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文網

《原創》每日稅訊專家實例解析總局11號公告中的六個重要問題

“營改增”全面實施後,實踐領域一直存在很多懸而未決的問題。

2017年4月20日,國家稅務總局發佈2017年第11號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對營改增中有爭議的諸多問題做出了詳細規定。現就學習過程中發現的需注意的幾個問題與大家進行探討和交流。

一、銷售自產貨物並提供建築服務的建築企業如何徵收增值稅問題

(一)具體規定: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築、安裝服務,

不屬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檔印發)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築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徵收率。

(二)解析:本條款雖然沒有深入對混合銷售和兼營做界定,但是對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築、安裝服務如何計稅做出了明確規定。將“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築、安裝服務”的行為定性為不屬於36號文第40條的混合銷售行為,

也就是說,需要將銷售和建築安裝服務收入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的稅率和徵收率繳稅按照兼營行為進行稅務處理。在適用過程中需注意以下事項:

1.本條款所指的應稅行為僅指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築、安裝服務的行為。

注意“自產”兩個字。如果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不是自產的,如何進行稅務處理,並未做出明確規定。如果屬於購進上述貨物再銷售並提供建築安裝服務的行為應該不在此範圍之列。

2.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築服務的銷售額。

(1)注意“分別核算”這四個關鍵字。也就是說,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築、安裝服務,只有在分開核算時,

才能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徵收率,否則需要從高適用稅率或者徵收率;

(2)注意 “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築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徵收率”的規定。

一是需要在同一合同中分別注明銷售貨物金額和銷售建築服務金額或者分別簽訂銷售貨物和銷售建築服務兩份合同;在會計核算上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和銷售服務的收入;在稅務處理上,銷售貨物按照17%的稅率計算銷項稅額,

銷售建築服務按照11%的稅率計算銷項稅額。

二是建議建築企業可以與發包方分別簽訂貨物銷售合同和建築服務銷售兩份合同。如果在同一合同中分別注明銷售貨物金額和銷售建築服務金額,建築服務是否能按清包工合同選擇適用簡易計稅還不明確,存在較大風險。如果分開簽兩份合同,建築服務就是一項獨立的業務,按清包工合同選擇適用簡易計稅的爭議較小(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則貨物銷售合同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銷售建築服務既可以按照11%的稅率計算銷項稅額,也可以選擇按照清包工合同適用簡易計稅方式,按3%的增值稅徵收率計征增值稅。

(3)案例:某活動板房生產安裝企業銷售安裝活動板房案例

甲公司是一家生產銷售和安裝活動板房的企業,甲公司當月銷售情況如下:銷售活動板房給乙公司,貨物金額為100萬元,安裝金額為20萬元,以上金額均不含增值稅。當月進項稅額5000元(假設均為銷售貨物的進項稅額)。則不同的合同簽訂方式會出現不同的計稅結果:

①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份銷售安裝活動板房合同,貨物金額為100萬元,安裝服務金額為20萬元。在會計核算上分別核算了銷售貨物和安裝服務收入。如果安裝活動 板房服務不能被認定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則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徵收率:

應繳增值稅=100×17%+20×11%-0.5=17+2.2-0.5=18.7萬元;

②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兩份合同:一份是銷售活動板房合同,金額為100萬元;一份是安裝活動板房合同,金額為20萬元。在會計核算上分別核算了銷售貨物和安裝服務收入。如果安裝服務可以被認定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則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式按3%徵收率計算增值稅:

應繳增值稅=100×17%+20×3%-0.5=17+0.6-0.5=17.1萬元。

二、母公司中標子公司施工和總公司中標分公司施工的稅務處理問題

(一)具體規定:建築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築合同後,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定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協力廠商”)為發包方提供建築服務,並由協力廠商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協力廠商繳納增值稅並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發包方簽訂建築合同的建築企業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築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二)解析:本條款明確了建築行業中存在的總公司中標分公司施工或母公司中標子公司施工的稅務處理問題。在適用過程中需注意以下事項:

1.適用範圍:適用于建築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築合同,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協力廠商”)為發包方提供建築服務,並由協力廠商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情況。

2.適用方式:

