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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首例刑事申訴案經檢察機關抗訴再審改判無罪

李曉軍/製圖

歷經10年,楊金柱終於等來了屬於自己的公正判決。

近日,經寧夏回族自治區吳忠市利通區人民法院再審,依法宣告原審被告人楊金柱無罪。宣判後,楊金柱及其家屬為吳忠市人民檢察院送去了“熱情為民,公正廉明”錦旗。

與人爭執被判四年

2007年4月29日,“摩的”司機楊金柱在吳青公路金積鎮東門轉盤路口處,

碰見正在路邊等車的馮某,便提議自己捎馮某一段路,並與馮某協商好了車費。車行到半路時,馮某提出要提前下車,楊金柱便向馮某索要130元的車費,兩人由此發生爭執,並到附近的加工廠找人評理。在加工廠,馮某準備報警,被楊金柱發現。擔心馮某找來員警,楊金柱伸手打了馮某一耳光,這一耳光將馮某的手機打落在地。楊金柱趁機撿起馮某的手機,騎車離開了現場。
經吳忠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涉案手機價值為840元,該手機於案發後由馮某領回。

2007年4月29日,吳忠市公安局利通分局對楊金柱搶劫罪一案立案偵查,同年5月1日作出刑事拘留決定,於5月31日執行逮捕。

2007年8月23日,利通區人民檢察院向利通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利通區法院於9月14日以楊金柱犯搶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楊金柱未上訴,在吳忠市監獄服刑,

後依法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於2010年10月17日刑滿釋放。

出獄四年後提出申訴

2015年4月1日,出獄4年多的楊金柱以判決書定性不准,適用法律不當為由,向利通區檢察院提出申訴。同年6月26日,利通區檢察院作出不予抗訴的決定。楊金柱不服,再次向吳忠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2015年10月22日,吳忠市檢察院就此案立案複查。

吳忠市檢察院主任檢察官李曉禹、檢察官孫德榮、檢察官助理韓淑存組成辦案組,

審閱了刑事申訴材料及案件卷宗,對在案證據進行全面甄別梳理,發現原案被害人馮某的陳述前後不一,且對關鍵情節的描述前後矛盾。通過進一步詢問楊金柱及原辦案機關承辦人員,逐漸查清案件事實。

辦案組認為,在這起案件中,楊金柱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故意的證據不足,客觀上沒有實施搶劫的行為,因此不構成搶劫罪。2016年1月12日,吳忠市檢察院向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主任檢察官李曉禹、檢察官孫德榮、檢察官助理韓淑存出庭支持公訴。同年10月20日,吳忠市中院裁定撤銷利通區法院原判決,指令利通區法院重新審理。

2017年4月17日,利通區法院作出再審判決,採納檢察機關抗訴意見,依法宣告原審被告人楊金柱無罪。

背 景

楊金柱申訴案,既是司法體制改革以來,吳忠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首例案件,也是寧夏刑事申訴案再審抗訴獲法院改判無罪的首例案件。

在該案件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充分發揮刑事申訴辦案一體化優勢,認真貫徹疑罪從無、程式正義和人權保障等現代司法理念,切實增強證據意識和監督意識,加大辦案力度,堅守防止冤錯案的最後一道防線。

吳忠市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李曉禹帶領辦案組,積極踐行員額檢察官司法責任制,全面審查刑事申訴材料及案件卷宗,撰寫、修改、審核重要法律文書,找准抗訴案件的焦點和突破點。吳忠市檢察院指派專人督辦,與利通區檢察院辦案人員共同研究案情,全程指導擬制出庭意見書和出庭預案,對庭審中可能出現的問題進行模擬預判,制定應對策略和辦法,為案件的成功辦理提供了有力支持,並要求利通區檢察院即時向吳忠市檢察院彙報案件辦理進展情況,保證了刑事審判監督活動的順利進行。(法制日報 申東 單曦璽)

在該案件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充分發揮刑事申訴辦案一體化優勢,認真貫徹疑罪從無、程式正義和人權保障等現代司法理念,切實增強證據意識和監督意識,加大辦案力度,堅守防止冤錯案的最後一道防線。

吳忠市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李曉禹帶領辦案組,積極踐行員額檢察官司法責任制,全面審查刑事申訴材料及案件卷宗,撰寫、修改、審核重要法律文書,找准抗訴案件的焦點和突破點。吳忠市檢察院指派專人督辦,與利通區檢察院辦案人員共同研究案情,全程指導擬制出庭意見書和出庭預案,對庭審中可能出現的問題進行模擬預判,制定應對策略和辦法,為案件的成功辦理提供了有力支持,並要求利通區檢察院即時向吳忠市檢察院彙報案件辦理進展情況,保證了刑事審判監督活動的順利進行。(法制日報 申東 單曦璽)