。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稅率、扣除率、相關貨物具體範圍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征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75號)第三條同時廢止。

該條對執行日期進行明確,並統一此前檔稅率與本檔不一致的處理口徑,同時對財稅[2012]75號檔第三條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所列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扣除的進項稅額的第(三)項所稱的“銷售發票”,是指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農產品依照3%徵收率按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而自行開具或委託稅務機關代開的普通發票。明確廢止。

五、各地要高度重視簡並增值稅稅率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周密安排,明確責任。做好實施前的各項準備以及實施過程中的監測分析、宣傳解釋等工作,確保簡並增值稅稅率平穩、有序推進。遇到問題請及時向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反映。

最新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簡並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自2017年7月1日起,簡並增值稅稅率結構,取消13%的增值稅稅率。現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農產品(含糧食)、自來水、暖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食用植物油、冷氣、熱水、煤氣、居民用煤炭製品、食用鹽、農機、飼料、農藥、農膜、化肥、沼氣、二甲醚、圖書、報紙、雜誌、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

上述貨物的具體範圍見本通知附件1。

二、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按下列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一)除本條第(二)項規定外,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從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取得(開具)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的,以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受託加工17%稅率貨物的農產品維持原扣除力度不變。

(三)繼續推進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進項稅額已實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行業範圍的通知》(財稅〔2013〕57號)執行。其中,《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2〕38號印發)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的扣除率調整為11%;第(三)項規定的扣除率調整為按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執行。

(四)納稅人從批發、零售環節購進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蔬菜、部分鮮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發票,不得作為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

(五)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既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受託加工17%稅率貨物又用於生產銷售其他貨物服務的,應當分別核算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受託加工17%稅率貨物和其他貨物服務的農產品進項稅額。未分別核算的,統一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或以農產品收購發票或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第(三)項和本通知所稱銷售發票,是指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而開具的普通發票。

三、本通知附件2所列貨物的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1%.出口貨物適用的出口退稅率,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外貿企業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貨物,購進時已按13%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13%出口退稅率;購進時已按11%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11%出口退稅率。生產企業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貨物,執行13%出口退稅率。出口貨物的時間,按照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執行。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稅率、扣除率、相關貨物具體範圍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征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75號)第三條同時廢止。

五、各地要高度重視簡並增值稅稅率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周密安排,明確責任。做好實施前的各項準備以及實施過程中的監測分析、宣傳解釋等工作,確保簡並增值稅稅率平穩、有序推進。遇到問題請及時向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反映。

附件:

1.適用11%增值稅稅率貨物範圍注釋

2.出口退稅率調整產品清單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7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