(1)總、分公司與發包方或母、子公司(孫公司)與發包方簽訂三方協定。

(2)總公司與分公司或母公司與子公司(孫公司)簽訂授權協定。

(3)三方協定或授權協定需明確以下事項:

一是總公司授權分公司或者母公司授權子公司(孫公司)為發包方提供建築服務。

二是分公司或子公司(孫公司)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

三是分公司或子公司(孫公司)繳納增值稅並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

符合以上條件,則與發包方簽訂建築合同的總公司或母公司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築服務的分公司或子公司(孫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3.案例:某建設集團以集團公司名義中標後,內部授權第六分公司(獨立核算單位)為發包方具體施工,並結算工程款開具發票,則第六分公司不再與建設集團簽訂內部總分包合同,也不再由第六分公司給集團公司開具發票,集團公司再給發包方開具發票,直接改為第六分公司直接給發包方開具發票,集團公司不再繳納增值稅。也就是說發包方合同流是與集團公司簽訂的,但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集團第六分公司的,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三、同一地級行政區域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的建築企業預繳增值稅問題

(一)具體規定: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範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不適用《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印發)。

(二)解析:從2017年5月1日起,在同一地級行政區範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的納稅人,不需要再為外出經營許可證備案和註銷事項往返折騰,也不需要在專案所在地預繳稅款,將可以直接在企業機構所在地完成開票申報。

案例:某建築企業機構所在地為河北省石家莊市新華區,到石家莊市裕華區提供建築服務。2017年5月1日前,需要按照2016年第17號公告的相關規定在裕華區工程所在地的國稅局預繳增值稅稅款。2017年5月1日後,不需要在裕華區工程所在地的國稅局預繳增值稅稅款,直接回新華區企業機構所在地國稅局依法申報繳納增值稅即可。

四、銷售電梯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的一般納稅人如何計稅問題

(一)具體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電梯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其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納稅人對安裝運行後的電梯提供的維護保養服務,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

(二)解析: 本條款規定了一般納稅人銷售電梯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其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並對營改增後爭議焦點的電梯維護保養服務如何繳納增值稅進行了明確。在適用過程中需注意以下事項:

1.電梯銷售企業。由於本條款沒有明確電梯銷售企業安裝服務和銷售電梯是否屬於兼營,也沒有明確銷售電梯同時提供的安裝服務按照建築服務計稅。所以,如果安裝服務放棄選擇簡易計稅方式,那麼安裝服務是按照混合銷售與銷售電梯一併按照17%的稅率徵收增值稅,還是按11%的建築服務稅率交稅存在爭議。

2. 電梯生產製造企業。如果銷售電梯同時提供安裝服務的一般納稅人是電梯生產製造企業,則根據11號公告第一條的規定,其銷售電梯同時提供安裝服務的行為不屬於混合銷售行為,屬於兼營行為,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築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徵收率。其電梯安裝服務不能和銷售電梯一併按照17%的稅率徵收增值稅。可以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即可以選擇11%的稅率計征增值稅),也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征增稅(即可以選擇3%的徵收率計征增值稅)。

3.案例:

案例1:電梯銷售企業銷售並安裝電梯案例

某電梯銷售企業銷售電梯給房地產企業,電梯銷售款100萬元,安裝款20萬元,以上金額均不含增值稅。當月進項稅額2萬元(假設均為銷售貨物的進項稅額)。則可能有以下三種計稅結果:

一是電梯銷售按照銷售17%的稅率計稅,電梯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即按3%的增值稅徵收率計稅,則應繳增值稅=100*17%+20*3%-2=15.6萬元。

二是如果安裝服務放棄適用簡易計稅時不能按建築服務交稅,則電梯銷售和安裝服務按照混合銷售的規定按照主業稅率交稅,即應繳增值稅=(100+20)*17%-2=18.4萬元。

三是如果安裝服務放棄適用簡易計稅時可以按建築服務交稅,則電梯銷售和安裝服務按照各自適用稅率,即應繳增值稅=100*17%+20*11%-2=17.2萬元。

案例2:電梯生產企業銷售並安裝電梯案例

某電梯生產製造企業銷售電梯給房地產企業,電梯銷售款100萬元,安裝款20萬元,以上金額均不含增值稅。兩項業務分別核算。當月進項稅額2萬元(假設均為銷售貨物的進項稅額)。則可以有兩種選擇:

一是電梯生產企業的安裝服務放棄適用簡易計稅方式,則電梯銷售按照17%的稅率計稅,安裝服務按照建築安裝服務11%的稅率計稅,應繳增值稅=100*17%+20*11%-2=17.2萬元。

二是電梯生產企業的安裝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式,則安裝服務可以按甲供材選擇簡易計稅方式,應繳增值稅=100 ×17%+20×3%-2=17+0.6-2=15.6萬元。

五、植物養護服務稅務處理問題

(一)具體規定:納稅人提供植物養護服務,按照“其他生活服務”繳納增值稅。

(二)解析:本條款規定“植物養護服務”按照“其他生活服務”繳納增值稅。明確了“植物養護服務”並非財稅(2016)36號文附件3中免征增值稅的“植物保護” 專案,不適用增值稅免稅的相關規定。在適用過程中需注意以下事項:

1.綠化工程中的植物養護服務。有些企業在進行園林綠化工程中會承諾綠化後成活率,並為此進行植物養護服務,不單獨收費;此類工程中的植物保護服務屬於綠化工程的組成部分,不涉及其他生活服務。

2.綠化工程後的植物養護服務。有些企業在進行園林綠化工程後,可能還會進行後續養護並單獨對養護服務收費,所收取的款項與綠化工程無關。則不再按建築業適用稅率計稅,按照“其他生活服務”繳納增值稅。

3.單獨的植物養護服務。綠化施工單位單獨承接的植物養護業務,按照“其他生活服務”繳納增值稅。

4.案例:

案例1:某園林綠化公司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社區綠化合同,合同注明進行綠化施工服務並保證成活率,共收取工程款10萬元。此筆款項按建築服務11%的稅率計算銷項稅額。

案例2:某園林綠化公司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社區綠化合同和後期社區植物養護服務,合同注明進行綠化施工服務費10萬元,後期社區植物養護服務費2萬元。則綠化施工服務費按建築服務11%的稅率計算銷項稅額,植物養護服務費按其他生活服務6%的稅率計算銷項稅額。

案例3:某園林綠化公司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社區植物養護服務,合同注明社區植物養護服務費2萬元。則植物養護服務費按其他生活服務6%的稅率計算銷項稅額。

六、髮卡機構、清算機構和收單機構提供銀行卡跨機構資金清算服務稅務處理問題

(一)具體規定:

髮卡機構、清算機構和收單機構提供銀行卡跨機構資金清算服務,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髮卡機構以其向收單機構收取的髮卡行服務費為銷售額,並按照此銷售額向清算機構開具增值稅發票。

(二)清算機構以其向髮卡機構、收單機構收取的網路服務費為銷售額,並按照髮卡機構支付的網路服務費向髮卡機構開具增值稅發票,按照收單機構支付的網路服務費向收單機構開具增值稅發票。

清算機構從髮卡機構取得的增值稅發票上記載的髮卡行服務費,一併計入清算機構的銷售額,並由清算機構按照此銷售額向收單機構開具增值稅發票。

(三)收單機構以其向商戶收取的收單服務費為銷售額,並按照此銷售額向商戶開具增值稅發票。

(二)解析:本條款是對金融等相關企業跨行清算中確認收入、開具發票及受票單位的明確。

案例1: 銀行卡資金清算服務

李先生在某商場買了一件10000的商品,刷卡支付。收銀員用A銀行的POS機刷了李先生的卡,打出簽收單,然後拿著簽收單去向A銀行清算。A銀行根據與商場之間的合同付給商場9800(假設服務費為2%)。那麼2%即200元就是A銀行收單服務費的銷售額,A銀行按照此銷售額向商場開具增值稅發票。

案例2: 提供銀行卡跨機構資金清算服務

李先生在某商場買了一件10000的商品,刷卡支付。收銀員用A銀行的POS機刷了李先生的卡,打出簽收單,然後拿著簽收單去向A銀行清算。A銀行收到簽收單以後,根據與商場之間的合同付給商場9800(假設服務費為2%)後,發現李先生刷的不是A銀行的卡而是B銀行的卡,於是A銀行把簽收單發給銀聯去清算,即產生銀行卡跨機構資金清算服務(A銀行為收單機構,B銀行為髮卡機構,銀聯為清算機構)。

(1)收單機構(A銀行)以其向商場收取的收單服務費為銷售額,並按照此銷售額向商場開具增值稅發票。即:A銀行按200元給商場開具增值稅發票。

(2)假定A銀行與B銀行簽訂協定,銀行卡跨機構資金清算服務中,B銀行收取收單服務費的80%作為髮卡行服務費,即A銀行向商場收取200元收單服務費,B銀行向A銀行收取其中的80%即160元作為髮卡行服務費,則B銀行的髮卡服務費銷售額為160元,B銀行向銀聯開具160元的增值稅發票。

(3)假設銀聯對A銀行、B銀行的網路服務費為收單服務費中的5%,即各收A銀行和B銀行10元網路服務費。這時銀聯應開具10元的增值稅發票給B銀行。同時,還應將從B銀行取得的增值稅發票上記載的髮卡行服務費160元加上從A銀行收取的網路服務費10元合計170元開增值稅發票給A銀行。銀聯的銷售額為10+160+10=180元。

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則貨物銷售合同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銷售建築服務既可以按照11%的稅率計算銷項稅額,也可以選擇按照清包工合同適用簡易計稅方式,按3%的增值稅徵收率計征增值稅。

(3)案例:某活動板房生產安裝企業銷售安裝活動板房案例

甲公司是一家生產銷售和安裝活動板房的企業,甲公司當月銷售情況如下:銷售活動板房給乙公司,貨物金額為100萬元,安裝金額為20萬元,以上金額均不含增值稅。當月進項稅額5000元(假設均為銷售貨物的進項稅額)。則不同的合同簽訂方式會出現不同的計稅結果:

①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份銷售安裝活動板房合同,貨物金額為100萬元,安裝服務金額為20萬元。在會計核算上分別核算了銷售貨物和安裝服務收入。如果安裝活動 板房服務不能被認定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則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徵收率:

應繳增值稅=100×17%+20×11%-0.5=17+2.2-0.5=18.7萬元;

②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兩份合同:一份是銷售活動板房合同,金額為100萬元;一份是安裝活動板房合同,金額為20萬元。在會計核算上分別核算了銷售貨物和安裝服務收入。如果安裝服務可以被認定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則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式按3%徵收率計算增值稅:

應繳增值稅=100×17%+20×3%-0.5=17+0.6-0.5=17.1萬元。

二、母公司中標子公司施工和總公司中標分公司施工的稅務處理問題

(一)具體規定:建築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築合同後,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定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協力廠商”)為發包方提供建築服務,並由協力廠商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協力廠商繳納增值稅並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發包方簽訂建築合同的建築企業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築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二)解析:本條款明確了建築行業中存在的總公司中標分公司施工或母公司中標子公司施工的稅務處理問題。在適用過程中需注意以下事項:

1.適用範圍:適用于建築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築合同,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協力廠商”)為發包方提供建築服務,並由協力廠商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情況。

2.適用方式:

(1)總、分公司與發包方或母、子公司(孫公司)與發包方簽訂三方協定。

(2)總公司與分公司或母公司與子公司(孫公司)簽訂授權協定。

(3)三方協定或授權協定需明確以下事項:

一是總公司授權分公司或者母公司授權子公司(孫公司)為發包方提供建築服務。

二是分公司或子公司(孫公司)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

三是分公司或子公司(孫公司)繳納增值稅並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

符合以上條件,則與發包方簽訂建築合同的總公司或母公司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築服務的分公司或子公司(孫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3.案例:某建設集團以集團公司名義中標後,內部授權第六分公司(獨立核算單位)為發包方具體施工,並結算工程款開具發票,則第六分公司不再與建設集團簽訂內部總分包合同,也不再由第六分公司給集團公司開具發票,集團公司再給發包方開具發票,直接改為第六分公司直接給發包方開具發票,集團公司不再繳納增值稅。也就是說發包方合同流是與集團公司簽訂的,但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集團第六分公司的,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三、同一地級行政區域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的建築企業預繳增值稅問題

(一)具體規定: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範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不適用《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印發)。

(二)解析:從2017年5月1日起,在同一地級行政區範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的納稅人,不需要再為外出經營許可證備案和註銷事項往返折騰,也不需要在專案所在地預繳稅款,將可以直接在企業機構所在地完成開票申報。

案例:某建築企業機構所在地為河北省石家莊市新華區,到石家莊市裕華區提供建築服務。2017年5月1日前,需要按照2016年第17號公告的相關規定在裕華區工程所在地的國稅局預繳增值稅稅款。2017年5月1日後,不需要在裕華區工程所在地的國稅局預繳增值稅稅款,直接回新華區企業機構所在地國稅局依法申報繳納增值稅即可。

四、銷售電梯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的一般納稅人如何計稅問題

(一)具體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電梯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其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納稅人對安裝運行後的電梯提供的維護保養服務,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

(二)解析: 本條款規定了一般納稅人銷售電梯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其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並對營改增後爭議焦點的電梯維護保養服務如何繳納增值稅進行了明確。在適用過程中需注意以下事項:

1.電梯銷售企業。由於本條款沒有明確電梯銷售企業安裝服務和銷售電梯是否屬於兼營,也沒有明確銷售電梯同時提供的安裝服務按照建築服務計稅。所以,如果安裝服務放棄選擇簡易計稅方式,那麼安裝服務是按照混合銷售與銷售電梯一併按照17%的稅率徵收增值稅,還是按11%的建築服務稅率交稅存在爭議。

2. 電梯生產製造企業。如果銷售電梯同時提供安裝服務的一般納稅人是電梯生產製造企業,則根據11號公告第一條的規定,其銷售電梯同時提供安裝服務的行為不屬於混合銷售行為,屬於兼營行為,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築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徵收率。其電梯安裝服務不能和銷售電梯一併按照17%的稅率徵收增值稅。可以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即可以選擇11%的稅率計征增值稅),也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征增稅(即可以選擇3%的徵收率計征增值稅)。

3.案例:

案例1:電梯銷售企業銷售並安裝電梯案例

某電梯銷售企業銷售電梯給房地產企業,電梯銷售款100萬元,安裝款20萬元,以上金額均不含增值稅。當月進項稅額2萬元(假設均為銷售貨物的進項稅額)。則可能有以下三種計稅結果:

一是電梯銷售按照銷售17%的稅率計稅,電梯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即按3%的增值稅徵收率計稅,則應繳增值稅=100*17%+20*3%-2=15.6萬元。

二是如果安裝服務放棄適用簡易計稅時不能按建築服務交稅,則電梯銷售和安裝服務按照混合銷售的規定按照主業稅率交稅,即應繳增值稅=(100+20)*17%-2=18.4萬元。

三是如果安裝服務放棄適用簡易計稅時可以按建築服務交稅,則電梯銷售和安裝服務按照各自適用稅率,即應繳增值稅=100*17%+20*11%-2=17.2萬元。

案例2:電梯生產企業銷售並安裝電梯案例

某電梯生產製造企業銷售電梯給房地產企業,電梯銷售款100萬元,安裝款20萬元,以上金額均不含增值稅。兩項業務分別核算。當月進項稅額2萬元(假設均為銷售貨物的進項稅額)。則可以有兩種選擇:

一是電梯生產企業的安裝服務放棄適用簡易計稅方式,則電梯銷售按照17%的稅率計稅,安裝服務按照建築安裝服務11%的稅率計稅,應繳增值稅=100*17%+20*11%-2=17.2萬元。

二是電梯生產企業的安裝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式,則安裝服務可以按甲供材選擇簡易計稅方式,應繳增值稅=100 ×17%+20×3%-2=17+0.6-2=15.6萬元。

五、植物養護服務稅務處理問題

(一)具體規定:納稅人提供植物養護服務,按照“其他生活服務”繳納增值稅。

(二)解析:本條款規定“植物養護服務”按照“其他生活服務”繳納增值稅。明確了“植物養護服務”並非財稅(2016)36號文附件3中免征增值稅的“植物保護” 專案,不適用增值稅免稅的相關規定。在適用過程中需注意以下事項:

1.綠化工程中的植物養護服務。有些企業在進行園林綠化工程中會承諾綠化後成活率,並為此進行植物養護服務,不單獨收費;此類工程中的植物保護服務屬於綠化工程的組成部分,不涉及其他生活服務。

2.綠化工程後的植物養護服務。有些企業在進行園林綠化工程後,可能還會進行後續養護並單獨對養護服務收費,所收取的款項與綠化工程無關。則不再按建築業適用稅率計稅,按照“其他生活服務”繳納增值稅。

3.單獨的植物養護服務。綠化施工單位單獨承接的植物養護業務,按照“其他生活服務”繳納增值稅。

4.案例:

案例1:某園林綠化公司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社區綠化合同,合同注明進行綠化施工服務並保證成活率,共收取工程款10萬元。此筆款項按建築服務11%的稅率計算銷項稅額。

案例2:某園林綠化公司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社區綠化合同和後期社區植物養護服務,合同注明進行綠化施工服務費10萬元,後期社區植物養護服務費2萬元。則綠化施工服務費按建築服務11%的稅率計算銷項稅額,植物養護服務費按其他生活服務6%的稅率計算銷項稅額。

案例3:某園林綠化公司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社區植物養護服務,合同注明社區植物養護服務費2萬元。則植物養護服務費按其他生活服務6%的稅率計算銷項稅額。

六、髮卡機構、清算機構和收單機構提供銀行卡跨機構資金清算服務稅務處理問題

(一)具體規定:

髮卡機構、清算機構和收單機構提供銀行卡跨機構資金清算服務,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髮卡機構以其向收單機構收取的髮卡行服務費為銷售額,並按照此銷售額向清算機構開具增值稅發票。

(二)清算機構以其向髮卡機構、收單機構收取的網路服務費為銷售額,並按照髮卡機構支付的網路服務費向髮卡機構開具增值稅發票,按照收單機構支付的網路服務費向收單機構開具增值稅發票。

清算機構從髮卡機構取得的增值稅發票上記載的髮卡行服務費,一併計入清算機構的銷售額,並由清算機構按照此銷售額向收單機構開具增值稅發票。

(三)收單機構以其向商戶收取的收單服務費為銷售額,並按照此銷售額向商戶開具增值稅發票。

(二)解析:本條款是對金融等相關企業跨行清算中確認收入、開具發票及受票單位的明確。

案例1: 銀行卡資金清算服務

李先生在某商場買了一件10000的商品,刷卡支付。收銀員用A銀行的POS機刷了李先生的卡,打出簽收單,然後拿著簽收單去向A銀行清算。A銀行根據與商場之間的合同付給商場9800(假設服務費為2%)。那麼2%即200元就是A銀行收單服務費的銷售額,A銀行按照此銷售額向商場開具增值稅發票。

案例2: 提供銀行卡跨機構資金清算服務

李先生在某商場買了一件10000的商品,刷卡支付。收銀員用A銀行的POS機刷了李先生的卡,打出簽收單,然後拿著簽收單去向A銀行清算。A銀行收到簽收單以後,根據與商場之間的合同付給商場9800(假設服務費為2%)後,發現李先生刷的不是A銀行的卡而是B銀行的卡,於是A銀行把簽收單發給銀聯去清算,即產生銀行卡跨機構資金清算服務(A銀行為收單機構,B銀行為髮卡機構,銀聯為清算機構)。

(1)收單機構(A銀行)以其向商場收取的收單服務費為銷售額,並按照此銷售額向商場開具增值稅發票。即:A銀行按200元給商場開具增值稅發票。

(2)假定A銀行與B銀行簽訂協定,銀行卡跨機構資金清算服務中,B銀行收取收單服務費的80%作為髮卡行服務費,即A銀行向商場收取200元收單服務費,B銀行向A銀行收取其中的80%即160元作為髮卡行服務費,則B銀行的髮卡服務費銷售額為160元,B銀行向銀聯開具160元的增值稅發票。

(3)假設銀聯對A銀行、B銀行的網路服務費為收單服務費中的5%,即各收A銀行和B銀行10元網路服務費。這時銀聯應開具10元的增值稅發票給B銀行。同時,還應將從B銀行取得的增值稅發票上記載的髮卡行服務費160元加上從A銀行收取的網路服務費10元合計170元開增值稅發票給A銀行。銀聯的銷售額為10+160+10=1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